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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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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通行费征收(政府收费还贷性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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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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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涉路施工活动许可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涉路施工活动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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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审批不当影响交通秩序的;
6.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7.在许可过程中未按规定征求公安交管部门或相关企业意见的;
8.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工作贻误的;
10.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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