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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734968061J/202403-00050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市应急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关于征询公众对《广德市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15 发布日期: 2024-03-15
索引号: 11341723734968061J/202403-00050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市应急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关于征询公众对《广德市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15
发布日期: 2024-03-15
关于征询公众对《广德市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15 15:34 来源:市应急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力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理念,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教育和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239精神,广德市应急管理局起草了《广德市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315日起至2024年414日止,社会公众可在线提交意见,也可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电话:0563-6029985

电子邮箱:gdsyjjzfk@126.com

通信地址:广德市天官山路7号(邮政编码:242200)。

特此公告。

附件:《广德市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广德市应急管理局

2023315

 

 

附件:

 

广德市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序号

单位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免罚情形

1

广德市应急局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已按照规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但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

广德市应急局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

广德市应急局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生产经营单位已按照规定开展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安全生产培教育和培训记录有错误(故意对记录造假的除外),属于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

广德市应急局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一般从业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除外),非高危行业,属于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从业人员有此违法行为的,应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并将处分情况附销案报告。

5

广德市应急局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生产经营单位已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且涉及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除外)已经消除,但未向从业人员通报,属于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6

广德市应急局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属于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7

广德市应急局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除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位置不明显,属于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8

广德市应急局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9

广德市应急局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标志位置不明显或不规范,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0

广德市应急局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已开展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工作,但未建立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或不规范,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1

广德市应急局

化学品单位未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化学品单位已开展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但未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或不规范,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2

广德市应急局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未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因疏忽大意,且在超出本法规定的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3

广德市应急局

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未建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4

广德市应急局

安全培训机构的安全培训相关情况,未如实记录并建档。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已开展安全培训,但未进行记录或者记录有错误(故意对记录造假的除外),属于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5

广德市应急局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6

广德市应急局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7

广德市应急局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8

广德市应急局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9

广德市应急局

工贸企业未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工贸企业已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但是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不健全或未更新,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0

广德市应急局

粉尘涉爆企业未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粉尘涉爆企业建立的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但是已结合企业实际,并按规定开展粉尘防爆安全管理有关工作,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1

广德市应急局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但实际已开展安全培训,并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2

广德市应急局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3

广德市应急局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