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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90757022H/202401-00131 组配分类: 产品质量监管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行政处罚丨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丨2023年第四季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1-04 发布日期: 2024-01-04
索引号: 11341723090757022H/202401-00131
组配分类: 产品质量监管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行政处罚丨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丨2023年第四季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1-04
发布日期: 2024-01-04
行政处罚丨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丨2023年第四季度
发布时间:2024-01-04 16:08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1 安徽欧杰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913418226989658662 郭德清 广市监处罚〔2023〕02078号 安徽欧杰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经查,2022年6月11日,当事人生产了2吨规格型号为50kg的复合化肥(N-P2O5-K2O总养分≥45%纯硫酸钾),并将这2吨共计40袋的复合化肥以110元/袋的销售价格,销售给了南京六合登山农资经营部和江苏梁凯,分别为江苏梁凯1.5吨、南京六合登山农资经营部0.5吨。2023年2月24日,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受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南京六合登山农资经营部待售的上述纯硫酸钾复合化肥进行抽样检验,并于2023年3月17日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NZJ(2023)HG01-00242),该检验报告显示,南京六合登山农资经营部购买的上述批次纯硫酸钾复合化肥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总养分(N-P2O5-K2O)(企业承诺)、单一养分(氧化钾K2O)的质量分数和氯离子(未标“含氯”的产品)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20《复合化肥》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该检验结论认可。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该批次复合化肥的不合格项不属于GB/T15063-2020《复合化肥》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且该抽检批次的复合化肥的成本为108.05元/袋,经计算,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复合化肥的货值金额为4400元,违法所得为78元。
2022年6月,当事人向安徽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注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逐步将公司生产厂房、生产设备、商标等资产转让给了广德箐亭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022年7月11日,广德箐亭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获取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当事人便不再从事复合化肥的生产业务,2022年12月31日后,当事人不再从事复合化肥的销售业务。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溧市监案移〔2023〕109号)显示的由当事人销售给溧阳市南渡福忠农资经营部的“丰乐肥业”高浓度纯硫酸钾复合化肥(生产日期为2023.2.17,标注净含量为40KG)实际为广德箐亭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所售,广德箐亭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对出库单上加盖公章时,错将当事人的发票专用章盖上去,致使该批次复合化肥出库单上显示的是当事人的发票专用章。
宁波鄞州市场监管局《产品抽检不合格信息通报函》显示由安徽欧杰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N-P2O5-K2O15-15-15;总养分≥45%复合化肥(规格型号:25kg/袋,生产日期:2023年2月9日)实际生产企业为广德箐亭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广德箐亭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生产灌装时使用了当事人遗留下的印有当事人公司名称的化肥包装袋,导致所生产的化肥显示标称的生产企业为安徽欧杰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因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及宁波鄞州市场监管局《产品抽检不合格信息通报函》所涉及违法主体为广德箐亭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我局已进行另案处理。
1、罚款肆仟肆佰元;

2、没收违法所得柒拾捌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化肥总养分(N-P2O5-K2O)(企业承诺)、单一养分(氧化钾K2O)的质量分数和氯离子(未标“含氯”的产品)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20《复合化肥》标准,且不合格项目不属于标准中的强制性项目,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7日
2 广德县柏垫镇小卢粮油店 92341822MA2Q3LQ380 卢逢运 广市监处罚〔2023〕05044号 广德县柏垫镇小卢粮油店(卢逢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经查,当事人广德县柏垫镇小卢粮油店经营的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调压器是从店门口流动车辆处采购,当事人采购期间未保留进货票据,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至2023年9月27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检查时发现上述调压器在经营场所货架待售而案发。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进货凭证及产品合格有关材料,除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的不合格调压器外,当事人共销售“益群”牌JYT-0.6-1.2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7个,进货价格为10元/个,销售价格为18元/个,“群松”牌高原气体中压减压阀与“双发”牌液化石油气中压减压阀的进货价格为20元/个,均未售出。经认定,当事人违法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调压器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4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26元。 1、罚款肆佰捌拾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陆元;

3、没收“群松”牌调压器2个、“益群”牌调压器3个、“双发”牌调压器1个。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调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30日
3 / 92341822MA2QU5C24U 梁志 广市监处罚〔2023〕01129号 /(梁志)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案 上述抽检批次塑料购物袋是当事人去年上半年从山东省日照市莒县(莒县振兴塑料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价格为0.03元/只,销售价格为0.04元/只,共购进1000只。当事人在采购时索要了该抽检批次塑料购物袋的进货票据、检验报告和供货商营业执照。但由于时间太长超过一年,抽检批次塑料购物袋的进货票据、检验报告未能提供,只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直至执法人员检查前,上述批次塑料购物袋除了宣城市抽检当天用封条封存的塑料购物袋(规格型号:280mm)的有2把(共80只)外,已全部销售完且时间太长无法追回。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36.8元,违法所得为9.2元。 1、罚款叁拾陆元捌角;

2、没收违法所得玖元贰角;

3、没收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塑料购物袋(规格型号:280mm)2把(共80只)。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塑料购物袋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4日
4 广德市柏垫多多生活超市 92341822MA2PTYM047 陈建梁 广市监处罚〔2023〕05043号 广德市柏垫多多生活超市(陈建梁)违法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广德市柏垫多多生活超市经营的上述超保质期失效固体胶是从广德刘敏文具店采购采购,当事人采购期间未保留进货票据,且在经营期间未及时清理上述超保质期失效固体胶,至2023年9月18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检查时发现上述失效固体胶在经营场所货架待售而案发。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进货凭证及有关材料,除销售给投诉人的产品外,其余的固体胶都在有效期内销售,剩余失效产品已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经认定,当事人销售失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9.5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5元。 1、罚款贰拾玖元贰角伍分;

2、没收违法所得壹元伍角;

3、没收失效产品罗弗固体胶7个、广博固体胶9个。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固体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失效产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3日
5 广德县誓节镇文娟百货店 92341822MA2QTLWQ68 华永平 广市监处罚〔2023〕06069号 广德县誓节镇文娟百货店(华永平)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当事人于2019从宣城购进了1台型号为JZY-98A的雅兰宝牌燃气灶具,进购价格为80元/台,销售价格为100元/台,货值金额为100元。因该燃气灶具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而案发,截至目前,当事人未销售出上述燃气灶具,无违法所得。 1、罚款壹佰元;

2、没收型号为JZY-98A的雅兰宝牌燃气灶具1台。
当事人销售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任涛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6日
6 广德县崇山酒店用品商行 92341822MA2P0WUW3B 付军荣 广市监处罚〔2023〕01124号 广德县崇山酒店用品商行(付军荣)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当事人于2023年6月中旬从网上购入上述抽检批次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购买记录已被清除且未留存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上述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进价为20元/个,共购进10个,售价为25元/个,上述涉事调压器除去本局扣押的2个和抽检送样的5个,销售3个,共计销售8个。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250元,违法所得为40元。2023年6月25日当事人对外发布召回通告,2023年10月9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召回情况说明、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截止目前,当事人未收到消费者退回上述批次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也未收到消费者的投诉和反映。 1、警告;

2、罚款陆佰贰拾伍元;

3、没收违法所得肆拾元。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方的相关证明文件及产品情况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规定,构成了进货时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8日
7 广德市杨滩镇刘达刚家电商场 92341822MA2QTPWC25 刘达刚 广市监处罚〔2023〕09062号 广德市杨滩镇刘达刚家电商场(刘达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当事人以人民币110元/台的价格购进了1台上述燃气灶具,以人民币150元/台的价格对外出售,至今未售出。该燃气灶具出厂日期为2021年8月18日,燃烧器上未设有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2023年9月6日,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台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燃气灶具,由此案发。至案发止,当事人未售出上述家用燃气灶具,货值金额150元,无违法所得。 1、罚款叁佰元;

2、没收上述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1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31日
8 广德市誓节镇小杜粮油店 92341822MA2QTBYC79 杜义周 广市监处罚〔2023〕06070号 广德市誓节镇小杜粮油店(杜义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当事人于2023年9月5日从宣城购进了1盘长度25米的崋美帝牌燃气软管,进购价格为32元/盘(25米/盘),销售价格为2元/米,货值金额为50元(2元/米×25米/盘)。因该燃气软管未标注产品标准、制造季度和年份、使用期限等而案发,截至目前,当事人未销售出上述燃气软管,无违法所得。 1、罚款伍拾元;

2、没收长度25米的崋美帝牌燃气软管。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燃气软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任涛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6日
9 广德市邱村镇划算小家电店 92341822MA2QTKQC0B 朱华 广市监处罚〔2023〕04078号 广德市邱村镇划算小家电店(朱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部分家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的规定。2023年9月1日,我局邱村所在当事人经营处发现下列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1、1台“好太太”,未见规格型号;2、1台“三角牌”家用燃气灶,规格型号:JZY-WFRB;3、1台“家家喜”家用燃气灶具,规格型号:JZY-AT;4、1台“贤惠太太”家用燃气灶具,规格型号:JZY-T02。因当事人未保存上述燃气灶具的进货票据,根据查获的现有数量及当事人口述的情况,该案货值金额为680元,无违法所得为。 1、罚款陆佰捌拾元;

2、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燃气灶具4台。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燃气灶具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2日
10 广德箐亭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91341822MA2RBQUQX8 陈丽娟 广市监处罚〔2023〕02077号 广德箐亭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净含量标注小于实际含量案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抽检不合格复合肥料批次为1.2022年11月22日生产的箐亭丰牌复合肥料共2吨销售给被抽检单位利辛县凯利丰农资销售有限公司路集分公司,生产成本2185.04元/吨,销售价格2250元/吨,销售利润64.96元/吨,已销售2吨,获得利润129.92元,产品货值金额4500元;2.2023年2月4日生产的欧杰利牌复合肥料共2.5吨销售给被抽检单位南京市六合区新集镇新华种子经营部,生产成本2185.04元/吨,销售价格2300元/吨,销售利润114.96元/吨,已销售2.5吨,获得利润287.4元,产品货值金额5750元;3.2023年2月9日生产的欧杰利牌复合肥料共8吨销售给被抽检单位宁波华舫农资有限公司,生产成本2185.04元/吨,销售价格2250元/吨,销售利润64.96元/吨,已销售8吨,获得利润519.68元,产品货值金额18000元。当事人以上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共计获得利润937元,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8250元,违法所得共计937元。当事人生产的净含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复合肥料抽检不合格批次为2023年2月17日代加工生产的丰乐肥业复合肥料共3吨销售给溧阳市南渡福忠农资经营部,生产成本2185.04元/吨,销售价格3100元/吨,销售利润914.96元/吨,已销售3吨,获得利润共计2744.88元,产品货值金额共计9300元。2022年6月,安徽欧杰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安徽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注销许可证,并逐步将公司生产厂房,生产设备、商标等资产转让给当事人,2022年7月11日,当事人获取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故2022年12月底后安徽欧杰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开展任何的经营业务活动。当事人销售给宁波华舫农资有限公司的部分复合肥料因工人操作失误,将标有安徽欧杰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字样的老包装袋用于包装产品,实际该批次生产者为广德箐亭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述,在收到上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主动进行了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因上述产品都已销售完且未收到消费者投诉,故上述抽检不合格产品未能召回成功。 1.对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825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37元,合计人民币29187元;

2.对当事人生产净含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1187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能在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要求标注产品净含量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平均实际含量小于标注净含量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规定,构成了生产净含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