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53767/201908-00291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广德县科技局公共服务清单及指南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9-08-01 | 发布日期: | 2019-08-01 |
索引号: | 003253767/201908-00291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广德县科技局公共服务清单及指南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9-08-01 |
发布日期: | 2019-08-01 |
县科技局公共服务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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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
服务对象 |
1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
安徽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科高秘〔2016〕315号):“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辖区内企业申报做好服务,并认真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形成推荐意见。”(每年均下发文件通知) |
业务科 |
法人 |
2 |
科技特派员网络认定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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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科 |
法人科技特派员 |
3 |
组织申报国家重大项目补助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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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科 |
法人其他组织 |
4 |
组织申报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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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科 |
法人 |
5 |
组织申报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考核奖励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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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科 |
法人 |
6 |
组织申报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获认定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省级研发后补助发放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第八条: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获认定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可申请研发后补助,省后补助金额原则上不高于市(县)。其中国家重点新产品,省按企业当年新产品销售收入统计数据,排序前10名的,每个产品补助100万元;排序11—30名的,每个产品补助60万元;排序31名以后的,每个产品补助30万元。企业获三类以上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且在本省投入生产,可在获批3年内申请补助;一、二、三类新药销售额分别排前10名的,一类新药补助150万元,二类新药补助100万元,三类新药补助50万元。企业获国家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省对每个新品种补助30万元。 |
业务科 |
法人其他组织 |
7 |
组织申报研发设备补助发放 |
《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第三条:省、市(县)联动支持企业。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先行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再由省按不高于市(县)的额度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第四条:对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省、市(县)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不超过500万元:(一)年纳税超过2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税)的科技型企业;(二)省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三)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省企业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四)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第五条我省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省、市(县)分别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省、市(县)补助分别不超过500万元。 |
业务科 |
法人其他组织 |
8 |
组织申报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收购研发机构补助发放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我省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省、市(县)分别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省、市(县)补助分别不超过500万元。 |
业务科 |
企业 |
9 |
组织申报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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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科 |
法人其他组织 |
10 |
组织申报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补助发放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市(县)先行补助不超过20%,省按不高于市(县)补助额度予以补助。省每年对各市科技重大专项投入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
业务科 |
法人其他组织 |
11 |
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补助发放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所在市(县)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助,省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助。 |
业务科 |
高新技术企业 |
12 |
技术转移中产学研对接服务 |
《安徽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三条:技术转移机构应以企业创新需求为导向,集成现有资源,以信息化手段为支撑,与中央驻皖及省属高校,科研机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等广泛建立合作关系,按照标准化规程走访企业挖掘企业需求,为中小企业创新需求及商务需求提供解决方案,实现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及研发能力与企业创新需求有效对接。 |
业务科 |
法人其他组织 |
13 |
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备案推荐转报 |
科技厅《关于开展2016年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备案的通知》(科计秘〔2016〕470号):“各市(县)要围绕省委省政府调转促“4105”行动计划创新驱动发展工程和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相关任务,重点推进依托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省创新型(试点)企业或市级工程中心单位组建省级工程中心;支持中央和省属高校院所联合本省企业产学研共建。各市(县)科技局接此通知后,加强指导,对照条件,认真遴选组建。”(每年均下发文件通知) |
业务科 |
法人 |
14 |
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申报推荐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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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科 |
法人社会组织 |
15 |
省院士工作站申报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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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科 |
法人 |
16 |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认定推荐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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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科 |
高新技术企业 |
17 |
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认定推荐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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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科 |
法人其他组织 |
18 |
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申报推荐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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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科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9 |
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推荐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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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科 |
相关科技企业 |
20 |
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审核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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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科 |
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相关组织、法人 |
21 |
国家、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审核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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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科 |
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 |
22 |
组织申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奖励 |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等的通知》(皖办发〔2015〕61号):统筹科技资金,对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市或县(市、区)分别给予10万—30万元补助。 |
业务科 |
法人其他组织 |
23 |
省级众创空间推荐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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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科 |
众创空间 |
24 |
为入孵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
《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科高〔2013〕105号)第三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省级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孵化器建设、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 |
业务科 |
科技型创业企业 |
25 |
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申报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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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科 |
法人 |
26 |
组织申报新认定的省级创新战略联盟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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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科 |
法人其他组织 |
27 |
举办科技活动周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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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科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28 |
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2.《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助和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救援演练等工作。 |
地震办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29 |
指导协助督促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2.《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助和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救援演练等工作。 |
地震办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0 |
指导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 |
地震办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1 |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的技术指导 |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 |
地震办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2 |
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调查核实回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七条: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2、《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自然现象,可以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登记、组织调查核实,并予以回复。" |
地震办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3 |
农村房屋抗震设防的技术服务和指导 |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提供下列抗震技术指导和服务 |
地震办 |
农村村民 |
34 |
地震信息公布 |
群众需要了解最新的地震信息 |
地震办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5 |
地震业务知识的培训 |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救援演练,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
地震办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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