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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37673 /202109-00255 组配分类: 户政服务
发布机构: 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9-27 发布日期: 2021-09-27
索引号: 113417230032537673 /202109-00255
组配分类: 户政服务
发布机构: 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9-27
发布日期: 2021-09-27
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
发布时间:2021-09-27 09:18 来源:广德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

1、 办理户口登记事宜,应由本人(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或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持身份证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本人(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派出所办理的,可由户内其他成员或委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持双方居民身份证办理。 2、表中所提“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登记家庭成员相互关系的户口簿和历史户籍档案;公证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村(社区)或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的人事档案等经核实可以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3、表中办理层级:D是指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户籍窗口(户办大厅)填写业务申请表后办理;CD是指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户籍窗口(户办大厅)填写业务申请表后,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大类 子类 一级 二级 三级 所需材料 备注 办理层级 是否一次性办结 是否免跑腿
户口登记 出生登记 有出生医学证明 随母入户 1、婴儿母亲《居民户口簿》;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结婚证》(父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可以体现夫妻关系的,无需提供);4、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D
随父入户 1、婴儿父亲《居民户口簿》;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3、婴儿父(母)《结婚证》(父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可以体现夫妻关系的,无需提供);4、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的提供);5、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D
无出生医学证明 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 1、婴儿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2、亲子鉴定证明;3、出生、住院记录或其他能够证明婴儿出生日期的证明;4、婴儿父(母)《结婚证》(父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可以体现夫妻关系的,无需提供);5、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D
涉军登记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 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1、婴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3、婴儿父(母)结婚证;4、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关系证明;5、婴儿父母双方现役军人的证明材料。 D
在父(母)部队所在地公安机关入户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2、婴儿父(母)结婚证;3、婴儿父母双方现役军人的证明材料。4、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5、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入居民家庭户的提供)。 D
母亲为女士官的 在女士官驻地入户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2、婴儿父(母)结婚证;3、部队出具的士官证明材料;4、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入单位集体户的);5、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入居民家庭户的提供)。 D
涉外登记 婴儿父母系华侨或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国人,婴儿在国内出生 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或者为外国公民的身份证件;3、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4、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5、婴儿父(母)《结婚证》。 D
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为大陆居民,婴儿在我国台湾地区出生 随父或母随入户 1、婴儿出生《公证书》(按《两岸公证书适用查证协议》办理);2、婴儿及父(母)入境使用的出入境证件;3、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4、婴儿父(母)《结婚证》。 D
父母双方系华侨,婴儿在我国台湾地区出生 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1、婴儿出生《公证书》(按《两岸公证书适用查证协议》办理);2、婴儿及父(母)入境使用的出入境证件;3、父母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身份证件;4、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5、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D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中国公民,婴儿在国外(香港、澳门地区除外)出生 随母或随父入户 1、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2、国(境)外婴儿出生证明及公证后的司法翻译件或领事确认件;3、婴儿父(母)入境使用的出入境证件;4、父母一方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或者作为外国公民的身份证件;5、婴儿入境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6、婴儿父(母)《结婚证》。 婴儿已取得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五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批准定居通知书。按回国定居办理。 D
父母双方系华侨,婴儿在国外(香港、澳门地区除外)出生 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1、国(境)外婴儿出生证明及公证后的国(境)外婴儿出生证明司法翻译件或领事确认件;2、婴儿父(母)入境使用的有效出入境证件;3、父母双方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或者为外国公民的身份证件4、婴儿入境使用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5、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与婴儿父(母)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6、婴儿父(母)《结婚证》。 婴儿已取得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五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批准定居通知书。 D
集体户登记 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 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1、婴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3、婴儿父(母)结婚证;4、高校学生证或者在校证明;5、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关系证明。 D
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高校学生集体户除外) 随父(母)入集体户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2、婴儿父(母)结婚证;3、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4、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同意出生入户证明(单位集体户提供);5、房管部门出具的父母双方无房证明。 D
其他登记 父母双方死亡或失踪注销户口的 1、法定监护人《居民户口薄》;2、父母双方死亡或失踪注销户口证明;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4、法定监护人与婴儿的关系证明。 D
父母一方是现役军人,另一方是高校学生集体户 参照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情形或双方均为高校集体户的情形办理出生登记。 D
父母一方是高校集体户或现役军人,另一方是家庭户 随家庭户入户 所需材料参照“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形办理出生登记。 D
收养登记 取得《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1、 收养人书面申请;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3、《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D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 1、 社会福利机构书面申请;2、社会福利机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3、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4、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5、公安机关出具已进行DNA采样的证明。 D
恢复登记 军人复员 1、  《居民身份证》;2、原《居民户口簿》;3、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开具的入户介绍信。 向原户口注销地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D
军人转业、退休的 单独立户的 1、  《居民身份证》;2、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军转办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入户介绍信;3、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经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公租房(廉租房)使用证明材料之一;4、异地安置的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D
投靠亲属的 1、  《居民身份证》;2、凭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军转办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入户介绍信;3、亲属关系证明;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5、异地安置的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D
挂靠集体户 1、  《居民身份证》;2、凭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军转办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入户介绍信;3、单位接收证明(挂靠单位集体户的提供);4、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5、异地安置的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D
被部队做退兵处理、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 1、  《居民身份证》;2、原《居民户口簿》;3、部队退兵处理、开除军籍或除名的相关文件。 向原户口注销地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D
之前因私短期出国(境)被注销户口 1、 回国(入境)使用的中国护照等合法有效证件;2、原《居民户口簿》;3、出国前的户口注销证明。 向原户口注销地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D
刑满释放或假释人员 1、 刑满释放的证明或假释法律文书;2、拟入户《居民户口簿》;3、原相关户籍资料。 向原户口注销地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D
撤销失踪(死亡)判决 1、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2、拟入户《居民户口簿》; 3、原相关户籍资料。 向原户口注销地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CD
因婚嫁或者长期外出被注销原籍户口的 原籍恢复 1、原始户籍资料(如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2、原户籍地注销户口证明。 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 CD
现居住地恢复 1、  原始户籍资料(如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2、拟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现居住地公安机关与原籍地公安机关联系确认无户口可在现居住地恢复户口。 CD
持超期迁移证未入户申请恢复户口的 1、 迁移证;2、原《居民户口簿》;3、个人情况说明或不予落户、不符合落户的说明。 向原户口迁出地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D
涉外定居 港澳居民定居内地 单独立户的 1、批准定居通知书;2、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经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公租房使用证明材料之一。 民警需核验出入境部门提供的书面通报    D
投靠亲属的 1、批准定居通知书;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3、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D
挂靠单位集体户的 1、批准定居通知书;2、单位接收证明。 D
台湾居民定居大陆 单独立户的 1、批准定居通知书;2、台湾居民定居证;3、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经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公租房使用证明材料之一;4、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D
投靠亲属的 1、批准定居通知书;2、台湾居民定居证;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5、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D
挂靠单位集体户的 1、批准定居通知书;2、单位接收证明;3、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D
华侨回国定居 单独立户的 1、华侨回国定居证;2、原户籍注销地户口注销信息3、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经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公租房使用证明材料之一。 D
投靠亲属的 1、华侨回国定居证;2、原户籍注销地户口注销信息;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D
挂靠单位集体户的 1、  华侨回国定居证2、原户籍注销地户口注销信息3、单位接收证明。 D
户口变动 姓名变更 18周岁以下 1、 父母结婚证;2、《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4、父母双方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或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5、学校同意更改姓名的证明(在校学生提供);6、变更理由相关说明。 CD
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 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 1、  变更人《居民户口簿》;2、父母一方亡故的死亡证明;3、本人劳动收入证明;4、本人的书面申请或经公证的书面申请;5、学校同意更改姓名的证明(是在校学生的提供)。 CD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1、 变更人《居民户口簿》;2、再婚父母结婚证;3、父母一方亡故的死亡证明;4、《出生医学证明》;5、经本人同意,再婚父母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或经公证的书面申请;6、学校同意更改姓名的证明(是在校学生的提供)。 CD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1、 变更人《居民户口簿》;2、再婚父母结婚证;3、父母一方亡故的死亡证明;4、《出生医学证明》;5、再婚父母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或经公证的书面申请;6、学校同意更改姓名的证明(是在校学生的提供)。 CD
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 父母协商一致的情况 1、 变更人《居民户口簿》;2、父母《居民身份证》;3、父母离婚证;4、未成年人《出生医学证明》;5、父母双方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或经公证的书面申请;6、学校同意更改姓名的证明(是在校学生的提供)。 1、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受理;2、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CD
已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 1、  变更人《居民户口簿》;2、变更人《居民身份证》;3、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CD
增加曾用名 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2、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3、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证明;4、过去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其他材料或有效证件。 CD
性别变更更正 性别变更(实施变性手术后) 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2、变更人《居民身份证》;3、 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CD
性别更正(非公安机关登记错误,与实际性别不符的) 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2、变更人《居民身份证》;3、 原始出生记录证明或证明其正确性别的相关材料。 CD
民族变更更正 1、 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2、变更人《居民户口簿》;3、变更人《居民身份证》 20周岁以上不得办理民族变更。 CD
出生日期更正 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公民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 1、  变更人《居民户口簿》; 2、变更人《居民身份证》;3、公安机关认定能够证明出生日期错误的原始户籍档案资料等证明材料。 1、为保障公民姓名权的同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稳定,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正在被刑事处罚,以及变更出生日期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要求变更出生日期的,要严格审查,一般不予受理。 CD
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存在明显逻辑错误的 1、  变更人《居民户口簿》; 2、变更人《居民身份证》;3、公安机关认定能够证明出生日期逻辑错误的证明材料。 CD
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变更出生日期的 1、 变更人《居民户口簿》; 2、变更人《居民身份证》;3、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正式(格式)材料,说明错误原因,并声明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4、重新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CD
组织认定的干部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 1、 变更人《居民户口簿》;2、变更人《居民身份证》;3、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公函;4、组织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CD
非主项变更 户主变更 原户主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 1、 《居民户口簿》;  2、证明原户主死亡的相关材料或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判决书;3、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房屋使用权相关证明材料(可选);4、产权人确定户主的申请(可选)。   变更户主一般以房屋产权所有人为依据; D
原户主户口迁出的;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要求变更的;户内其他成年人与户主协商一致,并提交书面申请的(分类) 1、 《居民户口簿》;2、户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协商一致的申请书(可选);3、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房屋使用权相关证明材料(可选);4、 产权人确定户主的申请(可选)。 D
婚姻状况变更 1、 《居民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  3、能够证明目前婚姻状况的有效法律证件或证明   4、变更人当场书面承诺书 D
文化程度变更 1、 《居民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  3、能够证明目前文化程度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D
兵役状况变更 1、 《居民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  3、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D
服务处所变更 1、 《居民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  3、现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或有效工作证。 D
分户立户登记 分户 有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分户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2、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合法证明材料。 D
二级以上(含二级)成年重度残疾人分户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2、二级以上残疾证;3、村(居)委会、乡镇(街道)相关证明。 D
立户 家庭户 1、 申请人不动产权属证书、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等不动产权属的相关证明;2、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系多人共有的,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产权共有人需当场提交放弃立户的书面申请材料。 D
单位集体户 1、 单位享有集体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2、单位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指定证明; 除按本规范申报的出生登记外,原则上非本单位职工不得挂靠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原则上只准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 D
学生集体户 1、 相应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招生资格证明;2、招收外地生源学生资格证明;3、学校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指定证明; 非本校学生和学校的教职工不得挂靠学生集体户。学生集体户定期清理,已毕业学生应尽快将户口迁往原籍地或工作地区,特殊原因的可在学生集体户保留户口两年。 D
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 1、 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设立人才交流中心的批复;2、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指定证明;3、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D
户口迁移 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入 夫妻间投靠 国有土地 1、  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2、《结婚证》。 申请人为非直系亲属的,需经户主同意。 D
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国有土地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民户口簿》;2、未婚子女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1、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随抚养人一方或双方协商一致迁移户口。2、申请人为非直系亲属的,需经户主同意。3、市内迁移根据各市情况自行决定。 D
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 国有土地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民户口簿》;2、父母与已成年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人为非直系亲属的,需经户主同意。 D
合法稳定住所户口迁入 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2、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3、申请人有配偶、未婚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4、属于产权共有的,产权共有人应共同到场确认户主。 1、  购买二手房时,新房主须在原房主全户迁出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购房迁移户口手续。2、未成年人购房入户,因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需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提出落户申请,未成年人随迁。 D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新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 1、  现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申请;2、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公租房使用的相关证明。 1、原住户户口经告知或公示后,公安机关可以将原住户户口迁至派出所公共集体户。 D
租赁房入户 租赁私房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2、申请人有配偶、未婚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3、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且该出租房屋在公安登记在册。 1、 适用范围: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2、符合租赁房落户条件的,建议将户口落在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上或挂靠亲戚朋友家3、市内迁移的子女随迁根据各市情况自行决定。 D
公租房、廉租房等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2、申请人有配偶、未婚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3、公租房、廉租房相关使用证明。 D
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 升学迁移 迁出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2、录取通知书;3、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意入户证明(在校期间需迁移户口的)。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属于现役军人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D
迁入 1、 落户新生的《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2、录取通知书;3、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 此类户口,一般由学校户口专管员办理。各地根据学校招生规模确定2、3项。 D
毕业迁移 迁出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学校提供的花名册;2、就业报到证或单位接收证明。 1、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就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的除外。对退学、开除的学生需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2、此类户口,一般由学校户口专管员办理。 D
迁入就业单位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2、毕业证或就业报到证;3、单位接收证明。 D
迁入入学前户籍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 1、《户口迁移证》;2、毕业证书或就业报到证;3、迁入地《居民户口簿》;4、体现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现家庭住址的房屋产权证明(迁入非入学前户籍地的提供)。 集体土地上迁移遵照各市县相关规定 D
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迁移 迁出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2、学校或教育部门处理决定(退学或转学、开除)。 D
迁入 1、  申请人迁出地(省外不需要)和迁入地的《居民户口簿》;2、学校或教育部门处理决定(退学或转学、开除)。3、户口迁移证。(省外迁入提供)4、体现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现家庭住址的房屋产权证明(迁入非入学前户籍地的提供) D
人才户口迁入 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2、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表彰证书或文件;3、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4、申请人有配偶、未婚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D
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为其他紧缺人才的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2、职业资格证书或中专以上(含技工院校)学历证书等;3、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4、申请人有配偶、未婚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D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落户人才市场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2、申请人学历证书;3、人才市场同意落户介绍信 D
挂靠亲戚户口 1、 申请人和被挂靠人《居民户口簿》;2、申请人学历证书;3、被挂靠人的《居民身份证》;4、被挂靠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使用权相关证明。5、书面关系承诺书(双方到场)。 被挂靠人是指:三代以内的直系或旁系血亲。 D
合法稳定就业户口迁入 工作调动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2、工作调动的相关文件或批复。3、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4、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5、申请人有配偶、未婚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D
录(聘)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2、市(县)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录(聘)用证明;3、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4、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5、申请人有配偶、未婚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D
务工、经商及公益事业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2、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3、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4、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合肥市须连续满2年);5、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证明或纳税证明(合肥市须连续满1年);6、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公益事业的提供);7、申请人有配偶、未婚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年限计算方式:申报人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之日止,已连续累计达到规定的年限。 D
涉军户口迁移 家属随军户口迁入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2、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随军批复;3、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4、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 D
未婚子女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均为双军人的情况)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2、父母为双军人身份的有效证明;4、父母《结婚证》;5、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D
未婚子女户口迁移立户(父母均为双军人的情况)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2、 父母为双军人身份的有效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使用权相关证明;4、 父母《结婚证》;5、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D
赡养、抚养户口迁入 1、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2、司法行政部门出具抚养或赡养协议公证书; D
离婚户口迁移 一方不愿出具居民户口簿,另一方无法迁移,经公安机关调解无效的 1、  申请人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调解书;2、根据迁移原因,提供相关材料(如夫妻投靠、投靠父母、购房等)。 调解方式:电话记录、告知书等。 D
一方户口应迁出而不愿迁移,经公安机关调解无效的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2、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调解书;3、社区民警出具调查报告(拟定固定格式);4、申请人提供对方应迁出的依据。 D
其他迁移 因历史原因在第三方出生登记后投靠父母 能查找到出生登记户籍档案且档案中记载的父母信息与亲生父母信息一致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居民身份证》;3、加盖公章的出生登记户籍档案复印件;5、申请人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有婚史的提供);6、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的提供);7、加盖公章的学籍档案复印件(在校学生提供) 第三方出生登记指:婴儿出生登记入户时,应随父母登记入户而未随父母登记,随其他亲属出生登记,法律关系为非子女关系的情况 D
未能查找到出生登记户籍档案材料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居民身份证》;3、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4、出生、住院记录或其他能够证明婴儿出生日期的证明;5、第三方入户的情况说明;6、公安机关出具未找到出生登记入户档案的情况说明(建议统一格式);7、申请人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有婚史的提供);8、加盖公章的学籍档案复印件(在校学生提供); D
户口注销 死亡登记 1、  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  以下材料之一:(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2)国外死亡的,需要提交死亡医学证明翻译件(需加盖翻译人员所在单位公章)或领事确认件;(3)人民法院执行死刑通知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4)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也可凭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5)其他能够证明当事人死亡的材料(如火化证明、单位人事部门证明)。(6)死者家属未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由村(居)委会出具死亡证明,社区民警核实确认。(7)非正常死亡的,需提交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建议链接: 《卫计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D
注销登记 应征入伍 1、  《居民户口簿》;2、入伍通知书、有效的军人证件、人民武装部门提供的入伍证明之一。 应征公民未主动注销的,公安机关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直接注销,并通知其本人或者亲属 D
出国(境)定居 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1、 《居民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居批准通知书 D
前往台湾定居 1、 《居民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3、签注为“定居”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D
前往国外定居 1、 《居民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居批准通知书、他国护照或国籍认定书。 D
加入外国国籍 1、 《居民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国籍认定书、他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 加入外国国籍未主动注销的,公安机关凭外交部门提供的入籍名单直接注销 D
其他登记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报户口函;2、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情况、寻亲情况及无户口相关情况说明;3、民政部门提供流浪乞讨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基本情况;4、公安机关出具已进行DNA采样的证明。 经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身份查询和寻亲服务后,仍无法查明其亲属、所在单位、户籍地、居住地的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其中,属于未成年人的,在县级以上公办儿童福利院机构落户;属于成年人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协调当地公安机关为其办理集体户登记。 CD
入籍、复籍登记 1、 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的入籍证书、复籍证书等身份信息证明文件;2、就业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3、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入居民家庭户的提供) D
取得抚养事实公证书 1、 抚养人书面申请;2、抚养人《居民户口簿》;3、司法部门出具的抚养事实公证书;4、抚养人愿意承担或抚养监护责任的承诺书;5、公安机关出具已进行DNA采样的证明。 CD
证件签发 《居民户口簿》签发 新立户 申报立户签发《居民户口簿》。 D
变更户主或户主迁出 申报变更户主或户主迁出签发《居民居民户口簿》。 D
《居民户口簿》遗失或损坏 户主本人办理 户主的《居民身份证》。 D
户内成年人办理 1、 户内成年人的《居民身份证》;2、户主委托书;3、户主《居民身份证》。 D
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因家庭纠纷,户内成员无法取得《居民户口簿》的 《居民身份证》 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 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 D
《户口迁移证》签发 《户口迁移证》遗失或损坏 持证人《居民身份证》。 D
《户口迁移证》超期 1、 持证人《居民身份证》;2、超期《户口迁移证》。 D
《准予迁入证明》签发 《准予迁入证明》遗失或损坏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D
《准予迁入证明》超期 1、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2、超期《准予迁入证明》。 若不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不再签发。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