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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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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734968045W/202401-00013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广德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权责清单(2023年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1-30 发布日期: 2024-01-30
索引号: 11341723734968045W/202401-00013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广德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权责清单(2023年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1-30
发布日期: 2024-01-30
广德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权责清单(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4-01-30 10:32 来源: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市数据资源局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其他权力 公共资源交易投诉案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 1.立案阶段责任:公共资源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或者通过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应依法决定是否立案。应当为举报人保密;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查处,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和悉知的商业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减轻或豁免处罚的理由、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日期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按规定时间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
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
的予以确认;
3.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公共资源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或者通过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应依法决定是否立案。应当为举报人保密;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查处,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和悉知的商业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减轻或豁免处罚的理由、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日期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按规定时间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进行罚款处罚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符合听证条件、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1.立案阶段责任:公共资源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或者通过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应依法决定是否立案。应当为举报人保密;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查处,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和悉知的商业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减轻或豁免处罚的理由、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日期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按规定时间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进行罚款处罚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符合听证条件、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公共资源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或者通过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应依法决定是否立案。应当为举报人保密;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查处,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和悉知的商业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减轻或豁免处罚的理由、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日期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按规定时间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进行罚款处罚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符合听证条件、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公共资源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或者通过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应依法决定是否立案。应当为举报人保密;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查处,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和悉知的商业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减轻或豁免处罚的理由、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日期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按规定时间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进行罚款处罚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符合听证条件、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公共资源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或者通过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应依法决定是否立案。应当为举报人保密;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查处,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和悉知的商业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减轻或豁免处罚的理由、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日期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按规定时间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进行罚款处罚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处罚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1.立案阶段责任:公共资源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或者通过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应依法决定是否立案。应当为举报人保密;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查处,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和悉知的商业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减轻或豁免处罚的理由、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日期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按规定时间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
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
的予以确认;
3.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处罚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1.立案阶段责任:公共资源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或者通过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应依法决定是否立案。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查处,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和悉知的商业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减轻或豁免处罚的理由、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日期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按规定时间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
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
的予以确认;
3.在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
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
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
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
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
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
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
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
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
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
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
定进行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
的;
9.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
行为。
10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1.立案阶段责任:公共资源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或者通过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应依法决定是否立案。应当为举报人保密;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查处,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和悉知的商业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减轻或豁免处罚的理由、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日期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按规定时间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进行罚款处罚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符合听证条件、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对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处罚
对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11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
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
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
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
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
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
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
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
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
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
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
定进行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
的;
9.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
行为。
12 行政处罚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公共资源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或者通过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应依法决定是否立案。应当为举报人保密;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查处,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和悉知的商业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减轻或豁免处罚的理由、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日期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按规定时间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进行罚款处罚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符合听证条件、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处罚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公共资源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或者通过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应依法决定是否立案。应当为举报人保密;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查处,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和悉知的商业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减轻或豁免处罚的理由、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日期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按规定时间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进行罚款处罚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符合听证条件、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处罚 《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1.立案阶段责任:公共资源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或者通过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应依法决定是否立案。应当为举报人保密;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查处,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和悉知的商业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减轻或豁免处罚的理由、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日期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按规定时间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符合听证条件、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不按规定确认中标结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1.立案阶段责任:公共资源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或者通过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应依法决定是否立案。应当为举报人保密;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查处,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和悉知的商业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减轻或豁免处罚的理由、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日期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按规定时间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进行罚款处罚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符合听证条件、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