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柏垫镇互助养老幸福院
管理办法》的通知
柏政〔2023〕114号
各村(社区):
现将《柏垫镇互助养老幸福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德市柏垫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柏垫镇互助养老幸福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柏垫镇互助养老幸福院(以下简称“幸福院”)运行管理,促进全镇农村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指导规范(试行)》和《2023广德市村级养老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是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进行建设、运行管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就餐休息、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照料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
第三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和运行管理坚持“村级主办、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协会组织、自主互助”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责任主体为村委会,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县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第五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充分尊重老年人意愿,运行管理方式要符合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的要求。
第六条 充分发挥村级文化室、健身广场、卫生室的作用,在休闲娱乐、医疗保健等方面为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提供保障。
第二章 入院对象、条件及办理程序
第七条 入院对象范围:一是申请人要具有完全自理能力,无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影响集体生活的疾病;二是有入住需求和意愿的,柏垫镇户口或常年居住生活在柏垫镇的困难、空巢、留守老人及重点优抚对象等。分散特困老人优先保障。
第八条 在幸福院居住期间,老人生活不能自理时,院方要及时通知其赡养人接回,也可以由赡养人雇请专人在院内护理或特困供养人员转入敬老院入住。
第九条 入住幸福院的人员(以下称院内老人)应当服从院内统一管理,自觉遵守院内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自愿有偿退出自己所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老人优先入院。对违反院内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关责任,院方要加强对其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宜在院内生活居住的,院方有权责令其迁出幸福院。
第十条 柏垫镇社会事务办要制定“入住幸福院申请审批表”。由入住本人和赡养人提出申请后,填写“入住幸福院申请审批表”,经当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报柏垫镇人民政府审批,根据申请对象审批的先后情况安排入住顺序。审批表一式二份,本人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柏垫镇人民政府各保存一份。申请入院老人得到批准后方可入院居住。入院时,本人和赡养人要与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签订统一制式的入院协议书。自愿出院或被责令出院时,要由其本人和赡养人签字确认,由其赡养人接收出院。
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由所在地村(社区)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经两委会讨论,并报柏垫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幸福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民主管理,互助服务。
第十三条 幸福院院长由所在地村(社区)选举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德高望重的人员担任,也可由现任村(社区)两委会成员兼任。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带头遵纪守法,公正、公平、公开处理院内事务。
(二)全面负责院内管理服务工作,以及消防、食品、财产安全等,落实幸福院建设维修的日常工作,调解矛盾纠纷。
(三)院内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方式,要充分征求院内老人意见,不得擅自决定,做到既民主又集中。
(四)负责院内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的监督,并不断总结完善。
(五)关心照顾院内老人生活,丰富院内老人精神文化生活,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十四条 幸福院要建立院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委会),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互助服务。院委会主任由院长担任,成员从院内老人中推荐产生。要以提高院内老人幸福指数为目标,围绕生活照料、身体保健、精神慰藉,形成互帮互助、互谅互让、相互依存、和谐共处的老年人互助集体。
第十五条 院委会要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院委会下设环境卫生组、管护维修组、文体活动组、安全保卫组,分别负责院内环境卫生、设施管护维修、文化娱乐活动、安全保卫和美化绿化等工作。
第十六条 幸福院财务由所在地村(居)委会统一管理,柏垫镇人民政府履行监管职责。要建立幸福院公共设施日常维护、维修及管理服务基金。
幸福院大规模改造和维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柏垫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院内老人日常个人生活所需的衣、食、行、医疗、水、电、通讯等个人应负担的费用,由院内老人自己或赡养人承担。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口帮扶和定向捐赠。
第四章 财产管理
第十八条 幸福院的土地、房屋、配套设施等由政府出资建设或购置的财产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九条 幸福院一切公物由院方统一购置,登记造册后统一配发。院内老人要自觉爱护公物,对故意损毁、私自出售、变卖、挪用的,要照价赔偿,并接受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责令其迁出幸福院。
第二十条 对上级救助或无定向社会捐赠的生活物品,要公平、公开、公正地发放给院内老人。对定向捐赠的,要按照捐赠者意愿,发放给指定对象。
第二十一条 对于由院方代为发放的款物,院方要建立健全相关账目,做到账目清楚,保存完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