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广市监处罚﹝2023﹞03048号 |
处罚名称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事由 | 广德市金马能源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德市金马能源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822MA2WU50A9W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刘** |
处罚结果 |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合味道油炸方便面”于2023年4月份从广德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购进5盒,购进价5.222元/盒,售价6元/盒;“手造鸭舌”于2023年3月份从广德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购进5袋,购进价10.176元/袋,售价12元/袋;“川味火锅味锅巴(微辣)”于2023年4月份从广德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购进5袋,购进价8.762元/袋,售价10元/袋。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查验并留存了进货票据,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也未办理预包装食品备案。2023年8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上述涉案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仍然摆放于经营货架上待销售,由此而案发。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剩余超过保质期的“合味道油炸方便面”1盒、“手造鸭舌”1袋、“川味火锅味锅巴(微辣)”2袋。调查认定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8元(6*1+12*1+10*2=38)。因当事人经营未建账,故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预包装食品没有办理预包装食品备案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预包装食品未依法备案的违法事实;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
综合考虑到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的食品不属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且货值较低,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2条第一款、第二款、第116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对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
2、对经营预包装食品未依法备案的行为给予警告;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合味道油炸方便面”1盒、“手造鸭舌”1袋、“川味火锅味锅巴(微辣)”2袋;
4、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3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26 |
处罚机关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地方编码 | 341882 |
备注 | |
公示期限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