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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4567Y/202308-00087 组配分类: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发布机构: 新杭镇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关于做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8-11 发布日期: 2023-08-11
索引号: 11341723003254567Y/202308-00087
组配分类: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发布机构: 新杭镇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关于做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8-11
发布日期: 2023-08-11
关于做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1 08:10 来源:新杭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 165 号)《关于印发广德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2022-2024 年)的通知》(政办[2023]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政策

全市各级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继续在全社会带头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制定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要积极主动选择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义务。

二、切实加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年审核定

(一)市财政一级预算的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详见附表 1)应于10月31日前,通过按比例联网认真申报系统申报,今年开始不再纸质审核。截止10月31日系统将自行关闭,无法申报。为了不影响已安置单位享受减免政策,请于规定时间内完成残疾人安置审核,具体可联系市残联教就科经办人。

(二)依法履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义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保障金计算公式为: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1.5%一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x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各单位统一通过安徽省 12366 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报或到办税服务大厅申报。

三、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报告和奖惩机制

由市残联牵头,联合市税务局、财政局将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缴纳保障金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各用人单位和社会的监督。

(一)各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各单位每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并为其足额交纳了各项社会保险的,按用人单位安排2名残疾人计入就业比例。

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组织实施工作,实行部门负责制,由各单位统筹安排部署。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等 7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 号)对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由市税务局、财政局、残联联合责令限期缴纳。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对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能参评先进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