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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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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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同时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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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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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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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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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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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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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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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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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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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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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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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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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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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资质认可机关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及时更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相关信息。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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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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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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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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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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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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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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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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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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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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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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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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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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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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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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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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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针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前款规定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
从事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登记机构,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建有完善的化学品应急救援数据库,配备在线数字录音设备和8名以上专业人员,能够同时受理3起以上应急咨询,准确提供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和建议。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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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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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时限申请变更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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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请,但在期限届满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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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二)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九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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