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行政权力清理和动态调整信息 |
序号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类型及理由 |
备注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调整 |
调整 |
(子项) |
(子项) |
类型 |
理由 |
1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
行政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20号)第十四条规定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行政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20号)第十四条规定 |
删除“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
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
2 |
水工程建设规划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审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修订)第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第十七条 |
直接删除 |
删除 |
删除 |
删除该项审批内容 |
该项审批由省级和市级水务相关部门审批,无县级水务部门审批内容 |
3 |
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直接删除 |
删除 |
删除 |
删除该项征收内容 |
《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取消河道采砂管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