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邱村镇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邱村镇 > 基层政务公开 > 食品药品监管 > 行政处罚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索引号: 00341723003254292H/202402-00114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邱村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丨2024年1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2-07 发布日期: 2024-02-07
索引号: 00341723003254292H/202402-00114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邱村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丨2024年1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2-07
发布日期: 2024-02-07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丨2024年1月
发布时间:2024-02-07 11:28 来源:邱村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1

广德市七凤苑宋德记小吃加盟店

92341822MA2W2GJY30

戴虎

广市监处罚〔2024〕00003号

广德市七凤苑宋德记小吃加盟店(戴虎)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当事人是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当事人安排工作人员戴虎、聂玉妮在没有办理健康证的情况下,从事直接入口食品操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至2023年11月3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由此案发。

1、警告。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戴虎、聂玉妮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构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9日

2

广德县杨滩乡三福百货店

92341822MA2QU30B6Q

蔡红政

广市监处罚〔2024〕09001号

广德县杨滩乡三福百货店(蔡红政)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于2023年3月以人民币7元/袋的价格从广德县国宁食品商行购进了上述生产日期为2022.08.30的“百诺®弹性巧克力”10袋(保质期:12个月),以人民币9元/袋的价格对外出售。2023年11月15日,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仍摆放在当事人货架上待售,由此案发。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剩余超保质期“百诺®弹性巧克力”2袋。我局依法将上述涉案批次的超保质期食品予以扣押。上述涉案批次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根据当事人陈述,认定上述超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8元。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2袋“百诺®弹性巧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8日

3

广德县韩传高南杂店

92341822MA2RQ4GXX0

韩传高

广市监处罚〔2024〕05007号

广德县韩传高南杂店(韩传高)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为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当事人将特殊食品劲酒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至2023年11月9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由此案发。

1、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之规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1日

4

广德市伊家超市

92341822MA2UJADNXR

刘勇

广市监处罚〔2024〕00006号

广德市伊家超市(刘勇)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于2023年5月31日从广德天旭商贸购进名为“乐事无限 滋滋烤肉味薯片”的产品5袋,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2023年10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食品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而案发。

1、警告。

当事人经营食品“乐事无限 滋滋烤肉味薯片”,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9日

5

广德县四合乡街道仙旺超市

92341822MA2Q3MC23J

梁仁仙

广市监处罚〔2024〕08001号

广德县四合乡街道仙旺超市(梁仁仙)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是从事食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陈述其以3.3元/瓶的价格购入了12瓶生产日期为“20230310”的“芬达零卡橙味汽水”,以4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该批“芬达零卡橙味汽水”于2023年12月10日超过保质期,2023年12月19日有1瓶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销售,至2023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将其查获而案发。截至案发时间,该批“芬达零卡橙味汽水”剩余3瓶,其余均已售出。因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和销售台帐,且不能提供涉案食品的有效进货票据及供货者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无法确定当事人有无除举报以外售出超过保质期的“芬达零卡橙味汽水”的情况,结合当事人陈述,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芬达零卡橙味汽水”4瓶,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6元,违法所得4元。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肆元;

4、没收超过保质期的3瓶“芬达零卡橙味汽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9日

6

广德县四合乡刘成燕副食品店

92341822MA2NHGE231

刘成燕

广市监处罚〔2024〕08002号

广德县四合乡刘成燕副食品店(刘成燕)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是从事食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2.8元/袋从广德县国宁食品商行购入了10袋条码为:6971943924330、生产日期为“2023/07/18 A”的“千里香馨湘源网红辣块”,以4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该批“千里香馨湘源网红辣块”于2023年12月15日超过保质期限后仍置于货架上进行销售,以至于2023年12月19日有1袋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销售,至2023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将其查获而案发。截至案发时间,该批“千里香馨湘源网红辣块”剩余8袋,其余均已售出。因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和销售台帐,无法确定当事人有无除举报以外售出超过保质期的“千里香馨湘源网红辣块”的情况,结合当事人陈述,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千里香馨湘源网红辣块”9袋,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6元,违法所得4元。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肆元;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8袋“千里香馨湘源网红辣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9日

7

广德市新杭镇志烨水果店

92341822MA2TPW0D7Q

黄飞

广市监处罚〔2023〕02097号

广德市新杭镇志烨水果店(黄飞)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经查,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经询问,当事人从业人员在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后,及时取得了健康证明。

1、警告。

当事人从业人员无法出示有效期限内的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9日

8

广德县新杭镇微笑如家饭店

92341822MA2TPWFT3Y

陆建民

广市监处罚〔2024〕02008号

广德县新杭镇微笑如家饭店(陆建民)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2024年1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当事人经营者在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后,及时让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了健康证明。

1、警告。

当事人工作人员无法出示有效期限内的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8日

9

广德县结缘超市

92341822MA2RULR597

汪运建

广市监处罚〔2024〕07003号

广德县结缘超市(汪运建)食品经营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所售“美年达”橙味汽水从广德以2.4元/瓶购进,售价3元/瓶。2023年12月19日曹先生从当事人处购买了1瓶“美年达”橙味汽水和1包利群烟,共消费21元。 2023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德县结缘超市进行核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待售的3瓶“美年达”橙味汽水(生产日期:20230226,保质期9个月)。截止2023年12月19日以上汽水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认定,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12元,违法所得3元。

1、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查验义务的行为进行警告;

2、没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3瓶“美年达”橙味汽水;

3、罚款人民币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03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未履行查验义务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0日

10

广德市海艳商贸有限公司

91341822MA8PB40136

缪在海

广市监处罚〔2024〕09005号

广德市海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于2023年1月13日以人民币2元/瓶的价格从广德县桃州镇峰华食品商行处购进生产日期为20221119A的“美年达果味型汽水(冰镇西瓜味)”24瓶(保质期:十二个月),以人民币3元/瓶的价格对外出售。2023年12月19日,我局接到投诉,投诉人曹小龙称当日在当事人处购买的一瓶“美年达果味型汽水(冰镇西瓜味)”为过期食品。2023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上述与投诉一致的“美年达果味型汽水(冰镇西瓜味)”已超过保质期仍摆在食品销售区待售,由此案发。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剩余超保质期“美年达果味型汽水(冰镇西瓜味)”11瓶。我局依法将上述涉案批次的超保质期食品予以扣押。上述涉案批次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除销售给投诉人1瓶外无销售。根据当事人陈述,认定上述超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6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元。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元;

3、没收11瓶“美年达果味型汽水(冰镇西瓜味)”。

当事人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美年达果味型汽水(冰镇西瓜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9日

11

广德市新杭镇德婷农庄

92341822MA2U8TPH9M

张世斌

广市监处罚〔2024〕02006号

广德市新杭镇德婷农庄(张世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经查,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2024年1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当事人经营者在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后,及时让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了健康证明。

1、警告。

当事人工作人员无法出示有效期限内的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8日

12

广德县柏垫镇罗记超市

92341822MA2NY1L707

罗乐

广市监处罚〔2024〕05004号

广德县柏垫镇罗记超市(罗乐)销售失效、变质产品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广德县柏垫镇罗记超市经营的上述超保质期失效液体胶是从广德太极商城文具店采购,当事人采购期间未保留进货票据,且在经营期间未及时清理上述超保质期失效液体胶,至2023年12月21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检查时发现上述失效液体胶在经营场所货架待售而案发。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进货凭证及有关材料。经认定,当事人销售失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罚款壹拾伍元;

2、没收效产品晨光弯头液体胶3个。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液体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失效产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1日

13

广德县齐全超市

92341822MA2QT7WH4W

邓启权

广市监处罚〔2024〕01007号

广德县齐全超市(邓启权)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是从事食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两江四湖®鱼(五香味)、两江四湖®鱼(香辣味)两种食品是经营者2023年9月去桂林旅游途中购买的当地特产,当时共购买了2包,18小袋/包,拆开后家里小孩食用了2袋,剩余34袋都放在货架上销售,售价1元/袋,均无标签标识,至2023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而案发。当事人未留存有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进货票据及相关合格证明材料。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34元(34袋×1元/袋),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所得为10元((34-24)袋×1元/袋)。   

1、警告;

2、罚款壹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元;

4、没收无标签的两江四湖®鱼(五香味)7袋,两江四湖®鱼(香辣味)17袋。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标识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6日

14

广德六日姐姐食品有限公司

91341822MA2RUXFL6Q

周晶晶

广市监处罚〔2024〕01009号

广德六日姐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进货台账记录不全案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以上事实,当事人经营者周晶晶均予以承认,并表示会立即改正上述该行为。   

1、警告。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2日

15

广德市家贵鲜肉经营部

92341822MAD4XK9F9W

程家贵

广市监处罚〔2024〕02010号

广德市家贵鲜肉经营部(程家贵)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食品案

当事人广德市家贵鲜肉经营部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当事人的店铺于2023年12月3日开张营业,当日将自己家中养的一头猪宰杀后未经过检验检疫即运至店铺销售,至2023年12月4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之日止,因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猪肉系自己养殖且未建立销售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以每公斤4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被依法扣押的猪肉重量为34.5公斤,货值金额为1380元。我局未接到食用当事人所售肉类具有危害后果的投诉。

1.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共计34.5公斤;

2.对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6日

16

广德县远彤便利店

92341822MA2PH5BY8F

王国华

广市监处罚〔2024〕01012号

广德县远彤便利店(王国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于2023年2月17日从广德县朝锁副食品批发部共购入10袋流行e派香蕉片,购进价格为4元/袋,销售价格为5元/袋。2023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待售的5袋超过保质期的流行e派香蕉片而案发。办案人员最终认定该案货值金额共计25元(5元/袋×5袋),无违法所得。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流行e派香蕉片5袋。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1日

17

广德市私琪家常菜馆

92341822MA8NPQGNXY

钟明月

广市监处罚〔2024〕02009号

广德市私琪家常菜馆(钟明月)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2023年12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询问,当事人经营者在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后,及时让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了健康证明。

1、警告。

当事人工作人员无法出示有效期限内的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3日

18

广德市梅姐家常菜馆

92341822MA2UWG9C1T

袁顺珍

广市监处罚〔2024〕00002号

广德市梅姐家常菜馆(袁顺珍)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当事人是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当事人安排工作人员在没有办理健康证的情况下,从事直接入口食品操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至2023年11月2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由此案发。

1、警告。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袁顺珍、胡安妹、杨清芳、李翔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构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9日

19

广德杨滩立友三鲜店

92341822MA2QUD5J02

王立友

广市监处罚〔2024〕09002号

未配备有效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案

当事人购进散装食品后,盛放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散装食品销售区的透明塑料盒中待售。在进行销售活动时,当事人未在容器上加盖且未配备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的设施。2023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将其查获而案发。

1、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2日

20

广德县四合乡金美超市

92341822MA2NLDTX6U

金美

广市监处罚〔2024〕08003号

广德县四合乡金美超市(金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是从事食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陈述其以3.8元/瓶从广德天徽食品商行购入了12瓶生产日期为“20221215”的“农夫山泉30%混合果汁饮料|桃子+苹果+芭乐+草莓+树莓”,以5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该批“农夫山泉30%混合果汁饮料|桃子+苹果+芭乐+草莓+树莓”于2023年12月15日超过保质期限后被当事人下架,但未存放到过期食品存放区,以至于2023年12月19日有1瓶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销售,至2023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将其查获而案发。截至案发时间,该批“农夫山泉30%混合果汁饮料|桃子+苹果+芭乐+草莓+树莓”剩余5瓶,其余均已售出。因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和销售台帐,且不能提供涉案食品的有效进货票据及供货者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无法确定当事人有无除举报以外售出超过保质期的“农夫山泉30%混合果汁饮料|桃子+苹果+芭乐+草莓+树莓”的情况,结合当事人陈述,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农夫山泉30%混合果汁饮料|桃子+苹果+芭乐+草莓+树莓”6瓶,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0元,违法所得5元。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伍元;

4、没收超过保质期的5瓶“农夫山泉30%混合果汁饮料|桃子+苹果+芭乐+草莓+树莓”。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9日

21

广德桃州镇虾啤馆小吃店

92341822MA2T8K865K

王银

广市监处罚〔2024〕01006号

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于2021年8月20日开业,本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店内经营的餐食及饮品未进行明码标价,我单位检查过后,当事人即进行价格公示整改;当事人处从业人员王银及李长军健康证过期后,未及时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其从业人员王银及李长军已于2023年11月17日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新的健康证明(李长军,编号2095965;王银,编号2095966)。因当事人没有建立销售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1、警告;

2、罚款壹仟元。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的规定,构成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标明价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的规定,构成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8日

22

广德市兴众排档

92341822MA8NTBXG15

何庆香

广市监处罚〔2023〕02099号

广德市兴众排档(何庆香)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经查,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2023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询问,当事人经营者在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后,及时让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了健康证明。

1、警告。

本局认为,当事人工作人员无法出示有效期限内的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9日

23

广德市新杭镇小周南杂店

92341822MA2QT7976W

周保祥

广市监处罚〔2024〕02007号

广德市新杭镇小周南杂店(周保祥)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经查,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2024年1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经营者在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后,及时让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了健康证明。

1、警告。

当事人工作人员无法出示有效期限内的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8日

24

广德县柏垫镇德奎超市

92341822MA2NWW425A

程德奎

广市监处罚〔2024〕05008号

广德县柏垫镇德奎超市(程德奎)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为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当事人将特殊食品阿胶党参颗粒与普通食品芬格欣混放销售,至2023年11月9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由此案发。

1、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之规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1日

25

胡贤美

92341822MA2T79NY4Q

胡贤美

广市监处罚〔2024〕09003号

胡贤美(胡贤美)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行为案

当事人购进散装食品后,盛放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散装食品销售区的透明塑料盒中待售。在进行销售活动时,当事人未在容器上加盖且未配备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的设施,也未将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标明于容器上。2023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将其查获而案发。

1、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2日

26

广德市香蒸坊包子铺

92341822MA8PLJQ73C

徐平

广市监处罚〔2024〕00004号

广德市香蒸坊包子铺(徐平)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经查,当事人是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当事人安排工作人员徐平、冯明限、李晓红在没有办理健康证的情况下,从事直接入口食品操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至2023年11月3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由此案发。

1、警告。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徐平、冯明限、李晓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构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9日

27

广德市富子早点店

92341822MA2XJHXD7Y

卢苇

广市监处罚〔2024〕00001号

广德市富子早点店(卢苇)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当事人是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当事人安排工作人员冯中娟在没有办理健康证的情况下,从事直接入口食品操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至2023年11月2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由此案发。

1、警告。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冯中娟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构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9日

28

广德县新杭镇新山庄酒楼

92341822MA2T5W1Y6H

王静

广市监处罚〔2023〕02100号

广德县新杭镇新山庄酒楼(王静)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经查,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2023年11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当事人经营者在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后,及时让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了健康证明。

1、警告。

本局认为,当事人工作人员无法出示有效期限内的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9日

29

广德市新杭镇胖姐超市

92341822MA2NXBNH73

杨娟娟

广市监处罚〔2023〕02098号

广德市新杭镇胖姐超市(杨娟娟)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经查,当事人将保健食品“中国劲酒”与普通食品“宁夏红”枸杞酒混放销售。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后,设立保健食品销售专区,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分开销售,完成了整改。

1、警告。

本局认为,当事人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规定,构成了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违法事实。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9日

30

广德市卢村乡汤氏水果超市

92341822MA8Q67NG44

汤继林

广市监处罚〔2024〕03001号

广德市卢村乡汤氏水果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购进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麻辣牛排味(油炸型方便面)”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且无进货票据,亦记不清购进日期和供货主体。当事人陈述涉案食品进价16元/kg,售价16元/kg。2023年11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举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上述涉案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且摆放于经营货架上待销售,由此而案发。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售出超过保质期的“麻辣牛排味(油炸型方便面)”0.035kg,剩余超过保质期的“麻辣牛排味(油炸型方便面)”0.07kg。调查认定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68元,违法所得是0元。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3、没收“麻辣牛排味(油炸型方便面)”0.07kg。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5日

31

广德县杨滩镇皖湘购物中心

92341822MA2P1N9A0M

谢淋

广市监处罚〔2024〕09006号

广德县杨滩镇皖湘购物中心(谢淋)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于2023年9月1日以人民币2.2元/袋的价格从广德子璇商贸有限公司处购进生产日期为20230820的“卫龙®大面筋(调味面制品)”10袋(保质期:120天),以人民币3元/袋的价格对外出售。2023年12月19日,我局接到投诉,投诉人称当日在当事人处购买的一袋“卫龙®大面筋(调味面制品)”为过期食品。2023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上述与投诉一致的“卫龙®大面筋(调味面制品)”已超过保质期仍摆在食品销售区待售,由此案发。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剩余超保质期“卫龙®大面筋(调味面制品)”2袋。我局依法将上述涉案批次的超保质期食品予以扣押。上述涉案批次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除销售给投诉人1袋外无销售。根据当事人陈述,认定上述超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9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0.8元。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元捌角;

3、没收2袋“卫龙®大面筋(调味面制品)”。

当事人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卫龙®大面筋(调味面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9日

32

广德市舒尚百货超市

92341822MA8PNJQG8L

黄康锁

广市监处罚〔2024〕00005号

广德市舒尚百货超市(黄康锁)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于2023年8月26日从广德朝锁商贸购进名为“巧脆筒”的产品1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2023年10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食品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而案发。

1、警告。

当事人经营食品“巧脆筒”,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9日

33

广德县喻成文商店

92341822MA2QTQMQ6D

喻成文

广市监处罚〔2024〕05006号

广德县喻成文商店(喻成文)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为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当事人将特殊食品雪源康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至2023年11月9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由此案发。

1、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之规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1日

34

广德县柏垫镇梨山村刘勤华食品店

92341822MA2PAXC20N

刘勤华

广市监处罚〔2024〕05009号

广德县柏垫镇梨山村刘勤华食品店(刘勤华)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为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当事人将特殊食品阿胶膏与普通食品奶粉混放销售,至2023年11月9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由此案发。

1、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之规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1日

35

广德县柏垫镇梨山村宋翠平食品店

92341822MA2QTQNQ2N

宋翠平

广市监处罚〔2024〕05010号

广德县柏垫镇梨山村宋翠平食品店(宋翠平)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为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当事人将特殊食品脑白金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至2023年11月9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由此案发。

1、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之规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1日

36

广德市新杭镇彭村刘琴超市

92341822MA2NJ82932

刘明琴

广市监处罚〔2023〕02093号

广德市新杭镇彭村刘琴超市(刘明琴)食品经营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场所上述超过保质日期的食品从广德张某某商贸公司处购进,购进价格是0.8元/袋,销售价格是1元/袋,经营过程中未建账,具体购进时间记不清楚,购进时索要了票据但因时间过长已丢失无法找到,当事人陈述上述食品在过期后没有销售,执法人员认定无违法所得,经核实上述过期食品货值共13元。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超过保质日期的食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0日

37

广德市麦德好超市

92341822MA8PJ8XK3D

王荣

广市监处罚〔2024〕01011号

广德市麦德好超市(王荣)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共购入5袋知味客鲍菇辣扇贝,购进价格为9元/袋,销售价格为10元/袋。2023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待售的3袋超过保质期的知味客鲍菇辣扇贝而案发。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共计30元(10元/袋×3袋),无违法所得。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知味客鲍菇辣扇贝3袋。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1日

38

广德县杨滩镇二子批发部

92341822MA2QTT9J4B

罗青卫

广市监处罚〔2024〕09004号

广德县杨滩镇二子批发部(罗青卫)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于2023年9月以人民币2元/袋的价格从广德县朝锁副食品批发部处购进生产日期为2023/07/13的“湘味®爆火辣棒(调味面制品)”10袋(保质期:150天),以人民币3元/袋的价格对外出售。2023年12月19日,我局接到投诉,投诉人曹志涛称当日在当事人处购买的一袋“湘味®爆火辣棒(调味面制品)”为过期食品。2023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上述与投诉一致的“湘味®爆火辣棒(调味面制品)”已超过保质期仍摆在食品销售区待售,由此案发。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剩余超保质期“湘味®爆火辣棒(调味面制品)”3袋。我局依法将上述涉案批次的超保质期食品予以扣押。上述涉案批次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除销售给投诉人1袋外无销售。根据当事人陈述,认定上述超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2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元。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元;

3、没收“湘味®爆火辣棒(调味面制品)”。

当事人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湘味®爆火辣棒(调味面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9日

39

广德县惠多超市

92341822MA2NHAN75E

吴明传

广市监处罚〔2024〕07006号

广德县惠多超市(吴明传)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于2023年7月从广德县郅佳烟酒店以41元/件的价格购进了10件统一老坛酸菜牛肉面,1件12桶,售价为4元/桶。84元/件的价格购进了汤达人酸酸辣辣豚骨面2件,1件12桶,售价为8元/桶。2023年12月19日曹先生从当事人处购买了1桶统一老坛酸菜牛肉面及1瓶奶茶共花费8元,其中1桶统一老坛酸菜牛肉面(生产日期:20230605,保质期:6个月)售价4元,已超过保质期。2023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德县惠多超市进行核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待售的1桶统一老坛酸菜牛肉面(生产日期:20230605,保质期:6个月)、3桶汤达人酸酸辣辣豚骨面(生产日期:20230613,保质期:6个月)已超过保质期。经认定,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32元,违法所得4元。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肆元;

3、没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1桶统一老坛酸菜牛肉面(生产日期:20230605,保质期:6个月)、3桶汤达人酸酸辣辣豚骨面(生产日期:20230613,保质期:6个月)。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