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交换的;
(二)房屋拍卖的;
(三)法院协助执行的;
(四)以房屋出资入股,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
(五)交易双方为直系亲属的;
(六)房屋共有人之间转让其所有房产份额的;
(七)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屋挂牌交易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双方可以申请撤销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一)在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前,交易双方协商一致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的;
(二)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房屋交易终止、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或确认无效的;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确认不予登记的;
(四)其他需要撤销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情形的。
第十六条 交易双方在申请撤销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德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划转申请表(原件);
(二)买受人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三)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四)广德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五)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缴款凭证(原件);
(六)存量房屋交易未达成说明(原件);
(七)其他所需的材料。
经审核,符合撤销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由监管机构通知监管银行办理存量房屋交易资金退还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按规定,擅自通过其他银行账户划转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网上签约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造成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房地产经纪机构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监管银行和其他贷款银行未按规定收付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德市支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等有关规定责令改整;造成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损失的,监管银行和其他贷款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监管机构应本着确保交易资金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操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