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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90757022H/202301-00104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安徽省市场监管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1-12 发布日期: 2023-01-12
索引号: 11341723090757022H/202301-00104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安徽省市场监管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1-12
发布日期: 2023-01-12
《安徽省市场监管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1-12 16:10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制定的背景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积极探索在市场监管领域采用柔性监管新方式,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起草过程

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规定,借鉴上海、北京、重庆以及杭州、无锡等地做法,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安徽省市场监管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征求意见稿),赴有关地市,召开了由一线执法人员参加的座谈调研会,向全系统和全社会征求意见,召开由省局法律顾问,专家学者,省司法厅法治督察处、法治调研处、执法监督处负责人,省局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专家论证会。将各环节征求的意见逐次吸收修改,最后形成了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一)以清单的形式规定在6个业务领域(市场主体监管、广告监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管、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食品监管、直销监管等)的30个情形中,这些情形同时符合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要求,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当事人违法行为未列入清单,但符合规定的6种情形,原则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除外。

(三)违法行为符合清单规定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同时又存在其他违法情形,应当进行综合考量,发现不属于情形显著轻微或者有明显危害的,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四)规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尽量减少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

(五)规定按照《清单》规定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若因当事人、第三人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证据灭失、危害后果扩大等影响,但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总之,《清单》的形式规定在6个业务领域的30个情形中,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另当事人违法的行为未列入清单,但符合规定的6种情形,原则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除外。

同时《清单》还规定了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若因当事人、第三人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证据灭失、危害后果扩大等影响,但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的情形,体现了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尽职免责的保护。

 解读人:杨帆

 电话:63356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