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发挥资金最大使用效益,保障全局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商务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财务管理基本原则: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依据本单位工作任务和要求,本着“保工资、保运转”、勤俭节约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编制部门财政预算。
第四条 收支必须依批复的预算执行,严格控制无预算的支出。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六条 所有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七条
(一)审批权限。局机关工作人员的日常报销,按以下审批权限和流程办理:
1.金额在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经办人员填写报销单并附原始单据和必要的附件,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初审,局分管业务领导、局财务、局主要负责人审核,局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后,由出纳办理支付。
2.金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经办人员提出申请,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经办人员填写报销单并附原始单据和必要的附件,按上述审批流程办理支付。
3.预算内基本经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文印打印费用、办公耗材、固定电话网络费用、水电费等费用,按上述1审批流程办理支付,无需党组会研究,超出预算基本支出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经办人员填写报销单并附原始单据和必要的附件,按上述1审批流程办理支付。
(二)差旅费。差旅费的支出按照广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德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字〔2022〕188号)文件执行。出差前应填写出差审批单,同一事项共同出差的,由一人统一报销相关费用。报销凭证应包括:出差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封面、原始票据、公务卡结算小票等。如参加培训、会议,应提供培训、会议文件。
公务出差均须提前申报,原则上领导班子成员或3人以上(含3人)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可申请使用公务用车。3人以下因公外出遇特殊情况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经分管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予以派车(无出差审批单不派车)。报销涉及公车平台驾驶人员开支的(只限于住宿费)。
(三)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费的支出按照《中共广德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德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县办〔2015〕8号)执行。公务接待一事一结(签)。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相关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费用凭证应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简称“四单”合一)。“四单”不齐全的,财务不予报销。原则上不安排职工工作餐,如特殊情况确需安排,由分管领导报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出具派餐单。
(四)办公费。是指单位购买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局机关发生的所有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采购,由局办公室审核,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集中采购。
(五)项目类。奖励补助类项目资金拨付应当包括:发票、奖补文件(要求公示的,必须公示)党组会会议记录、资金分配方案等。
第八条 支付方式。
1.现金支付。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尽量控制现金支出,努力实现无现金结算。
2.转账支付。原则上1000元以上的采用转账支付,确因特殊情况需现金支付的,报请同意后,经办人出具说明后支付。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原则为先调剂,再购买。严格按规定标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厉行节约,从严控制,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第十条 局办公室负责管理局机关资产,凡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建立资产卡片,明确每个资产的使用部门和使用人,保证一卡一物。财务科负责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并计提累计折旧。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参照广德市政府关于《广德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调动或退休,应当对其经管的资产进行清点并办理移交手续,不得擅自带走或转让。
第六章 会计交接
第十三条 移交程序。会计人员离职前,须将本人所经管的财务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会计移交清楚,接管会计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1.现金要根据帐面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
2.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
3.银行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一致。
4.各种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余额要和总帐有关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大额往来帐户要与往来单位或个人核对。
5.公章、空白支票、收据、科目章及其它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交接双方应在财务软件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据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第十四条 会计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审计科分管领导监交。财务审计科负责人交接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根据财务公开要求,定期对相关经费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根据相关部门或内部管理要求开展各项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有文件中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