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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556342452T/202312-00401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市教体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老有所学行动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2-14 发布日期: 2023-12-14
索引号: 11341723556342452T/202312-00401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市教体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老有所学行动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2-14
发布日期: 2023-12-14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老有所学行动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14 10:03 来源:市教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老有所学行动方案实施,规范和加强老有所学行动省级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老有所学行动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2023年12月14日

安徽省老有所学行动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老有所学行动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促进行动方案〉等“暖民心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22〕15号)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有所学行动省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脱贫县公办老年学校改造建设等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讲求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补助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各地整合盘活现有房产、中职学校、中小学校舍、文化馆(站)、老年活动中心、党群服务中心等各类存量设施资源,改造建设成为老年学校办学场所;

(二)支持现有的县(市、区)老年大学、老年开放大学和乡镇(街道)、社区老年学校,挖掘办学潜力,扩大办学场所,扩充办学容量;

(三)支持改建的公办老年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升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的现代化、规范化水平等。

第五条  补助资金按照《老有所学行动方案》中明确的改造建设补助标准,对脱贫县列入年度改建计划的县(区)、乡(街道)、村(社区)三级老年学校,省级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不少于10万元、5万元、1.5万元的补助资金。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安排补助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和整体绩效目标,并在预算批复30日内下达有关市、县(市、区)。

第七条  省教育厅负责牵头实施老有所学行动,申报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审核市、县(市、区)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原则上于预算批复15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加强补助资金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督促预算执行,组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会同教育部门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本地区公办老年学校的改造建设,准确摸底项目点情况,提供补助资金测算基础数据及区域绩效目标,并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每年10月底前,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老有所学行动目标任务,制定脱贫县公办老年学校改造建设计划,并将年度计划改建的老年学校项目点情况报送至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使用单位是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严格依据资金支持内容规范使用,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需求,确保工程质量并按期完工。项目完工后,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补助资金使用内容和范围,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管理、申报、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老有所学行动财政资金安排等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