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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4647J/202404-00052 组配分类: 政策性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桃州镇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省级】《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重点工作的若干措施》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18 发布日期: 2024-04-18
索引号: 11341723003254647J/202404-00052
组配分类: 政策性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桃州镇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省级】《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重点工作的若干措施》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18
发布日期: 2024-04-18
【省级】《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重点工作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4-04-18 08:52 来源:桃州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皖民社救字〔2022〕46号

各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重点工作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261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重点工作

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和特殊困难群体关爱服务等重要指示,全面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按照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有关部署,压紧压实社会救助工作各方面各环节责任,补短板、强弱项,全力筑牢基本民生保障网,确保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及救助帮扶。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建设和维护,教育、人社、住建、卫健、应急、医保、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要依托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共享交换通道,做好社会救助相关信息的汇聚、整合和推送工作,2022年底前力争做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信息互联互通,低收入人口信息数据基本完备,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高效应用。未实现共享对接前,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与有关部门每月至少进行1次信息比对,确保数据信息完整有效。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进一步加强低收入人口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打击针对低收入人口等弱势群体的各类违法犯罪。

二、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扩大低保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和返乡人员纳入低保,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采取单人户纳入低保等措施予以保障。加强摸底排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等纳入保障范围。落实低保对象收入豁免、就业成本扣减政策,对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给予一定的渐退期。

三、整合基层主动发现力量。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完善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乡镇(街道)要统筹做好本区域困难群众主动发现工作,并将走访发现、摸底上报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作为村(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及村(居)委会主任牵头负责,建立工作台账,实行网格化管理,定期巡查、及时发现、主动救助。乡镇(街道)可将民政、乡村振兴等力量整合使用,形成一套表、一张网、整件事闭环式工作机制。

四、严格落实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制度。鼓励引导高龄及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实行集中供养。对无法准确表达自己意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综合评估后视情纳入集中供养。供养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做好照料护理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组织签订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确保全员覆盖、不漏一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由乡镇(街道)负总责,村(社区)要安排专人定期入户走访,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五、推进特困供养人员住院照护工作。加快推进政府购买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护理保险工作进度,着力解决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无人照护问题。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护理保险工作的组织和监管;乡镇(街道)要加大护理保险实施范围和理赔程序的政策宣传力度,做好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后的护理服务有效衔接工作;承保机构要为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提供等值的护理服务。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护理保险协议中,明确承保年度总赔付金额与缴纳保险费用总额的最低百分比,确保购买护理保险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益。未购买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护理保险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及乡镇(街道)要落实好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期间的照护工作。

六、深化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应急性、过渡性作用,疫情灾情期间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由急难发生地实施救助。强化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功能,用好用足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可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困难群众申请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期间,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困难程度先行给予临时救助;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后,符合条件的应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做好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有效衔接。

七、健全政府救助和慈善帮扶衔接机制。统筹社会慈善资源,鼓励支持自然人及慈善组织等法人积极参与政府救助,推动完善政府救助+慈善帮扶新模式。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依托慈善组织,设立社会救助专项基金,村(社区)设立救急难互助社,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为因重病、重残、重大变故等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供救助帮扶。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单位群团组织、企业与困难家庭点对点”“一对一结对帮扶机制,加大城市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力度,对城市困难群众开展多渠道、全方位救助帮扶。

八、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救助工作第一责任人。乡镇(街道)要成立多部门参与的社会救助联审联批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集体研究社会救助相关事项。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对乡镇(街道)审核确认(含申请未通过)的救助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避免错保”“漏保”“人情保”“关系保”,防止优亲厚友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九、完善落实价格补贴联动机制。要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要求,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对临时生活困难群众给予有针对性的帮扶,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受到影响。

十、按时足额发放社会救助资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财政、民政等单位要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按照民政部门核定对象金额、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理发放的原则,县(市、区)民政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审核后的低保、特困资金发放花名册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当月10日前将资金按规定流程拨付到位;代理金融机构当月15日前将资金发放到保障对象账户,确保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可提前发放)。

十一、加强社会救助协理员队伍建设。县(市、区)民政等部门根据村(社区)社会救助服务事项、服务范围、对象数量等情况,增强基层社会救助力量。户籍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社区)应配备1名社会救助协理员,人口每增加3000人再配备1名,最多不超过3名。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开展社会救助协理员业务培训不少于1次,关心关爱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并创造条件保障其履职需要。

十二、建立村(社区)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原则上,皖北地区常年救助对象100人、皖南地区常年救助对象50人以上的村(社区)要建立1个社会救助服务站(点),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增加。社会救助服务站(点)要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站长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村(社区)社会救助服务站(点)要加强对接,强化资源共享,确保形成合力。

十三、发挥服务类社会救助作用。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落实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其他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中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群体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鼓励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推进社会救助服务项目化、多元化发展。

十四、完善社会救助信访处置机制。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重复信访的治理工作,乡镇(街道)要做好社会救助信访化解工作,定期专题研究信访工作。畅通社会救助信访渠道,发挥好12345服务便民政务热线作用,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绝不让困难群众的期盼落空,绝不让困难群众的诉求中断,绝不让困难群众的急难无着。对诉求超出政策范围的,耐心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对信访人存在心理障碍等情况的,注重加强心理疏导,并根据风险防范化解相关规定,向当地有关部门做好移交。

十五、严肃社会救助工作责任。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本区域社会救助工作负总责。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应当发现困难群众问题而没有发现的,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而不予受理、不予救助的,以及漠视困难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程序依纪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省民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常态化督查,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

本文件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