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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556342452T/202312-00400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市教体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心托幼行动(幼儿园)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皖财教〔2023〕1374号
生成日期: 2023-12-14 发布日期: 2023-12-14
索引号: 11341723556342452T/202312-00400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市教体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心托幼行动(幼儿园)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皖财教〔2023〕1374号
生成日期: 2023-12-14
发布日期: 2023-12-14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心托幼行动(幼儿园)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14 10:00 来源:市教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安心托幼行动方案实施,规范和加强安心托幼行动(幼儿园)省级奖补资金使用和管理,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安心托幼行动(幼儿园)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2023年12月14日

安徽省安心托幼行动(幼儿园)省级奖补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安心托幼行动(幼儿园)省级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促进行动方案〉等“暖民心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22〕15号)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心托幼行动(幼儿园)省级奖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对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市县予以激励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安心托幼奖补资金)。

第三条  安心托幼奖补资金管理遵循“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讲求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安心托幼奖补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支持各地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政策;

(二)支持各地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三)支持各地开展幼儿园延时服务。

第五条  安心托幼奖补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以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数为基础,并设置绩效调节系数分配至有关市、县(市、区)。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数,通过教育部门提供的教育事业统计资料获得。绩效调节系数由省教育厅综合考虑各地安心托幼工作进展、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普惠性幼儿园生均补助经费达标和开展延时服务情况设定。计算公式为:

某市、县(市、区) 安心托幼奖补资金=(该市、县(市、区)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全省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数)× 安心托幼奖补资金总额×绩效调节系数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安排安心托幼奖补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和整体绩效目标,并在预算批复30日内下达至各市、县(市、区)。

第七条  省教育厅负责牵头实施安心托幼行动,申报奖补资金年度预算,原则上于预算批复15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加强奖补资金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安心托幼奖补资金,督促预算执行,组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会同教育部门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提出本地安心托幼补助资金分解下达到校的具体方案,并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安心托幼奖补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安心托幼奖补资金的使用单位是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严格依据资金支持内容规范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安心托幼奖补资金使用内容和范围。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奖补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管理、申报、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区安心托幼行动财政资金安排等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