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广市监处罚﹝2023﹞02077号 |
处罚名称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事由 | 构成了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未按照规定要求标注产品净含量及生产净含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及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德箐亭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822MA2RBQUQX8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陈** |
处罚结果 | 1.对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825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37元,合计人民币29187元;
2.对当事人生产净含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1187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27 |
处罚机关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地方编码 | 341882 |
备注 | |
公示期限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