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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90757022H/202403-00024 组配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抽查事项清单丨广德市市场监管领域统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2年版) 文号: 广商改联办〔2020〕1号
生成日期: 2024-03-07 发布日期: 2024-03-07
索引号: 11341723090757022H/202403-00024
组配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抽查事项清单丨广德市市场监管领域统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2年版)
文号: 广商改联办〔2020〕1号
生成日期: 2024-03-07
发布日期: 2024-03-07
抽查事项清单丨广德市市场监管领域统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2年版)
发布时间:2024-03-07 16:04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广德市市场监管领域统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

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

方式

检查

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一、市教体局(3类)

1

校外培训机构检查

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的经营情况

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第十条

2.《安徽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9〕7号)第十二条

2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行政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体育行政部门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 

3

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管

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功能、用途行政许可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体育行政部门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二、市经信局(2类)

4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

电力企业、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企业或个人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市、县电力设施保护主管部门

1.《电力法》 第五十六条

2.《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

5

墙改管理

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证书获证企业监管

新型墙体材料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墙改管理部门

1.《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十九条

2.《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办法》第八条

三、市公安局(8类)

6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监督检查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全市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

1.《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

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第8.1.

7

保安从业单位监督检查

对保安服务公司监督检查

保安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市、区)级保安监管部门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办法》

对自招保安员单位的监督检查

自招保安员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保安监管部门

8

保安培训单位监督检查

对保安培训单位的监督检查

保安培训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保安监管部门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办法》

9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行为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等行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企业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

市县区二级公安机关

1.《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二条、第二十六条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条、第三十二条

10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年度报告情况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报告本单位上年度购买、销售、运输等情况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企业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

市县区二级公安机关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六条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八条

11

特种行业检查

旅馆业治安管理检查

旅馆业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检查

公章刻制业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典当业治安管理检查

典当业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1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否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职责的监督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

13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检查

包厢、包间等是否按规定设置

歌舞娱乐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2.《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

歌舞娱乐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

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2.《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是否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

游艺娱乐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

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2.《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是否以现金或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回购奖品

游艺娱乐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

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2.《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四、市司法局(2类)

14

律师事务所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法定设立条件情况;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情况;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律师事务所

一般检查事项

随机抽查

市、县(市、区)级司法行政部门

1.《律师法》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15

公证机构监督检查

省司法厅抽查公证机构法定设立条件情况;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备案事项情况;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公证机构

一般检查

随机抽查

公证管理部门

依据《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五、市财政局(1类)

16

会计监督检查

会计监督检查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市、区)级财政部门

1.《会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3.《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九条

 

六、市地方金融监管局(5类)

17

融资性担保机构现场检查

机构管理情况

全市融资担保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

2.《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治理情况

全市融资担保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

2.《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融资担保和投资业务情况

全市融资担保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

2.《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资金运用及管理情况

全市融资担保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

2.《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财务及档案等基础管理情况

全市融资担保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

2.《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风险防控情况

全市融资担保公司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

2.《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机构管理情况

全市融资担保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管部门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

2.《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治理情况

全市融资担保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管部门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

2.《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融资担保和投资业务情况

全市融资担保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管部门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

2.《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资金运用及管理情况

全市融资担保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管部门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

2.《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财务及档案等基础管理情况

全市融资担保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管部门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

2.《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风险防控情况

全市融资担保公司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管部门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

2.《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18

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

机构和高管人员情况

全市小额贷款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二十一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二条

业务范围情况

全市小额贷款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三条

 

 

资产情况

全市小额贷款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二条、第三条

资金来源情况

全市小额贷款公司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二条、第四条

财务及非信贷资产情况

全市小额贷款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二条

法人治理和内控制度情况

全市小额贷款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二条

创新业务情况

全市小额贷款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三条

 

 

机构和高管人员情况

全市小额贷款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

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二十一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二条

业务范围情况

全市小额贷款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

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三条

资产情况

全市小额贷款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

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二条、第三条

资金来源情况

全市小额贷款公司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

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二条、第四条

财务及非信贷资产情况

全市小额贷款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

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二条

 

 

法人治理和内控制度情况

全市小额贷款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

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二条

创新业务情况

全市小额贷款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

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三条

19

典当行经营行为检查

典当行借贷款行为的检查

全市典当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五十四条

典当行当金利率情况的检查

全市典当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非现场检查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五十四条

典当行典当综合费用情况的检查

全市典当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非现场检查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五十四条

 

 

典当行资产管理比例情况的检查

全市典当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非现场检查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五十四条

典当行会计情况的检查

全市典当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五十四条

无证经营行为

有照无证企业、无证无照经营典当业务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1.《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五十四条

2.《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

典当行借贷款经营业务的检查

本市典当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五十四条

典当行经营业务的检查

本市典当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五十四条

 

 

典当行对外投资行为的检查

本市典当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五十四条

典当行委托派驻情况的检查

本市典当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五十四条

典当行收当业务的检查

本市典当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五十四条

典当行绝当物处理业务的检查

本市典当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五十四条

典当行资本缴付和股东待遇的检查

本市典当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五十四条

20

融资租赁经营行为

融资行为的检查

经许可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流通发〔2013〕337号)第二十四条

贷款行为的检查

经许可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流通发〔2013〕337号)第二十四条

无证经营行为的检查

有照无证企业、无证无照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

21

商业保理经营行为

融资及放贷行为

经许可经营商业保理业务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三)规范经营行为

催收讨债行为

经许可经营商业保理业务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三)规范经营行为

无证经营行为的检查

有照无证企业、无证无照经营商业保理业务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

七、市人社局(5类)

22

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

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

全市存续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

检查

市、县(市、区)级人社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

23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除医疗保险外)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全市存续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

检查

市、县(市、区)级人社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

24

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全市民营性质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

检查

 

市、县(市、区)级人社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

25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考核机构检查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检查

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

检查

市、县(市、区)级人社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2005〕29号)

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检查

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

检查

市、县(市、区)级人社部门

1.《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

26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全市劳务派遣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

检查

市、县(市、区)级人社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

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9类)

27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检查(含临时占用林地检查)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检查

已依法取得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林业局,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九条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检查

已依法取得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林业局

县林业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九条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检查

已依法取得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县林业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九条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8

林木采伐及木材运输检查

采伐及更新检查

已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四条

木材运输检查

已依法取得木材运输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林业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八条

29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检查

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检查

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

2.《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二十二条

30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类检查

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及其制品检疫检查

木材加工经营企业(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林业局,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1.《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2.《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加工、调运、使用检疫检查

木材加工经营企业、木材流通场所、苗木集散地、车站、港口和市场,涉木通信电力等单位、工程项目建设工地、物流企业,育苗场圃、造林山场、绿化造林地等。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

2.《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3.《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4.《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七条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检查

木材加工经营企业(个人)、育苗场圃等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

3.《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31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检查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的检查

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四十八、五十条

32

采集、出售、收购野生植物和珍贵野生树木检查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珍贵野生树木的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33

猎捕野生动物的检查

猎捕省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十一条

34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检查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和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人工繁育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35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检查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林业局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九、市生态环境分局(5类)

36

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检查

重点污染源单位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污染源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监察大队、各分局

1.《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2.《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

37

非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检查

非重点污染源单位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非重点污染源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监察大队、各分局

1.《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2.《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

38

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

情况的检查

建设项目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监察大队、各分局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39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网络监测、实地核查

监察大队、各分局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40

 

 

 

 

 

 

 

 

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

核技术利用单位许可情况

核技术利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核查

 

监察大队、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登记情况

 

核技术利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监察大队、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核技术利用单位环评情况

 

核技术利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监察大队、各分局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二十四条

 

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

 

核技术利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监察大队、各分局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措施检查

 

核技术利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监察大队、各分局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十、市住建局(市人防办)(10类)

41

房地产类企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市、县(市、区)级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条、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第四十一条等

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市、县(市、区)级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

 

 

房地产估计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全市房地产估计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市、县(市、区)级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

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6号令)第五条

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建设部令第14号)第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42

县城燃气生产管理监督检查

检查供气企业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开展供气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供气企业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

43

县城供水生产经营管理监督检查

检查供水企业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开展供水、用水活动,是否落实水源保护、水质管理、供水用水、设施管理和维护职责

供水企业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条

44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检查)

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检查(根据省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会和省大气办安排开展日常检查)

建设各方责任主体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档案调阅、网络动态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市、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第四十条。二、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2.《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

45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正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等。

市、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46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等。

市、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47

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检查建筑业企业资质是否满足相对应标准要求;检查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建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检查

全县取得建筑业资质企业、工程监理资质企业、全县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档案调阅、备案核查、网络动态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市、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九条;《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48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工程建设领域四项保证金清理规范监督检查

检查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一金三制”落实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项目四项保证金落实情况,有无增加企业负担行为

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等。

市、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8] 3号) ;2、《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18]16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4、《关于印发政策落实第三方评估指出问题整改任务清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 ] 251号)。

49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检查在建工程施工质量和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全县正在进行人防工程施工的建设项目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50

人防设备质量及保密检查

检查设备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设备从业企业行为是否符合保密要求

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十一、市交通运输局(7类)

51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监督检查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企业、货运车辆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系统监管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2.《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5.《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危险货运专用车辆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系统监管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52

道路运输客运经营的监督检查

班车客运经营许可、客运班线许可的监督检查

客运企业、班车客运车辆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系统监管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2.《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道路旅游客运企业许可的监督检查

旅客运输企业、旅游客运车辆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系统监管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53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客运站(场)经营的监督检查

客运输站场经营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道路运输货运站(场)经营的监督检查

货运输站场经营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54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的检查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行为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人、公交车辆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系统监管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55

巡游出租车经营的监督检查

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巡游出租车经营人、出租车车辆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系统监管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2.《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

3.《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56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为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监督检查

驾驶员培训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57

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维修经营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

十二、市农业农村局(7类)

58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第四十七条

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59

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

60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监督检查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监督检查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61

动物检疫监督检查

动物检疫监督检查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养殖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62

肥料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肥料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肥料生产企业和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

63

兽药生产监督检查

兽药生产监督检查

兽药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64

农药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农药生产监督检查

农药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一条

农药经营监督检查

农药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一条

十三、市水利局(2类)

65

取水许可检查

取水地点、取退水情况、计划用水情况、节水措施、计量运行情况、水资源费缴纳情况检查

市本级许可取水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市水利局

《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12号令,第289号令修改)

66

水土保持项目检查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市级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十四、市商务局(2类)

67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检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

品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和集团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

一般

检查

事项

现场

检查

市商务局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法律责任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68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监督检查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情况

市内依法

设立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一般

检查

事项

现场

检查

市商务局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9年第715号)第五条、第十九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使用情况和报废机动车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情况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9年第715号)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条

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情况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9年第715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协助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情况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9年第715号)第九条、第二十二条

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信息记录及上传情况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9年第715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十五、市文化和旅游局(6类)

69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是否接纳未成年人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广德市文化和旅游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是否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广德市文化和旅游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是否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广德市文化和旅游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是否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广德市文化和旅游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是否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广德市文化和旅游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70

娱乐场所检查

播放、表演的节目内容是否含有禁止内容

娱乐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广德市文化和旅游局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是否连接至境外曲库

娱乐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广德市文化和旅游局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娱乐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广德市文化和旅游局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是否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娱乐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广德市文化和旅游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是否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娱乐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广德市文化和旅游局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是否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娱乐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广德市文化和旅游局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71

旅行社经营事项检查

旅行社经营信息检查

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广德市文化和旅游局

1.《旅游法》

2.《旅行社条例》

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4.《安徽省旅游条例》

5.《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6.《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7.《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旅行社经营行为检查

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广德市文化和旅游局

旅行社管理情况检查

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广德市文化和旅游局

旅行社旅游安全情况检查

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广德市文化和旅游局

旅行社文明旅游情况检查

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广德市文化和旅游局

72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检查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检查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广德市文化和旅游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八条第一款                                                 2.《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73

印刷企业(含复制单位)

检查

出版物印刷单位检查

印刷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广德市文化和旅游局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2.《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五条

复制单位检查

复制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广德市文化和旅游局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                                      

2.《复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74

出版物经营单位检查

主要登记事项变更情况的检查

出版物经营单位(含出版物进出口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广德市文化和旅游局

1.《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

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九条

出版物经营活动符合规定情况的检查

出版物经营单位(含出版物进出口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广德市文化和旅游局

1.《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十六、市卫健委(13类)

75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

职业病诊断机构及人员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健康检查机构及人员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2.《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 第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监督检查

技术服务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76

放射卫生监督执法

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放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十三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执法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77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执法检查

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条

2.《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3.《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

4.《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5.《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四条

生产条件、生产过程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三条至第十九条

2.《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使用原材料卫生质量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3.《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六条

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消毒产品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2.《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2.《消毒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4.《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5.《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78

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执法检查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传染病疫情控制

医疗卫生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2.《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九条

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

医疗卫生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2.《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九条

3.《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医疗废物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及第五章

2.《安徽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

79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公共场所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第十条、第十二条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80

饮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对饮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饮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81

学校和托幼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对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学校、托幼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2.《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四条

3.《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82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三条

2.《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四条

83

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监督检查

对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三十四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4.《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四条

6.《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

7.《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9号)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三条

8.《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3号)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

9.《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令第1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

10.《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三条

11.《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

12.《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4号)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

13.《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12号) 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15.《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16.《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0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员的“两非”行为的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2.《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3.《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卫计委9号令)第二十条

4.《关于印发全国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实施办法》等

对医疗机构配置和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情况的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

84

血液安全监督执法

血站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

2.《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第五十条

单采血浆站监督检查

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

2.《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一条

85

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和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条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九条、第三十八条

4.《安徽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105号)第十五条

对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人员的监督检查

人员资质及其执业行为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条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九条、第三十八条

4.《安徽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105号)第十五条

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条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九条、第三十八条

4.《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3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86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设置人类精子库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4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人类精子库工作开展情况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人类精子库)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5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87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三十四、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

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监督检查

人员资质及其执业行为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三十四条

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

十七、应急管理局(6类)

88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证照有效性、特种设备检测检验、隐患排查治理、人员持证等情况

非煤矿山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反馈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四条

2.《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7、4.16、5.2.5、5.2.7、6.2.1.2、6.2.1.11、6.2.1.12、6.3.2.6、6.4.2、6.5.1.3、6.5.5.4、6.6.1.2、6.6.2.2、6.7.1.5项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八条

4.《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89

金属冶炼企业执法检查

劳动防护用品佩戴使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训等

金属冶炼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反馈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安全生产法》

2.《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

3.《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4.《关于发布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42号)

90

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至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三条、第八条至第二十二条等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至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三条、第六条至第八条等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的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至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第三条、第六条至第十六条等

91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对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三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等

对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三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等

对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三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等

92

烟花爆竹监督检查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监督检查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反馈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至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至第十五条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条、第五条至第七条、第十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等

93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硬件设施、专业技术人员、档案管理等

安全技术服务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反馈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

4.《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安监规〔2014〕133号)

十八、市市场监管局(22类)

94

登记事项检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6.《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7.《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8.《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10.《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2.《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6.《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7.《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8.《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9.《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1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4.《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5.《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8.《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3.《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5.《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8.《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9.《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2.《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3.《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95

公示信息检查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96

直销行为检查

重大变更事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宣传和推销行为、直销员招募、直销员证、直销员业务培训、直销员报酬支付、换货、退货、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直销企业总公司及驻皖分支机构、经销商、服务网点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与网络监测、书式检查相结合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2.《直销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十二条

3.《直销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三条

3.《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4.《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5.《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6.《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7.《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

8.《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

97

价格行为检查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等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

3.《安徽省价格条例》

4.《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

5.《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2007年政府令第199号)

98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99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

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以及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100

广告行为检查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媒体、广播、电视台(电台)、报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2.《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2.《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3.《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10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全市工业产品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抽样检测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3.《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七条、第十六条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抽样检测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10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2011年国家质检总局第11号公告)

103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104

食品销售检查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风险等级评定为中等、较高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风险等级评定为一般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05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一般检查事项

网络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2.《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106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其他销售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

107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

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

3.《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保健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108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市场在售食品

重点检查事项

抽样检验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109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七条

110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条件符合情况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2.《安徽省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皖质办发〔2018〕19号)

111

计量监督检查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计量法》第十八条

2.《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3.《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4.《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计量法》第十八条

2.《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条

4.《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四、十八条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计量法》第十八条

2.《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抽样检测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计量法》第十八条

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计量法》第十八条

2.《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二十条

3.《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

2.《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

112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2.《安徽省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皖质办发〔2018〕19号)

食品类、环境类、机动车类、综合类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食品类、环境类、机动车类、综合类检验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市场监管局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质监总局163号令)

113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社会团体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114

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特殊标志)使用行为检查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1.《商标法》第十六条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各类市场主体、产品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1.《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各类市场主体

115

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检查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

专利代理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网络检查、书面检查等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1.《专利代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2.《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

专利代理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网络检查、书面检查等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检查等

1.《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2.《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3.《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核查

专利代理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检查等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十九、市统计局(1类)

116

统计执法检查

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统计调查对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统计局

1.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的要求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第九条

2.《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4号)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

4.《安徽省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皖统〔2017〕58号)第七条

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

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

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

执行遵守统计法律情况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六条第二款                                                                                           

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执行统计政令和统计管理制度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

二十、市发改委(市粮储局)(3类)

117

地方储备粮检查事项

县级储备粮监督检查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发改委(粮储局)

《广德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县级储备粮财务资金监督检查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发改委(粮储局)

《广德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省级储备粮监督检查

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发改委(粮储局)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118

政策性粮食检查事项

粮食库存检查

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发改委(粮储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跨省移库等任务监督检查

政策性粮食收储、加工用粮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发改委(粮储局)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119

粮食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粮食收储、加工用粮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发改委(粮储局)

1.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

粮食收储、加工用粮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发改委(粮储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二十一、市气象局(2类)

120

防雷安全检查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检查

在广从事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气象主管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第二十一条

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定期检测开展情况

防雷安全监管重点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气象主管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121

施放气球检查

施放气球活动情况

施放气球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气象主管机构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