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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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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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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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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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更新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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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
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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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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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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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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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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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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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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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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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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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包括信息索引、名称、内容概要、生成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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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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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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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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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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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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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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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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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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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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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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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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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网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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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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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
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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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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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用户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性质等用电业务的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办理环节、申请资料以及业务办理环节中涉及审核查验事项的范围、明细和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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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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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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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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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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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价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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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向各类用户计收电费时执行的政策文件以及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有偿服务时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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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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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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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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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质量和“两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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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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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供电可靠性、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等政策文件和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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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压合格率和供电可靠性指标按季度公布,公布的日期为次季首月20日前
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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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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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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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限电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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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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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限电的,供电公司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和停电时间;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限电的,供电公司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和停电时间;其他情况发生停限电,包括供电营业区有序用电方案、限电序位等,按国家规定将有关情况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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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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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指中心
营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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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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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及制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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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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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公司供电服务所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供电企业制定的涉及用户利益的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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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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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营销部
运检部
安监部
发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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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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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承诺及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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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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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公司供电服务承诺以及供电服务热线、12398能源监管热线等服务渠道。供电服务热线与12398能源监管热线标识同步、同对象公开。
供电企业应主动将供电服务热线号码与12398能源监管热线号码通过即时通讯软件、短信、移动客户端等渠道推送告知到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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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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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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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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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公平开放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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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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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执行的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行为的政策文件和制定的相关制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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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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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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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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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网可开放容量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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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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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本地区配电网接入能力和容量受限情况,相关情况按季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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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网可开放容量按季度发布,公布的日期为次季首月20日前
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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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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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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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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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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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公司每年3月20日前编写并发布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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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公司每年3月20日前编写并发布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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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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