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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90757022H/202006-00826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企业 / 通告
名称: 关于印发广德市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广市监〔2020〕60号
生成日期: 2020-06-05 发布日期: 2020-06-05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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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企业 / 通告
名称: 关于印发广德市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广市监〔2020〕60号
生成日期: 2020-06-05
发布日期: 2020-06-05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广德市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05 14:38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广德市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市监〔202060

 

各市场监管所、相关科室:

现将《广德市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德市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减证便民,提升服务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号)、《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告知承诺制,是指申请人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监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的,监管部门可以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在广德市范围内申请下列食品经营许可,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

1.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变更、延续。(不含学校、幼托机构、养老院、用餐1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大型以上餐饮、大型集体用餐配送、食品加工专用场所;)

2.申请小餐饮备案。

第四条  申请人自愿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第五条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许可的,市场监管部门应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和许可事项的准入条件、办理流程、违反承诺责任等。申请人根据《食品经营申请人承诺制经营许可自查表》开展自查,若没有承诺制禁止事项,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许可事项的条件和标准,并依法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方可提交申请,提交下例材料。

1. 许可申请书;

2. 《申请人承诺书》及《自查表》;

3. 许可证正本、副本(仅限于换证和变更许可事项);

4. 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许可部门在线获取)。

第六条  受理人员当场对申请人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承诺制许可条件的,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承诺制许可条件的,告知申请人改由一般程序申办。

第七条  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后,要遵守守诺,未达到审批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八条  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况。对于不需现场核查类事项,由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纳入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第十条  行政许可部门与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记录食品经营者的信用信息。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备案凭证》被撤销后,应当纳入信用记录,同时将相关行政处罚和失信信息记于经营者名下,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71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办法由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科负责解释。

附件:1. 承诺制许可告知书

2. 申请人承诺书

3. 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自查表

附件1

 

承诺制许可告知书

 

一、适用范围

(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变更、延续。(不含学校、幼托机构、养老院、用餐1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大型以上餐饮、大型集体用餐配送、食品加工专用场所;

(二)申请小餐饮备案。

二、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资质

申请人信用良好,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符合申请人承诺制申办的资质条件: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 近五年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3. 近三年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经营经营许可而被原发证的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相关许可的;

4. 近一年因违反食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而被处予罚款以上(含罚款)行政处罚的;

5. 近一年的日常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新办的不适用)

6. 其他的失信情形。

(二)食品经营许可条件

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小餐饮禁止行为

1.使用无生产厂名、无生产厂址、无生产日期的食品;

2. 现场制售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3.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

4.使用亚硝酸盐制售食品;

5.使用非食品原料、辅料制作食品;

6.进行网络销售和食品配送;

7.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8.卫生间设置在食品处理区;

9.跨门店外加工经营;

10.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小餐饮备案条件

1.选址应符合食品安全条件,保证环境整洁,经营场所配有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等设施设备;

2.厨房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米;

3.厨房内至少设立2个清洗水池;

4.食品加工制作工具、用具、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5.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半成品应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防止食品污染;

6.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7.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

8.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采购食品原料、辅料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有关票据凭证保留期限不少于一年;

9.配备食品保温或保冷设备,存放生熟食品的冰箱、冰柜有明显区分标识;

10.配备的垃圾桶应有盖且不透水;

11.配备基本餐饮具消毒、保洁设施。无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12.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污染食品;

13.从业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加工食品时不应佩带饰品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物品,并保持个人卫生;

14.小餐饮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三、提交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材料

1.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承诺书》及《自查表》;

3.许可证正本、副本(仅限于换证和变更许可事项);

4.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许可部门在线获取)。

(二)小餐饮备案材料

1.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申请表(附件2);

2.经营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其他人代办的,还应当提供备案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证明;

4.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清单、布局简图;

7.安徽省小餐饮食品安全承诺书。

四、违反承诺的处理

发证后的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经营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检查仍未达到承诺条件的,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撤销相关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将相关行政处罚和失信信息记于经营者名下,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我已认真阅读并知悉以上内容。

 

申请人(签字):

 

        

 

 

 

 

 

 

 

 

 

附件2

 

申请人承诺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许可机关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营者名称)郑重承诺:

1. 本单位适用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

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销售预包装食品);

变更许可;                    延续许可;

申请小餐饮备案。

2. 本单位已了解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要求,并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自查表》进行自我评估,符合许可条件和要求。

3. 本单位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影像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4. 守法诚信经营,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前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5. 已经知晓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6. 所作承诺是本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

 

签字(盖章):

        


附件3

 

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自查表

 

经营者名称:                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否) 

自查内容

序号

自查要求

自查项目的重要性

是否符合

要求

备注

一、通用要求

1.场所

设置

1

实际经营场所与申报的经营场所地址一致。

关键项

 

2

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关键项

 

3

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一般项

 

4

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

一般项

 

5

与生活区分(隔)开

一般项

 

2.经营

场所

布局

6

划分固定的食品陈列或贮存的位置和标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

一般项

 

7

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

关键项

 

8

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可合理缺项)

重点项

 

9

是否设立转基因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可合理缺项)

关键项

 

3.贮存场

所布局

10

贮存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关键项

 

11

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

重点项

 

12

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可合理缺项)

重点项

 

4.设施

设备

13

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

重点项

 

14

配有与经营食品规模相适应的食品陈列或摆放设备

一般项

 

15

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冷藏冷冻食品),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格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关键项

 

二、网络销售审查要求

5.网络

经营

16

有实体门店经营的,提交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

关键项

 

17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经营场所,并应提交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

关键项

 

18

贮存场所、人员及食品安全制度应符合通用要求

重点项

 

19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及散装熟食销售

关键项

 

 

填表说明:1.申请人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必须根据自查要求完成对应的自查工作。2.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适用告知承诺制,不包含自动售货机、无人售货超市等新兴销售业态。3.根据经营者业态、经营项目、经营形式选择需要进行的自查事项,允许合理缺项。4.自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其中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关键项必须全部符合要求,重点项和一般项允许不符合的比例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由各市、县(区)自行确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在备注栏说明原因;并在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前整改完毕,达到许可条件。

自查人:签名(盖章)                                                    


附件4

安徽省小餐饮备案自查表

 

序号

核查内容

自查结论

1

选址应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符合环境洁净要求。厨房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米。

□ 否□

2

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并在有效期内。

□ 否□

3

配有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等设施设备以及密闭的废弃物存放容器。

□ 否□

4

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半成品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有害、不洁物及其他污染。

□ 否□

5

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否□

6

贮存食品的工具、用具、容器和设备无毒、无害、清洁卫生。

□ 否□

7

销售食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

□ 否□

8

购进食品原料、辅料和食品相关产品应索证索票,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

□ 否□

9

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操作台等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 否□

10

使用的餐饮具做到彻底清洗、消毒,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 否□

11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在食品经营现场存放。

□ 否□

12

操作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加工食品时不应佩带饰物,并保持个人卫生。

□ 否□

自查人: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