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市市场监管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 行政权力运行 >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 行政处罚
索引号: 11341723090757022H/202404-0007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广德市震龙私立小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15 发布日期: 2024-04-15
索引号: 11341723090757022H/202404-0007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广德市震龙私立小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15
发布日期: 2024-04-15
广德市震龙私立小学
发布时间:2024-04-15 00:00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广市监处罚﹝2024﹞16004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经查根据《安徽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安徽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费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6﹞116号)文件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体检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开支。按照《关于广德市震龙私立小学收费标准的批复》(广发价格﹝2019﹞12号)、《关于广德市震龙私立小学收费标准的批复》(广发价格﹝2021﹞8号)的规定当事人2017年秋季至2019年春季入学学生培养费为3400元/生·学期2019年秋季及以后为3700元/生·学期。上述费用包涵有体检费。 当事人2021年秋季学期至2023年春季学期四学期在收取学生培养费外另收取了每学期10元的体验费。2021年秋季学期多收1076名学生体检费10760元2022年春季学期多收1072名学生体检费10720元2022年秋季学期多收1029名学生体检费10290元2023年春季学期多收1037名学生体检费10370元合计多收学生体检费4214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42140元。 2024年1月5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30日内将多收的体检费42140元退还给学生。当日当事人在学校公示栏张贴了《广德市震龙小学退体检费公告》。2024年1月27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2021年秋季学期学生退体检费明细表》《2022年春季学期学生退体检费明细表》《2022年秋季学期学生退体检费明细表》《2023年春季学期学生退体检费明细表》及退费领条、微信退费截图。2024年3月14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广德市震龙小学关于退体检费的情况说明》。2024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就当事人退费情况随机向30名学生家长进行了电话回访30名学生家长均表示已收到当事人的退款。综上认定当事人已完成退费。
处罚依据当事人重复收取学生体检费的行为不符合《安徽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安徽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费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6﹞116号)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事实。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德市震龙私立小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1822731659466D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赵*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85号)第九条第六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21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4-15
处罚机关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方编码341882
备注国家校验代码问题数据-2
公示期限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