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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46638/202311-00106 组配分类: 学生资助政策
发布机构: 柏垫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安徽省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1-27 发布日期: 2023-11-27
索引号: 113417230032546638/202311-00106
组配分类: 学生资助政策
发布机构: 柏垫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安徽省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1-27
发布日期: 2023-11-27
安徽省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27 15:37 来源:柏垫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261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教育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支持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确定。

第三条 补助资金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实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全省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重点支持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深度贫困地区县。2019-2020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为学校配备特殊教育教学专用设备设施和仪器等。

(二)支持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教室)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对随班就读学生较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三)支持向重度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供送教上门服务,为送教上门的教师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支持探索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医教结合实验,配备相关仪器设备,为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

资源中心应当优先选择在未建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县,资源教室应当优先设立在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且在当地学校布局调整规划中长期保留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医教结合”实验项目应当优先选择具备整合教育、卫生、康复等资源的能力,能够提供资金、人才、技术等相应支持保障条件的地区和学校。

上述政策到期后,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按程序调整补助资金支持方向。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市县(区)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审核市县(区)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有关市县(区)资金预算金额。

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承担在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六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按照基础因素、绩效因素分配到各市。其中:

基础因素(权重60%)下设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生数、特殊教育学校数、特殊教育专任教师数、特殊教育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支出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绩效因素(权重40%)下设随班就读人数占特殊教育总人数比例、绩效评价结果、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指示要求等子因素。其中,随班就读人数占特殊教育总人数比例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绩效评价结果子因素主要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各地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相关标准,组织评价获得数据。如省财政厅单独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相关市县(区)以省财政厅的评价结果为准。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指示要求子因素,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数据。

计算公式为:

某市县(区)补助资金=(该市县(区)基础因素/∑有关市县(区)基础因素×权重+该市县(区)绩效因素/∑有关市县(区)绩效因素×权重)×补助资金年度预算资金总额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要求和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等。

第七条 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向财政部、教育部审核汇总报送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当地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全市工作目标和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八条省级财政在收到中央资金预算后,会同省级教育部门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

第九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和本级财政安排相关资金,加大统筹力度,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县(区)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特殊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国家和省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 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申报使用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7〕477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261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教育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支持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确定。

第三条 补助资金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实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全省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重点支持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深度贫困地区县。2019-2020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为学校配备特殊教育教学专用设备设施和仪器等。

(二)支持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教室)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对随班就读学生较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三)支持向重度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供送教上门服务,为送教上门的教师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支持探索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医教结合实验,配备相关仪器设备,为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

资源中心应当优先选择在未建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县,资源教室应当优先设立在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且在当地学校布局调整规划中长期保留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医教结合”实验项目应当优先选择具备整合教育、卫生、康复等资源的能力,能够提供资金、人才、技术等相应支持保障条件的地区和学校。

上述政策到期后,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按程序调整补助资金支持方向。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市县(区)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审核市县(区)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有关市县(区)资金预算金额。

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承担在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六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按照基础因素、绩效因素分配到各市。其中:

基础因素(权重60%)下设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生数、特殊教育学校数、特殊教育专任教师数、特殊教育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支出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绩效因素(权重40%)下设随班就读人数占特殊教育总人数比例、绩效评价结果、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指示要求等子因素。其中,随班就读人数占特殊教育总人数比例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绩效评价结果子因素主要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各地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相关标准,组织评价获得数据。如省财政厅单独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相关市县(区)以省财政厅的评价结果为准。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指示要求子因素,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数据。

计算公式为:

某市县(区)补助资金=(该市县(区)基础因素/∑有关市县(区)基础因素×权重+该市县(区)绩效因素/∑有关市县(区)绩效因素×权重)×补助资金年度预算资金总额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要求和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等。

第七条 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向财政部、教育部审核汇总报送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当地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全市工作目标和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八条省级财政在收到中央资金预算后,会同省级教育部门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

第九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和本级财政安排相关资金,加大统筹力度,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县(区)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特殊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国家和省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 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申报使用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7〕4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