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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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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7349680372/202210-00102 组配分类: 专项工作
发布机构: 市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安全监督执法典型案例(2022)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0-19 发布日期: 2022-10-19
索引号: 113417237349680372/202210-00102
组配分类: 专项工作
发布机构: 市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安全监督执法典型案例(2022)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0-19
发布日期: 2022-10-19
安全监督执法典型案例(2022)
发布时间:2022-10-19 10:08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广德市城管执法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案

 

2022年3月1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施工的某项目工程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超过5米,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未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单位对混凝土模板支撑危大工程未进行安全巡视和组织验收,项目负责人未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案件移送我局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3日对该施工现场进行了复查。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存在如下违法行为:1、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未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进行安全巡视和组织验收;2、项目负责人未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37号令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三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整。

    法律链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