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41723003254292H/202403-00008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邱村镇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丨2024年2月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3-07 | 发布日期: | 2024-03-07 |
索引号: | 00341723003254292H/202403-00008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邱村镇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丨2024年2月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3-07 |
发布日期: | 2024-03-07 |
序号 |
被处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的主要事实 |
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1 |
广德县姝函超市 |
92341822MA2RA8YY6R |
罗林 |
广市监处罚〔2024〕05003号 |
广德县姝函超市(罗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经查,当事人广德县姝函超市经营的上述超保质期食品是从广德恒恒商贸采购,当事人采购期间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但在经营期间未及时清理上述超保质期食品,至2023年11月24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检查时发现上述超保质期食品在经营场所货架待售而案发。经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5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5元。 |
1、罚款贰仟元; |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5日 |
2 |
广德市邓雯超市 |
92341822MA2QU9CGXL |
邓雯 |
广市监处罚〔2024〕05019号 |
广德市邓雯超市(邓雯)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行为案 |
经查,当事人为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当事人将特殊食品中国劲酒与普通食品统一老坛酸菜牛肉面混放销售,至2024年1月4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由此案发。 |
1、警告。 |
本局认为,当事人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规定,构成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29日 |
3 |
广德市子阳饭店 |
92341822MA8PU5N247 |
陈勇 |
广市监处罚〔2024〕07018号 |
广德市子阳饭店(陈勇)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陈勇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2024年1月2日,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经营者陈勇在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其无法出示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而案发。案发后陈勇及时去疾控中心办理了健康证明完成了整改。 |
1、警告。 |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餐饮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构成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违法事实。 |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28日 |
4 |
广德县桃州镇万象易园便利店 |
92341822MA2NJ70C2F |
杨世明 |
广市监处罚〔2024〕05017号 |
广德县桃州镇万象易园便利店(杨世明)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行为案 |
经查,当事人为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当事人将特殊食品东鹏特饮与普通食品三得利乌龙茶混放于食品货架待销售,至2024年1月2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由此案发。 |
1、警告。 |
本局认为,当事人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规定,构成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29日 |
5 |
广德桃州镇华府超市 |
92341822MA2TBTR674 |
韦丽 |
广市监处罚〔2024〕01022号 |
广德桃州镇华府超市(韦丽)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6日向投诉人出售了1袋流行e派香蕉片,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0日,保质期10个月,售出时已超过保质期。该食品购进价格为4元/袋,销售价格为5元/袋。2023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进行检查而案发。办案人员最终认定该案货值金额5元,违法所得5元。 |
1、罚款贰仟元;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26日 |
6 |
广德市卢村乡解祥蔬菜店 |
92341822MA8QPXE78C |
解祥 |
广市监处罚〔2024〕03002号 |
广德市卢村乡解祥蔬菜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4日花费50元购进了1.67kg“散称辣椒面(调味品)”,进价30元/kg,售价50元/kg,当天全部售完,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2023年11月14日,本局组织对当事人经营的“散称辣椒面(调味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为1.525kg,备样数量为0.6kg,经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出具检验报告(No:TWJS23112084),上述样品被判定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1.46;检验依据:GB 5009.34-2022(第一法)),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2月4日,本局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并于当日对该批次“散称辣椒面(调味品)”主动采取张贴召回公告措施。截至2023年12月17日,当事人未能召回涉案“散称辣椒面(调味品)”,也未收到消费者因食用该批次“散称辣椒面(调味品)”出现身体不适的消息。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此次抽检的“散称辣椒面(调味品)”属于散装食品,当事人经营上述散装食品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提供的相关材料,认定其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83.5元,违法所得33.5元。 |
1、对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 |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27日 |
7 |
广德县柏垫镇银燕超市 |
92341822MA2N5H814B |
朱银燕 |
广市监处罚〔2024〕05023号 |
广德县柏垫镇银燕超市(朱银燕)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
经查,当事人为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并将购进的该批次食品置于经营场所内待售,至2024年1月4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食品的进货查验有关证明文件。 |
1、警告。 |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29日 |
8 |
广德县下阳小店 |
92341822MA2QTRF01A |
席庆文 |
广市监处罚〔2024〕05012号 |
广德县下阳小店(席庆文)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
当事人于2013年10月份开办小店,店内工作人员肖咏香为店内营业员,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且无有效的健康证明。2023年1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由此而案发。 |
1、警告。 |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构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26日 |
9 |
广德市惠客多超市 |
92341822MA2WJ5GD5M |
顾庆琳 |
广市监处罚〔2024〕07028号 |
广德市惠客多超市(顾庆琳)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行为案 |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将 “中国劲酒”与普通食品“牛栏山陈酿酒”混放待售,当事人所售“中国劲酒”有保健食品标识,属于特殊食品,当事人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 |
1、警告。 |
当事人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规定,构成了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19日 |
10 |
广德县国恒副食店 |
92341822MA2QU130X7 |
王太源 |
广市监处罚〔2024〕07020号 |
广德县国恒副食店(王太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王太源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2024年1月2日,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经营者王太源在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其无法出示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而案发。案发后王太源及时去疾控中心办理了健康证明完成了整改。 |
1、警告。 |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散装食品销售的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构成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违法事实。 |
。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28日 |
11 |
广德蜀乡匠厨饭店 |
92341822MA8NR70762 |
郑伟 |
广市监处罚〔2024〕07015号 |
广德蜀乡匠厨饭店(郑伟)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
当事人经营者郑伟为饭店厨师,当事人在郑伟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情况下安排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2024年1月2日,因执法人员检查而案发,案发后郑伟及时去疾控中心办理了健康证明完成了整改。 |
1、警告。 |
本局认为,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餐饮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构成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18日 |
12 |
广德邓盼水果店 |
92341822MA2U015M2B |
张德新 |
广市监处罚〔2024〕07024号 |
广德邓盼水果店(张德新)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
当事人店员邓恋健康证超过有效期后未按照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即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对以上事实,当事人负责人张德新均予以承认,并表示现在店内生产经营人员都已经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 |
1、警告。 |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的规定,当事人构成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20日 |
13 |
广德市福太小吃店 |
92341822MA8PLPCB3G |
武广宣 |
广市监处罚〔2024〕11002号 |
广德市福太小吃店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
经查,当事人是从事餐饮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经营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要求,让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至2024年1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中发现而案发。 |
1、警告。 |
当事人店内工作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事实。 |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27日 |
14 |
广德县柏垫镇凤桥街道蔡世红食品店 |
92341822MA2QTXKG0B |
蔡世红 |
广市监处罚〔2024〕05022号 |
广德县柏垫镇凤桥街道蔡世红食品店(蔡世红)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行为案 |
经查,当事人为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当事人将特殊食品脑白金、雪源康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至2024年1月5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由此案发。 |
1、警告。 |
本局认为,当事人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规定,构成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29日 |
15 |
广德桃州镇小姜食品店 |
92341822MA2NQH6169 |
余长琴 |
广市监处罚〔2024〕05018号 |
广德桃州镇小姜食品店(余长琴)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行为案 |
经查,当事人为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当事人将特殊食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与普通食品混放于食品货架待销售,至2024年1月3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由此案发。 |
1、警告。 |
本局认为,当事人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规定,构成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29日 |
16 |
广德县张开广调味品经营部 |
92341822MA2QU1107P |
张开广 |
广市监处罚〔2024〕07005号 |
广德县张开广调味品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
2023年11月12日,当事人从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李佳霖副食品商行(海涛辣椒香料批发)李海涛处购买了2.5kg散称辣椒面(调味品),进价为16元/kg,销售价格为60元/kg。当事人提供了11月12日进货票据,当事人未向供货商索取查验供货商资质文件及抽检批次散称辣椒面(调味品)合格证明。2023年12月8日,因该批次散称辣椒面(调味品)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而案发。当事人对该检验结果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同时当事人陈述其妻子在抽检时,将抽检批次的散称辣椒面实际购进日期记错,致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与《检验报告》上显示的抽检批次的散称辣椒面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1日。截至案发,上述抽检批次的散称辣椒面(调味品)均已全部销售完,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150元(2.5kg×60元/kg),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所得为150元。2023年12月8日当事人对外发布召回通告,2023年12月26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召回情况说明和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各1份,截止目前,当事人未收到消费者退回上述批次的散称辣椒面(调味品),也未收到消费者的投诉和反映。 |
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散称辣椒面(调味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6日 |
17 |
广德县常满饭店 |
92341822MA2RMF997P |
曹德军 |
广市监处罚〔2024〕07016号 |
广德县常满饭店(曹德军)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
经查,当事人经营者曹德军为饭店厨师,当事人在曹德军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情况下安排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2024年1月2日,因执法人员检查而案发,案发后曹德军及时去疾控中心办理了健康证明完成了整改。 |
1、警告。 |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餐饮服务,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构成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18日 |
18 |
广德县桃州镇天天来超市 |
92341822MA2PU4GBXF |
朱磊 |
广市监处罚〔2024〕01021号 |
广德县桃州镇天天来超市(朱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5日向投诉人出售了一盒盐津桃肉,生产日期2022年1月18日,保质期12个月,售出时已超过保质期。该食品购进价格为10元/盒,销售价格为12元/盒。2023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进行检查而案发。办案人员最终认定该案货值金额12元,违法所得12元。 |
1、罚款贰仟元;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26日 |
19 |
广德市多乐福食品店 |
92341822MA8PAPAB0E |
李文军 |
广市监处罚〔2024〕01019号 |
广德市多乐福食品店(李文军)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当事人于2023年8月21日从位于党校新村的广德朝锁商贸处购进上述邓家牌老式香辣丝共10袋,进价为2元/袋,售价为3元/袋,进货时遵守了进货查验制度。除去现场扣押的6袋,剩余4袋均在保质期内售出。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30元,无违法所得。 |
1、罚款贰仟元;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7日 |
20 |
广德桃州镇周合生食品店 |
92341822MA2T09M79L |
周合生 |
广市监处罚〔2024〕01010号 |
广德桃州镇周合生食品店(周合生)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抽检批次的散称干辣椒段(调味品)是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6日从广德县小曹干货店购进的,购进单价为22元/斤,销售价格为25元/斤,共购进4斤,当事人在进购时抽检批次的散称干辣椒段(调味品)时,实际支付了88元,当事人在采购期间未查验索要该批次散称干辣椒段(调味品)的合格证明。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截止执法人员检查前,上述抽检批次散称干辣椒段(调味品)已全部销售完。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100元(4斤×25元/斤),当事人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违法所得为12元。2023年12月14日当事人对外发布召回通告,2024年1月1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召回情况说明、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截止目前,当事人未收到消费者退回上述批次的散称干辣椒段(调味品),也未收到消费者的投诉和反映。 |
1、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味鲜天下 一品面条鲜(固态复合调味料),数量:2袋;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5日 |
21 |
广德浦十洛烘焙店 |
92341822MA2TN7Q58C |
蔡纯 |
广市监处罚〔2024〕07021号 |
广德浦十洛烘焙店(蔡纯)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案 |
经查实,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王翠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2024年1月4日,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从业人员王翠红在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销售的工作,其无法出示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而案发 |
1、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20日 |
22 |
广德县千和全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二十二店 |
91341822MA2R98AU5D |
秦天贵 |
广市监处罚〔2024〕02014号 |
广德县千和全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二十二店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
我局执法人员在前期的保健食品专项检查中对当事人保健食品销售专区进行过指导和规范,但当事人因经营管理疏忽,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同时放置在保健食品销售专区进行销售。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后主动配合,及时地完成了整改。 |
1、警告。 |
当事人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规定,构成了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违法事实。 |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18日 |
23 |
广德醉楼饭店 |
92341822MA2TYQQ25Q |
吴克改 |
广市监处罚〔2024〕07017号 |
广德醉楼饭店(吴克改)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案 |
经查,当事人员工刘兴军为饭店厨师,当事人在刘兴军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情况下安排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2024年1月2日,因执法人员检查而案发,案发后刘兴军及时去疾控中心办理了健康证明完成了整改。 |
1、警告。 |
本局认为,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餐饮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构成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18日 |
24 |
广德客来佳饭店 |
92341822MA8N08PDXP |
田绪宏 |
广市监处罚〔2024〕07022号 |
广德客来佳饭店(田绪宏)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案 |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田绪宏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2024年1月2日,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从业人员田绪宏在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其无法出示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而案发。 |
1、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20日 |
25 |
广德市爱你粑粑小吃店 |
92341822MA8PDDBR1L |
孟辉 |
广市监处罚〔2024〕11001号 |
广德市爱你粑粑小吃店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
经查,当事人是从事餐饮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经营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要求,让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至2024年1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中发现而案发。 |
1、警告。 |
当事人店内工作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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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27日 |
26 |
广德市陆仟馆小吃店 |
92341822MA8P1P9Q89 |
陈新 |
广市监处罚〔2024〕11004号 |
广德市陆仟馆小吃店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
当事人是从事餐饮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经营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要求,让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至2024年1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中发现而案发。 |
1、警告。 |
当事人店内工作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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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27日 |
27 |
广德县柏垫镇凤桥街道朱敏食品店 |
92341822MA2NQ5N97Q |
朱敏 |
广市监处罚〔2024〕05020号 |
广德县柏垫镇凤桥街道朱敏食品店(朱敏)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行为案 |
经查,当事人为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当事人将特殊食品脑白金、雪源康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至2024年1月5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由此案发。 |
1、警告。 |
本局认为,当事人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规定,构成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29日 |
28 |
广德县桃州镇百好佳副食品店 |
92341822MA2QT3F30B |
肖益强 |
广市监处罚〔2024〕01020号 |
广德县桃州镇百好佳副食品店(肖益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当事人于2023年7月从广德市农批市场的一家干货店处购进上述象山港牌葱虾紫菜汤共10条,进价为1元/包,售价为1.5元/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除去检查之日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3包,及投诉人购买1包,剩余6包均在保质期内售出。当事人并未建立销售台账,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15元,违法所得为0.5元。 |
1、罚款贰仟元; |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7日 |
29 |
广德市兰欣文具店 |
92341822MA8QALKUXQ |
李素兰 |
广市监处罚〔2024〕01017号 |
广德市兰欣文具店(李素兰)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当事人共购入20袋娜依莲牌奶茶驾到(阿萨姆奶茶味),购进价格为0.75元/袋,销售价格为1元/袋;共购入盈茂牌新脱肥椰果饮料4种口味每种20袋,共计80袋,购进价格为0.35元/袋,销售价格为0.5元/袋。2024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超过保质期仍待售的上述食品而案发。办案机构最终认定该案货值金额共计26.5元(1元/袋×8袋+0.5元/袋×37袋),无违法所得。 |
1、罚款贰仟元;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8日 |
30 |
广德县远彤便利店 |
92341822MA2PH5BY8F |
王国华 |
广市监处罚〔2024〕07027号 |
广德县远彤便利店(王国华)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行为案 |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将 “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与普通食品“战马能量型维生素饮料”混放待售,当事人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有保健食品标识,属于特殊食品。当事人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 |
1、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之规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19日 |
31 |
广德市花兰面馆 |
92341822MA8NTQJP7E |
朱国家 |
广市监处罚〔2024〕07019号 |
广德市花兰面馆(朱国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朱国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2024年1月2日,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经营者朱国家在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其无法出示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而案发。案发后朱国家及时去疾控中心办理了健康证明完成了整改。 |
1、警告。 |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餐饮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构成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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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28日 |
32 |
广德县桃州镇夏锦花超市 |
92341822MA2NM0TA88 |
夏锦花 |
广市监处罚〔2024〕01016号 |
广德县桃州镇夏锦花超市(夏锦花)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当事人于2023年6月9日从广德县国宁食品商行购入10袋江湖仁五香味花生米,购进价格为2.5元/袋,销售价格为3.5元/袋。2023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待售的2袋超过保质期的江湖仁五香味花生米而案发。我局最终认定该案货值金额共计7元(3.5元/袋×2袋),无违法所得。 |
1、罚款贰仟元;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8日 |
33 |
广德县柏垫镇易清廷蔬菜店 |
92341822MA2QU7KH3E |
易清廷 |
广市监处罚〔2024〕05011号 |
广德县柏垫镇易清廷蔬菜店(易清廷)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
当事人于2007年7月份开办小店,店内营业员杜富娥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且无有效的健康证明。2023年1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由此而案发。 |
1、警告。 |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构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26日 |
34 |
广德市熊继华蔬菜店 |
92341822MA8R21GR2D |
熊继华 |
广市监处罚〔2024〕01018号 |
广德市熊继华蔬菜店(熊继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案 |
2023年10月11日,当事人从广德市徐寅蔬菜经营部购进了上述批次的生姜,共购进了1箱,购进的价格为280元/箱,每箱12.5kg,销售价格为24元/kg。当事人在采购期间索要了该批次生姜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未留存该批次生姜的有效合格证明。后该批次生姜经检验不合格而案发。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前,上述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办案机构最终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300元(12.5kg×24元/kg)。 |
1、罚款贰仟元; |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生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9日 |
主办: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广德市信息中心
地址:广德市爱民路99号 邮编:242200 运维电话:0563-6022923 0563-6025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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