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类型 |
行政处罚时间 |
行政处罚编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1 |
广德金恒镀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厂房 |
任*法 |
违法占地 |
2023.11.1 |
广自然资规执罚(2023)52号 |
广德金恒镀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在未取得相关合法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广德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北路电镀中心园区0.3925公顷(合5.8869亩)土地新建厂房及道路硬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0.3925公顷(合5.8869亩)土地给广德市桃州镇人民政府;
2、并处罚款392500元。对违法占用的建设用地0.3925公顷(合5.8869亩)按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计392500元(3925m2×100元)。 |
2 |
熊*山非法狩猎案 |
熊*山 |
非法狩猎 |
2023.11.6 |
广自然资规执罚(2023)55号 |
熊*山于2022年3月至9月期间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广德市邱村镇梅泉村处使用“铁夹”非法狩猎“三有动物”华南兔19只。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1、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已由广德市公安局收缴并销毁);
2、处猎获物价值(1520元)一倍的罚款,计1520元。 |
3 |
陈*财滥伐林木案 |
陈*财 |
滥伐林木 |
2023.11.6 |
广自然资规执罚(2023)56号 |
陈*财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3月份在邱村镇赵村村刘小湾小组“大塘洼”山场上采伐林木,采伐的林木销售价款为412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1、责令于6个月内在原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1倍的林木,共计718株。
2、处以林木价值(4120元)一倍的罚款,计4120元。 |
4 |
刘*明非法狩猎案 |
刘*明 |
非法狩猎 |
2023.11.6 |
广自然资规执罚(2023)57号 |
刘*明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12月份在杨滩独术自家田边利用钢丝绳套和陷阱猎捕野生动物3只野猪和1只小麂,其中小麂为“三有”动物,价值为3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1、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已由广德市公安局收缴并销毁)
2、处猎获物价值(3000元)一倍的罚款,计3000元。 |
5 |
席*毁坏林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
席* |
非法开采 |
2023.11.7 |
广自然资规执罚(2023)58号 |
席*于2023年7月8日至7月12日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下,擅自雇请沈*友的挖机在广德市卢村乡石峻村西村二组处林地上开挖房地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1、依法没收席*无证开采矿产资源(山砂)892.1立方米;
2、责令席*在2024年3月15日前恢复山场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对席*毁坏林地859平方米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4元/平方米)一倍的罚款,计12026元。 |
6 |
马*成未按规定调运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案 |
马*成 |
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木 |
2023.11.21 |
广自然资规执罚(2023)65号 |
2023年11月2日上午,马*成在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誓节镇枫树岭处房前屋后的白玉兰大苗(数量40株,胸径10—12厘米)采挖装车欲运往外省出售。 |
《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
处以1000元的罚款。 |
7 |
岳*荣、岳*非法开采案 |
岳*荣、岳* |
非法开采 |
2023.11.27 |
广自然资规执罚(2023)66号 |
岳*荣、岳*于2022年8月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使用自己的挖机在广德市新杭镇路东社区大塘洼处荒山上采挖矿产资源(矿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1、没收已采出矿产品(矿渣)974.1立方米(1558.56吨);
2、没收违法所得7487.36元(8元×935.92吨);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计1497.47元,共计8984.8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