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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564961173C/202404-00115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广德市住建局行政许可事项(2023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19 发布日期: 2024-04-19
索引号: 11341723564961173C/202404-00115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广德市住建局行政许可事项(2023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19
发布日期: 2024-04-19
广德市住建局行政许可事项(2023版)
发布时间:2024-04-19 15:09 来源:市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事项
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4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4年第18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省级业务指导,市县具体实施
2 行政许可 商品房预售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4年第40号,2004720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第一款: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20项:商品房预售许可,下放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2.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1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1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三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六条第一款: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3.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4 行政许可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5 行政许可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6 行政许可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1.《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2.《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同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7 行政许可 燃气经营许可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3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车船用加气站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8 行政许可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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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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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9 行政许可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6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1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3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1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许可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6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1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3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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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许可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4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四条: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许可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4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许可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4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2008年第6号,20081028日修订;2019423日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20231030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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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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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省级业务指导,市县具体实施
15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2008年第6号,20081028日修订;2019423日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20231030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省级业务指导,市县具体实施
16 行政许可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3.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4.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