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现将《宣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宣城市财政局
2023年9月8日
宣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管理职责,强化环境空气质量目标管理,促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宣城市县级区域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实施范围为市辖县(市、区)和宣城经开区。
第三条市级财政设立生态补偿专款,实行总额控制,用于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补偿办法实行市级补偿与县级赔付相结合。
第四条市级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额度分成两部分,分别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同比改善情况进行测算。
第五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奖补,占市级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专款的40%,选取PM2.5、优良天数比率和重污染天数三项指标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奖补,其中PM2.5、优良天数比率和重污染天数分别占比15%、15%、10%。测算方式如下:
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经开区),获得该项指标相应的市级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不予补偿。
未完成目标任务的,PM2.5平均浓度高于目标任务1微克/立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每微克/立方米3万元赔付资金;优良天数比率低于目标任务1个百分点以上的部分,按每个百分点3万元赔付资金;重污染天数超出目标任务1天以上的,按照1万元/天赔付资金。
年度未使用完的赔付金将自动滚存至下年市级环境空气质量补偿金额。
第六条同比改善情况补偿,占市级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专款的60%,其中PM2.5、PM10、优良天数比率各占20%。测算方式如下:同比改善的各县市区(经开区),按同比改善幅度(PM2.5、PM10以微克/立方米计,优良天数比率以百分点计)比例分配该项指标市级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专款。同比未改善的县市区(经开区),不参与该项指标测算。所有县市区(经开区)同比均未改善时,当年度该项指标取消补偿。
第七条本办法采用的环境空气质量数据来源于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审核后的监测数据,数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第八条各县市区(经开区)获得的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奖惩资金的测算,结果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测算结果进行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结算。
第十条各地应制定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报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每年公布本市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度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度,后期将根据上级要求和全市空气质量状况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