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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4129A/202206-00057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关于印发《广德市水利局项目招标代理企业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文号: 广水〔2022〕157号
生成日期: 2022-06-24 发布日期: 2022-06-24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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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关于印发《广德市水利局项目招标代理企业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文号: 广水〔2022〕157号
生成日期: 2022-06-24
发布日期: 2022-06-24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广德市水利局项目招标代理企业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4 16:02 来源:市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广德市水利局项目招标代理企业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广水〔2022157

 

属各科室、各项目法人单位: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代理企业管理,规范招标行为,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广德市水利局项目招标代理企业管理办法》(修订稿),现随文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广德市水利局

2022624

 

广德市水利局项目招标代理企业管理办法

(修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代理企业选定工作、规范招标行为,全面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维护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招标代理企业指的是在广德市数管局备案的招标代理企业。

第三条  招标代理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招标代理企业进行。需招标的项目原则上应委托同一家机构进行招标文件和招标清单控制价编制工作,招标文件约定标后进行工程量清单编制的项目除外。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1.在具备招标代理及招标控制价编制能力的企业中选择10家,组建“广德市水利局招标代理企业库”。

2.以上库内招标代理企业代理的工程或政府采购等招标类项目,采用随机循环摇号的方式产生,即第一个项目由全部代理企业一起参与摇号,摇中的代理企业不参加第二个项目的摇号,以此类推循环。限额以上项目与限额以上项目分开摇号。备注:限额以上项目是指工程类400万元以上,服务类100万元以上,货物类400万元以上项目;限额以下项目是指工程类400万元以下,服务类100万元以下,货物类400万元以下项目。

第五条  代理企业应与招标人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合同明确委托授权范围及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过程中招标代理企业应积极参加现场踏勘,复核由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与场地原状条件是否符合、复核施工图的完整性。熟悉施工图及施工现场情况,现场踏勘工作应形成书面记录并双方签字归档,踏勘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招标人。确保招标工程量清单科学、详尽,避免错项、漏项情况发生。

第七条  招标控制价涉及的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应参考同期宣城市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信息价未包含的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应在标前询价确定。需设置暂估价项目的,应在招标文件中就相应的组价原则和价格下浮作单独说明。

第八条  工程用主材(设备)询价包括招标前询价和招标后询价,询价对象不得少于三家,询价工作完成后形成询价报告。标前询价工作由招标人、局招标办、招标代理企业等单位共同参与,标后询价(暂定价)工作由招标人、局纪检、财审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参与。标前询价报告内容作为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标后询价报告完成后以通知价格的形式书面告知施工单位,通知价格作为竣工结算资料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每个年度对招标代理考核采用项目考核得分加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得分数最低的2家代理机构退出招标代理库。由招标办负责组织考核相关事宜。差额将选择数管局上一年度考核前2名进入我局招标代理库(已在我局代理库中的代理机构或在本年度淘汰的向后顺延)。

项目考核得分为单个项目由局专家组、项目法人、招标办分别打分,所有项目得分汇总平均后得分。

年度综合考核得分为不记名打分方式,打分人为局领导班子成员、各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招标办人员;

计分方式:项目考核得分×70%+年度综合考核得分×30%=最终得分

代理企业若存在以下情况立即取消其承揽本年度水利工程代理资格:

(一)被市数管局暂停在广德市代理活动3个月以上的(含3个月);

(二)在数管局年度考核排名为倒数5名的;

(三)因工作不严谨出现低级错误,出现因工程量清单计价错项、漏项造成工程变更(签证)价款超过合同金额20%的或总价超过30万的;

(四)违反《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

第十条  “招标代理企业库”的企业数量根据年度项目数量,由局领导班子会议适时确定补充代理企业入库。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企业库”建立后,实行“一项目一考核”、“(一季度)一公示”,局专家组、招标人、招标办分别负责对各招标代理企业考核打分,(局专家组打分由专家组办公室负责统计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送局招标办;招标人打分由所在科室负责统计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送局招标办;招标办在项目招标完成后由招标办主任打分)考核分汇总至招标办,由招标办“(一季度)一公示”,满(一年)后,由招标办汇总综合成绩。

第十二条  招标人按照如下方式支付招标代理总费用,不再由中标单位垫付或另外支付。

招标代理总费用包含招标代理费、工程量清单编制费、招标控制价编制费、专家评审费(复评费)。

所有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总费用结合考核结果,参照行业指导价格的100%支付,即代理费总用=行业指导价格×100%×考核分数/100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代理费计算表及项目评价表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