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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86331589/201509-00001 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广德县2015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工程实施办法 文号: 广残联[2015]11号
生成日期: 2016-03-15 发布日期: 2016-03-15
索引号: 486331589/201509-00001
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广德县2015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工程实施办法
文号: 广残联[2015]11号
生成日期: 2016-03-15
发布日期: 2016-03-15
广德县2015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工程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15 00:00 来源:县政府(政府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广德县2015年度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工程实施办法
 
为改善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及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贫困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省《2015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
(一)救助对象
我县范围内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残疾人。
(二)救助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原则;
坚持特别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相结合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原则;
坚持应助尽助、应退尽退原则。
(三)救助标准
2015年,城乡二级以上(含二级)贫困残疾人每人每年按800元的标准救助;城乡三级贫困残疾人每人每年按400元的标准救助。
(四)项目管理
个人申请。申请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对象需填写《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必须是二代证)、《最低生活保障证》,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居委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保证,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并在《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上述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级残联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县级残联审批。县级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并以张榜方式公示不低于3天。对符合条件的,在《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原因。2015年,民生工程软件运行后,乡镇及县(市、区)残联一律实行网上申报及审批
对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按程序对救助对象实行年度复核、适时调整。对新增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实行县、乡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户一档;县、乡、村(社区)三级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上级残联。
(五)资金筹集、管理与发放
实施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与县级财政按8∶2的比例共同分担。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用于经审核后的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资金支出,县财政将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项目工作经费纳入预算。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资金由县财政统一管理。资金发放时,由县级残联负责根据最终核定的享受人数和救助标准,提出用款计划,县财政部门审核。救助资金由县级财政农村管理局和社会保障机构会同残联按核定的救助人数和标准,通过一卡通形式将救助资金及时打卡发放至救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残补
(六)监督管理
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工作,实行在县政府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残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对象的确定、救助管理和实施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残联、民政、财政部门负责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的花名册等基本情况,并及时向残联、财政通报残疾人低保对象调整情况。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资金的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县残联、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汇总,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县、乡两级残联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切实提高项目知晓率和满意率。从事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救助金的;
(四)套取省级财政资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救助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贫困残疾人康复
 (一)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
救助对象及申请程序
2015年,全县实施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40例。
救助对象。凡我县户籍且有复明需求的城乡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及其他贫困家庭的白内障患者。
申请程序。申请人持本人申请表、身份证(户口薄)、县民政部门发放的救助证复印件(或当地乡镇出具的贫困证明)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开发区残联申报登记。
方法步骤
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项目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522035
1、安排部署。县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统一思想,明确任务。
2、宣传发动。在全县积极开展白内障防治工作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各种媒介宣传白内障复明工作情况,向群众宣传白内障的防治方法,在村公开栏张贴宣传画,发放调查问卷等,引起全社会对白内障复明工作的重视与关注,使更多的白内障患者及亲属了解白内障康复的相关知识,进一步增强全民康复意识。
3、选定定点医院。根据省残联意见,确定广德县桃州社区医院作为我县民生工程贫困白内障复明手术定点医院。
(二)筛查阶段(201536320
1、成立筛查队伍。由县残联牵头,各乡镇、开发区和定点医院人员组成筛查队伍。
2、普查登记造册。各乡镇、开发区以上一年度筛查为基础,将本辖区内所有白内障患者逐人分村进行登记造册,报送县残联。
3、初步筛查。以乡镇、开发区为单位,将疑似白内障患者集中到定点医院进行筛查。
(三)手术阶段(201541531
1、复查。对符合手术条件,确定的适应症患者由定点医院负责填写免费手术登记表,报县残联康复中心。
2、免费手术患者实行自愿申请制度。对符合手术条件的贫困白内障患者在自愿接受手术的前提下填写《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手术申请审批表》(附件1),经乡镇、开发区和定点医院在手术实施后签署意见报县残联审批备案。
3、手术。各乡镇、开发区的贫困白内障患者,经复查符合手术条件的,在本人及其监护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定点医院安排其办理住院手续。根据复查后的白内障患者手术量,由县残联向定点医院分配任务及手术进度。
4、手术责任。定点医院组织权威专家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并与患者签订手术协议书,手术出现的问题按照国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经费安排与管理
2015年度,实施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民生工程经费标准为1000/每例,其中150元用于省级政府统一采购手术耗材;850元用于手术患者筛查、手术、术前术中术后用药、床位等所有费用,由省级财政与县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
保障措施与职责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
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项目是省政府民生工程,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惠残民生工程领导组牵头,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1、县残联: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牵头组织实施项目的宣传发动,组织联络,信息汇总,上下沟通,承担县民生工程惠残项目日常工作。
2、县卫生局:协助开展白内障患者摸底调查,支持和帮助定点医院开展白内障筛查。
3、县财政局:县财政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残联开展疑似患者调查摸底、组织集中筛查、项目宣传以及与实施项目有关的其它工作。
4、桃州社区医院:负责白内障疑似患者筛查和复查,严格按白内障手术操作规范和要求组织实施,确保白内障复明手术质量和医疗安全;将实施复明手术的患者信息及时录入白内障复明手术信息报告系统,在实施手术后第4天上报至卫生部门;完善患者的病案资料登记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患者病案资料和相关证明备查;及时向残联、卫生局提交项目实施有关数据和资料。
5、乡镇、开发区:各乡镇、开发区负责宣传、调查摸底、登记造册、贫困证明、救助公示工作,组织本辖区内患者参加初步筛查和复查,同时建立复明救助对象的专门档案,汇总报县残联。
考核和评估。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的领导。县惠残民生工程领导组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各乡镇、开发区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
(一)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救助对象及补助标准
2015年,为全县600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
补助对象。补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常年服用精神病治疗药物的精神残疾人,且服用药费超过1000元;
2、拥有我县户籍并持有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和低保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贫困证明的精神残疾人。
补助标准。为贫困精神残疾人每人每年提供1000元基本精神药物治疗费用补助。
资金来源。项目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与县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
     方法步骤及申请、审批程序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5年2月20日至3月5日)。
    各乡镇、开发区要加大对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的宣传,让精神残疾家庭了解政策条件、操作流程和补助标准。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党和政府对广大精神残疾人的关爱,宣传典型受助精神残疾人康复事例,动员社会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努力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申请、审核阶段(2015年3月6日至3月30日)。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个人及其监护人申请,乡镇、开发区残联审核,县残联审批。
    1、补助对象申请。补助对象本人及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开发区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申请审批表》(附表2),同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精神类残疾人证;
    低保证复印件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
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诊断证明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诊疗记录。
医药费发票:上年度或本年度的医药发票原件或报销后的证明,要求票据总费用达到或超过1000元;此项费用包括购买基本精神药物、辅助性药物费用和化验检查费用(票据要相符)。
2、乡镇、开发区审核。乡镇、开发区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贫困残疾人药费补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审核不符合的要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材料上报阶段(4月1日至4月10日)。
各乡镇、开发区残联将拟纳入2015年补助对象的相关材料上报县残联,并采集上报申请人证件电子档案,为省民生工程信息系统化做准备。
1、一人一档材料:申请人第二代残疾人证、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贫困残疾人药费补助申请审批表》;低保证复印件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精神疾病门诊诊治或住院治疗病历或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材料;上年度和本年度的医药发票原件或享受新农合报销后的证明;《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汇总表》。
   2、材料上报要求:在上报材料中,《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汇总表》需统一使用excle表格,电子档传至县残联。
2015年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将重新申报审批,对购药费用齐全的,低保内精神残疾人优先,经公安、卫生部门评估认定的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优先,其次,再依据残疾等级确定救助对象人员名单。
(四)县残联审批阶段(4月11日至4月30日)。
县残联对补助对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与核定。组织人员对上报的拟补助对象逐乡镇进行抽查。对符合条件者,在其《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五)资金发放阶段(5月1日至5月31日)。
县残联对补助对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批,并汇总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直接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并注明“精补”或“残补”字样。
档案管理
要求纸质档案县、乡二级分别建档管理,做到审核、审批资料齐全,救助对象一人一档。县级建立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
    实施要求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由县惠残民生工程领导组牵头协调,各乡镇、开发区具体组织实施。各乡镇、开发区残联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本实施方案,确定项目补贴对象、补贴资金审核发放流程和项目实施进度。
   县残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对象的确定、救助管理和实施工作;县民政局负责贫困精神残疾人的低保状况和贫困程度的审核;县财政局负责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资金测算、分配和管理;乡镇、开发区负责本区域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工作的领导,安排干部包保到村,现场指导,负责准确填写农户“一卡通”账号;村(社区)委会和残疾人助理员负责准确填写补助对象联系电话或监护人电话(无电话或说不清补助内容的,填写村(社区、居)包保干部电话)。
    考核验收
县惠残民生工程领导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将按照省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的实施要求和考核办法,对各乡镇、开发区项目实施的质量进行抽查、考核。年末,依据省、县民生办要求,对各乡镇、开发区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集中评估、考核、排序。
   (三)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救助对象
    全县城乡低保或困难家庭,并经卫生部门诊断明确有康复训练需求、身体状况稳定、家庭成员配合的残疾儿童。同等情况优先低保家庭。
    项目内容及标准
(一)贫困聋儿(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
1、资助条件。年龄不满7周岁(1-6岁),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的聋儿。(只享受康复训练经费补贴的聋儿年龄可放宽至8周岁),经专家组评估符合人工耳蜗植入条件。
满足以上年龄段聋儿康复需求的基础上,对7-17周岁(不满18周岁),经听力语言康复后,已进入普通学校就读的语前聋患者及18周岁以内的语后聋患者予以资助。资助数量:不超过总数的15%。
听力损失为重度聋以上,配戴助听器康复效果不佳,医学检查无手术禁忌症,双侧耳蜗及内听道结构正常、无蜗后病变,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
家长对人工耳蜗有正确的认识和适当的期望值;家庭有能力配合并保证受助人在定点康复机构至少接受一年的康复训练。
    2、资助标准。为2名中低收入家庭聋儿重建听力,植入人工耳蜗并提供一学年的康复训练经费[包括配发人工耳蜗产品1套,提供手术及术后5次调机费12000元,术后一学年(10个月)康复训练经费14000元]。
(二)贫困聋儿(助听器)康复救助项目
    1、资助条件。年龄不超过6周岁,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的聋儿。
    2、资助标准。为2名贫困聋儿配发助听器[包括为每名受助人提供2台助听器,提供验配和一年内的调试费用6000元;提供一学年(10个月)康复训练经费12000元]。
    (三)贫困脑瘫儿童康复救助项目
    1、资助条件。年龄不超过7周岁脑瘫儿童。
    2、资助标准。为2名脑瘫儿童提供康复训练经费、装配矫形器,给予每人13200元的康复训练和矫形器装配补贴(其中训练费12000元,矫形器1200元)。
    (四)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项目
    1、资助条件。项目实施的年度周期为1年,年龄在3-6周岁范围内(最大年龄不超过6周岁)的孤独症儿童。
    2、救助标准。为3名孤独症儿童每人提供12000元康复训练经费。
    (五)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
    1、资助条件。年龄不超过7周岁智障儿童。
    2、资助标准。为6名智障儿童每人提供12000元康复训练经费。
    (六)贫困残疾儿童假肢矫形器及辅助器具适配康复救助项目
    1、资助条件。0至6周岁有需求、经评估适合配置辅助器具的城乡贫困残疾儿童。
2、资助标准。为5名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每人补贴5000元;其中零部件及材料费占60%,制作费(诊断评估、制作和适应性训练)占40%;为10名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每人补贴1500元;其中产品购置费占90%,评估适配费(残疾现状评估、辅助器具适配、家长培训、适配教材等)占10%。
(七)补贴四类儿童康复训练
为38名贫困听力语言残疾儿童、肢体残疾儿童、脑瘫儿童三个补助项目以外参加康复训练的聋儿、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每人提供康复训练经费120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县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
 项目流程
(一)受助对象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残联申请,并填制“申请审批表”(各类申请审批表见附表4-10,人工耳蜗申请表由县残联统一填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残疾儿童的第二代残疾人证、户口簿;
2、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及其家庭成员户口薄;
3、家庭收入证明;
4、低保证或贫困证明。
5、残疾儿童一寸免冠彩照4张。
各乡镇、开发区残联受理各类残疾儿童监护人的申请后,将所有材料上报县残联进行资助对象资格审核、履行报批程序。
(二)实施康复救助。被确定为救助对象的残疾儿童均应填写《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附表8)。上报县残联后,根据其监护人意向,确定一家定点康复机构提供康复训练。
定点康复机构要与每位残疾儿童监护人签定康复安置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残疾儿童在机构的训练时间和安全保障。各残疾儿童康复定点训练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范和标准向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服务。
(三)信息收集与统计。各残疾儿童康复定点训练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档案数据的填报与管理,定期向中残联《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数据库管理系统》录入受助儿童接受康复救助相关信息;县残联及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对项目进展实施监督。
资金、物资安排
    县财政根据县残联核定的各残疾儿童康复定点训练机构承担的实际项目指标数和补贴标准,将康复训练资金拨至县残联。县残联在残疾儿童在完成规定时间的康复训练并经专家组考核评估合格后,将康复训练等经费拨至定点康复机构。
    人工耳蜗、助听器、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等由省级统一采购下发。
残疾儿童康复定点训练机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均不得收取救助对象的任何康复训练费用;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医疗和康复训练费用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项目的应由医疗保险报销,以补充康复训练经费不足部分。对在资金使用上弄虚作假和在康复训练上不能保证时间、质量的残疾儿童康复定点训练机构,将取消机构的“定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