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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46638/202309-00026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柏垫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印发《广德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06 发布日期: 2023-09-06
索引号: 113417230032546638/202309-00026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柏垫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印发《广德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06
发布日期: 2023-09-06
关于印发《广德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6 10:28 来源:柏垫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广德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实施。

 

2023年4月10日


广德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细化救助标准,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文件,以及《关于印发<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1〕77号)、《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宣民社救〔2021〕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和条件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不受户籍地申请限制。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机构提供救助。

(一)支出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曰制大中专院校教育、患病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经各类救助帮扶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申请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之月起前6个月内,家庭总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的刚性支出后,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

2.申请之月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3.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同期6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价值15万元(含)以内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为生活必需交通工具的机动车辆(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 辆除外)。

车辆价值按照折旧后的价值确定,车辆价值=计税购置价-计税购置价x车辆已使用月数x月折旧系数(9座及以下车辆月折旧系数为0.6%,10座及以上车辆月折旧系数为0.9%,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

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含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新农村住房等),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商业、生产性用房(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得注册有“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等情形。

7.申请对象非共同生活的供养义务人,家庭财产需符合如下规定:不得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注册有“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等情形;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同期10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价值20万元(含)以内的生活用机动车。供养义务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律规定应承担供养义务的人。

(二)急难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亡、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紧急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根据申请家庭或个人的困难程度实行分层分类救助,确保重点对象重点救助,救助资金不得用于各类走访慰问活动,不得平均发放或年底突击发放。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对特殊困难对象,可取“一事一议”方式酌情给予救助或提高救助额度,也可以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和实效性。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因受持续性传染病疫情影响而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临时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对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后续支出压力较大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可在给予急难型救助后转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并按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审批程序进行二次救助。

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一)支出型救助对象

1.因疾病导致医疗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及其他救助帮扶后,人均负担的医疗费用仍然较大的,超过1万元及以上,按以下标准救助:

(1)特困人员,对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家庭承担部分按60%予以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对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家庭承担部分按50%予以救助。

(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对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家庭承担部分按40%予以救助。

(4)支出型贫困家庭,对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家庭承担部分按30%予以救助。

(5)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因支出致困对象,对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个人承担部分按20%予以救助。

2.对于低收入家庭成员因病个人自负费用不足1万元的特殊困难对象,应视其家庭困难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不得低于2倍城市低保标准,且不得超过个人自负费用的60%,否则不予救助。

3.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含研究生及以上、军校生)期间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经申请每生每学年最高可给予6倍城市低保标准的一次性救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支出型贫困家庭,经申请每生每学年最高可给予5倍城市低保标准的一次性救助。

4.对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支出型救助对象,如家庭成员因残疾康复治疗和配备必要的辅助器械等,根据其困难程度和家庭人口给予救助,但户均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二)急难型救助对象

对于符合急难型救助条件的对象,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和困难程度,单次户均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2-4倍。

三、审核确认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核确认工作,村(居)委员会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困难家庭或个人开展临时救助工作。

除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存在异议、申请对象家庭情况较为复杂等情形外,民主评议不再作为必须程序。

(一)申请受理

临时救助申请,由申请人户籍或急难事件发生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交身份证、临时救助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和其他与临时救助相关的证明材料。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全的材料。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审核确认

1.支出型救助审核确认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遭遇的困难类型进行核实,对核对、调查无异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无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不予批准的,审核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可取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程序,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

2.急难型救助审核确认程序

对情况特别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的,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先行救助,简化程序,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有关信息,补齐手续,同时报告县级民政部门。

3.救助方式

(1)资金救助。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对紧急衔接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等其他需要紧急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但应由受领人及2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2)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或紧急救治等方式。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购制度执行。

(3)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指导其提出申请,对需要社会力量补充救助帮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向其提供相应的转介服务。

(三)不予救助情形

1.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2.不配合审核审批管理机关调查,不说明致贫致困原因的;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人员及其他受助情况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4.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

5.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四、备用金制度

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临时救助备用金由县级民政部门每年按照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际使用情况转移支付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资金采取按需循环拨付。资金使用严格按照广德民政局广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广民〔2022〕5号)、广德市民政局《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操作细则》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细则由广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