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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556342452T/202403-00111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特色栏目)
发布机构: 市教体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广德市“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办公室致全市托管机构告知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19 发布日期: 2024-03-19
索引号: 11341723556342452T/202403-00111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特色栏目)
发布机构: 市教体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广德市“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办公室致全市托管机构告知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19
发布日期: 2024-03-19
广德市“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办公室致全市托管机构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03-19 16:42 来源:市教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全市托管机构:

衷心感谢你们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的服务与支持。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监护人委托,在校外固定场所,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接送、看管、休息、用餐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性机构。

校外托管机构不具有办学资质,务必要坚守自身定位,严格遵守《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53号)有关规定,诚信经营,不得发布有关办学宣传广告,不得违规开展非学科类培训活动,不得违规开展各种“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活动。

为进一步规范托管服务行为,现对全市托管机构作出四无三不一提倡的提醒。四无即托管机构无安全隐患、无教育培训字眼(含教师简介)、无教学使用的黑板白板(含教具)、无统一的学科类辅助教材(含教学参考书,作业试卷)。三不即托管机构不安排托管学生做同一学科的作业(练习)、不进行学科辅导、不设置一对一的单独辅导空间。一提倡,即提倡在服务内容上除满足家长对孩子完成家庭作业的需求外,托管机构要多开展传授技艺、传承文化和陶冶情操的活动类项目,以多元活动项目提升学生核心素养。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等十六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宣城市教体局关于严肃查处违规学科类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成立了检查违规学科类培训工作组(各县市区均成立),其中主要任务之一就是监督检查托管机构是否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除日常监督检查,寒暑假、开学前后和节假日等重要时段必查,同时根据省市统一部署,接受其他县市区到我市交叉进行明察暗访工作(3月下旬开始不定时进行)。

违反《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三项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请大家不要超范围经营,合规合法开展经营活动。

最后感谢全市托管机构一直以来给予我们工作的支持和配合,祝大家工作顺利!

 

广德市“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办公室

2024319

 

附:教育部就《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答问

 

问: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民办学校)是民办教育促进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第六十四条),一些“黑机构”搞恶性竞争,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扰乱行业生态,损害家长和学生权益。《办法》第十七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第十三条),列明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认定情形,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或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即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问: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未经审批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存在培训环境安全风险、培训内容危害风险、“超标超纲”违背教育规律风险、从业人员侵害学生风险、“退费难”风险等各种隐患,既容易损害家长权益和学生身心健康,又可能使全社会陷入“教育内卷”无益竞争的泥潭。必须把隐形变异培训问题整治作为巩固校外培训治理成果的重要内容,依法坚决予以打击。《办法》第十八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第十三条),明确了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列举了“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等三种隐形变异行为及兜底条款,规定了警告直至1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同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问: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存在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学生在参加校外培训过程中的身心健康问题是人民群众关心的首要问题。此前,教育部已出台《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材料严禁出现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破坏民族团结、宣扬宗教迷信等内容,不得含有暴力、恐怖、赌博、毒品、性侵害、淫秽、教唆犯罪等内容,不得违背教育规律“超标超纲”开展学科类培训。《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予以从重处罚,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直至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的处罚。

  问:对校外培训机构聘用有性侵前科等违法犯罪人员为学生开展培训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服务对象是中小学生,这不同于一般行业,应当从立德树人、为人师表、保证学生免受侵害的角度,从严把握用人标准,这是最重要的行业底线要求。此前,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出台《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人员,不得聘用为校外培训从业人员。近期,教育部又全面推行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准入查询制度,开展从业人员性侵等违法犯罪信息集中查询,织密校外培训安全防护网。《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问:对校外培训机构拒不执行预收费监管有关规定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退费难”“卷款跑路”是人民群众最为痛心疾首的商家无良行为,一些校外培训机构拒不执行校外培训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有关规定,违规收取大额预收费导致“卷款跑路”风险。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站稳人民立场,依法予以防范治理。此前,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已出台有关政策,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收取超过3个月或60个课时的费用,学科类培训收取费用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限额标准,非学科类培训一次性收费不得超过5000元。《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问:对擅自组织面向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为落实中央《“双减”意见》精神,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教育部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已公开印发了管理办法,公布了《20222025学年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名单》,各地也公布了管辖范围内的竞赛活动白名单,凡未列入白名单的均属违规举办的“黑竞赛”。这类“黑竞赛”普遍存在收费高昂、管理混乱、质量低下、兜售奖项、牟取暴利等严重问题,不仅加重学生负担、影响校外培训治理成效、破坏教育生态,而且隐藏诈骗风险、侵害群众利益,必须依法予以治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的,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