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新杭镇人民政府各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是指镇政府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事务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社会公众或组织的重大切身利益或者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之前,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后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四第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民主讨论、科学决策为原则。
第二章 公众参与的范围、方式及工作流程
第五条 公众参与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众代表或利益相关方代表。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实行公众参与制度:
(一)涉及镇政府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三)涉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四)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公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五)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六)其他应当实行公众参与的事项。
第七条 公众参与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通过广播、群众会、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三)通过镇政府门户网站设置公开征求见意箱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四)采取公示、调查、座谈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五)邀请公众代表或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会议的方式进行;
(六)其他便于公众参与的渠道。
第三章 时限和规定
第八条 公众参与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若因情况紧急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九条 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严禁决策承办部门包办公众意见,或者只听取赞成的意见,漏报、瞒报公众意见。
第十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方案一并提交镇人民政府审议。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公众参与的结果作为镇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应当公开听取但未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重大行政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关决策。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部门在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进行科学合理论证。
第十二条 决策作出后,承办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收集到的意见情况、意见采纳的情况和不预采纳的理由,并与政策文件、政策解读同步公开。
第十三条 禁止公众参与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事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