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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37673 /202401-00091 组配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发布机构: 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部门解读】《广德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促进政策》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1-12 发布日期: 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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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发布机构: 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部门解读】《广德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促进政策》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1-12
发布日期: 2024-01-12
【部门解读】《广德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促进政策》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12 13:28 来源: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办201933〕号)文件精神,支持流通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我市社会消费持续有效增长,提升省对县及市对县经济发展考核质量,同时结合《广德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促进政策》(广政202034号)2020年至2023年政策实施情况以及两长地区相关促进政策,特修订草拟了我市下一阶段商贸流通业发展政策。

二、政策制订意义和总体考虑

1.扩内需稳增长的需要。通过对限上单位入库和增量的奖励,鼓励企业开展消费促进活动,扩大全市消费需求,提高限上零售额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贡献,促进社会消费稳步增长。

2.指标考核的需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电商发展两项指标是省对县、市对县、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考核指标,通过政策引导,进一步提升考核位次,推动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

3.电商发展的需要。一是落实省政府、省商务厅工作部署的要求,推进电商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二是促进我市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4.政策延续的需要。我市2020年出台的《关于印发广德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促进政策的通知》(广政〔202034号)政策促进行业发展效果显著,落实到位。该文件有效期为3年,已于20237月废止,需要延续出台支持我市商贸流通发展的相关措施。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为做好《政策》起草工作,市商务局2022年至2023年期间先后赴天长市、长兴县等地学习,多次赴重点商贸企业调研充分听取相关意见建议。2023年在初稿完成后,4月份和11月份两次征求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等市直单位和各乡镇街道的意见建议,期间召开两次财政、统计及部分重点商贸企业座谈会,并在10月份与市政府网站上广泛征求各单位、企业意见,根据多次收集的意见和建议,市商务局最终修改完善《政策(送审稿)》,送市市监局、市司法局进行公平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并在20231213日提交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讨论并通过,正式文件于2024114日印发。

四、主要内容

《政策》主要有三部分11条。

一是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包括鼓励入限纳统支持限上单位做大做强创新提升传统商贸业鼓励发展连锁品牌鼓励营造消费氛围助力乡村振兴发展” 6条促进政策。

二是支持电商产业发展,包括支持电子商务园区(直播基地)发展支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支持企业做强国内电商零售支持直播电商发展支持农特产品网络销售”5条支持电商发展政策。

三是有关事项。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推动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量控制,采取事后奖补方式予以兑现;市商务局负责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政策兑现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申报流程、申报资料等相关事项;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本政策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五、工作目标

进一步推动我市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优化产业结构,进一步引导我市商贸企业做大做强,发挥消费对我市经济的拉动作用,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

六、创新举措

(一)充分融合上级政策。根据省、宣城水市相关惠企政策文件,及时吸收新的奖补内容,现新增了包括鼓励新经济新业态发展、鼓励名品名店入驻 鼓励发展连锁品牌等方面商贸政策。

(二)合理修改删减相关条款。删减原政策中追溯体系建设、支持电商示范创建、支持激发村级网点活力等条款,根据企业反馈原政策较宣城各县市补助力度偏低,新政策对原政策中特别是鼓励入限纳统等补助条款相应地提高了补助力度。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一)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推动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量控制,采取事后奖补方式予以兑现。市商务局负责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政策兑现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申报流程、申报资料等相关事项。

(二)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对奖励年度内发生较严重侵权、质量、安全事件以及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取消享受奖补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本政策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解读人广德市商务局党组成员 王立

政策咨询机关市商务局

政策咨询电话0563-6818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