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市2022年临时救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 有关要求,不断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 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 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民政部、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 2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皖民社救字〔2021〕77号)、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宣民社救〔2021〕 16号)及省、市民生实事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 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 政工作和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要求,以有效 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 按照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工作要求,坚持托底、 高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 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科学界定临时救助的范围和标准, 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 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切实保障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 目标任务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 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 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过渡 性救助,坚持兜底线、救急难,做到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 众求助有门,救助及时,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的衔 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实现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
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三、 实施内容
( 一)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取消户籍地、居住地 限制,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可在急难发生地申请临时救助, 受理乡镇(街道)应进行核实,防止重复救助。有下列情形
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急难型救助对象。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员突 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
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 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
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1.资金救助。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
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对紧急衔接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等其他需要紧急实施临 时救助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但应由受领人及2名
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2.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 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或紧急救治等方式。除
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3.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 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 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
向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
(三)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 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 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有条
件的乡镇可适当提高。
1.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月保障标 准的2倍。救助对象为个人的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 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
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
2.支出型救助对象: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 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应按照 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其中特困救助供养对象不 超过个人自付费用的40%、城乡低保对象不超过个人自付费
用的30%、低收入家庭不超过个人自付费用的20%、其他困
难家庭不超过个人自付费用的10%予以救助,救助金额靠近 取整(百元)。原则上控制在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 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应结合教 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低保月保 障标准的2-6倍。单次救助金额最高上限为5000元,自费
金额乘以相应比例少于1000元不予以救助。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 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因受持续性传染病疫 情影响及其他特殊情况而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可按照“一 事一议”的方式适度提高救助额度,或给予二次救助,且第
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四)救助程序
居民申请临时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 理、审核确认。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交居民身份证、临 时救助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等申请材料。受申 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 出临时救助申请。具体申请、审核、确认程序按照《安徽省
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7号)执行。
(五)备用金制度
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乡镇(街 道)在紧急情况下,对困难家庭实施救助。临时救助备用金 由民政局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转移支付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资金采取按需循环拨付。动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实
施救助的,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