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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53767/201612-00729 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印发广德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6-04-14 发布日期: 2016-04-14
索引号: 003253767/201612-00729
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印发广德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6-04-14
发布日期: 2016-04-14
关于印发广德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14 00:00 来源: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广德县人民政府文件

 

 

 

 

 


广政〔20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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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德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德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德县人民政府

201543

 

 

广德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努力实现全县适龄城乡居民全员参保。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  参保及补贴

第四条 首次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需携带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或乡镇人社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续保人员可直接到当地指定金融机构营业窗口缴费。

第五条 保费实行按年扣缴。履行当年缴费义务可享受政府补贴,逾期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构成。

(一)个人缴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二)政府补贴

1、参保缴费补贴。省、市县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补贴(其中,省财政承担20元,其余由市县财政承担)。按参保人缴费档次的高低给予相应补贴,每人每年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

对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财政按照最低缴费标准(100/年)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乡居民和已落实绝育手术农村双女夫妇,县财政分别再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补贴。

2、基础养老金补助。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按月支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直接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7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县财政补助5元);缴费人员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8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县财政补助15元)。中央、省对基础养老金补助标准调整时,按文件规定执行。

(三)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四章 个人账户

第七条 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存款利率计息。

第八条 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补助+县财政补助。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条 新农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不用缴费,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60周岁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60周岁超过15年,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一条 积极引导中青年居民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县财政支付。

第十二条 县乡两级经办机构每年应至少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一次集中资格认证。

第十三条 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参保人死亡,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680元,由市县财政承担。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予以提高。待遇调整方案由县人社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六章  制度衔接和关系转移

第十五条 2009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对原老农保等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关于做好老农保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31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规定计息,实现保值增值、定期结息。

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县人社部门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统一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县公安、民政部门负责做好人员户籍、家庭人员审核和人口信息比对工作;县人口计生、残联负责缴费困难群体的认定、统计、上报工作。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市规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统计和审计等管理制度,按时向县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报送财务统计报表。

第八章  金融服务

第二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融服务合作机构按照就地、就近、方便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养老金的原则,每月应及时无误完成批扣、发放,建立对金融机构的考评制度机制,定期对金融机构进行评估,确保参保群众得到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人员违反规定造成资金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伪造证件或利用其他手段虚报、冒领养老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5 1 1 日起实施,《广德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广政〔20119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人社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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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检察院,县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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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4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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