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广德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发放方式 |
发放时间 |
咨询方式 |
备注 |
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市级标准 |
县区级标准 |
广德市医保局 |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
《关于转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宣医保秘〔2023〕17号)、《关于转发<宣城市城乡医疗救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医保〔2022〕68 号); |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及支出型困难家庭中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六类人员 |
无 |
无 |
(一)资助参保。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380元/人,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342元/人,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304元/人,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定额资助190元/人。
(二)医疗费用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参保地定点医疗
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备案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及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按标准进行救助。 |
(一)资助参保。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380元/人,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342元/人,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304元/人,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定额资助190元/人; (二)医疗费用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参保地定点医疗
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备案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及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按标准进行救助。 |
(一)直接结算:医疗救助对象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直接结算,医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
(二)申请结算:无法在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的医疗救助对象,先由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在医疗费用发生后至次年年底前向当地医疗救助经办部门申请结算报销。 |
其他方式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3-6975695 |
“一站式”结算,个人提供社保卡或者其他银行存储卡 |
广德市医保局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 |
《关于印发广德市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2023]43号)《宣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宣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试行)><宣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宣医保秘[2020]62号) |
2024年参保居民 |
无 |
无 |
(一)门诊保障待遇:包括普通门诊、“两病”门诊、门诊慢特病及大额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按规定执行。
(二)住院保障待遇: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85%;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80%;三级(市属)医疗机构起付线700元,报销比例75%;三级(省属)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70%。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60%。年度报销封顶线25万元。 |
(一)门诊保障待遇:包括普通门诊、“两病”门诊、门诊慢特病及大额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按规定执行。
(二)住院保障待遇: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85%;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80%;三级(市属)医疗机构起付线700元,报销比例75%;三级(省属)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70%。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60%。年度报销封顶线25万元。 |
(一)直接结算:参保居民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备案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直接结算,参保居民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
(二)申请结算:无法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参保居民,先由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在医疗费用发生后至次年年底前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中心申请结算报销。 |
其他方式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3-2777995 |
“一站式”结算,个人提供社保卡或者其他银行存储卡 |
广德市医保局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 |
《关于印发广德市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2023]43号)、《宣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宣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试行)><宣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宣医保秘[2020]62号) |
2024年参保居民 |
无 |
无 |
大病保险设年度起付线为
1.5 万元,普通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实行分段累计报销。自付达到 5 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 60%;自付达到 5-10 万元段,报销比例
65%;自付达到 10-20 万元段,报销比例 75%;自付达到 20 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
80%。普通居民年度大病保险封顶线为省内医疗机构30万元/年,省外医疗机构20万元/年,不叠加计算。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年度起付线7500元,报销比例提高5%,全面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
大病保险设年度起付线为
1.5 万元,普通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实行分段累计报销。自付达到 5 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 60%;自付达到 5-10 万元段,报销比例
65%;自付达到 10-20 万元段,报销比例 75%;自付达到 20 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
80%。普通居民年度大病保险封顶线为省内医疗机构30万元/年,省外医疗机构20万元/年,不叠加计算。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年度起付线7500元,报销比例提高5%,全面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
(一)直接结算:参保居民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备案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直接结算,参保居民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
(二)申请结算:无法在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直接结算的参保居民,先由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在医疗费用发生后至次年年底前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中心申请结算报销。 |
其他方式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3-2777885 |
“一站式”结算,个人提供社保卡或者其他银行存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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