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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市粮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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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3900J/202208-00041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市发改委(市粮储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事指南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8-11 发布日期: 2022-08-11
索引号: 11341723003253900J/202208-00041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市发改委(市粮储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事指南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8-11
发布日期: 2022-08-1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2-08-11 08:30 来源:市发改委(市粮储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设定依据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4.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5.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根据行政许可法,上述规定符合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和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国家发改委为落实节能法的要求,将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强制性前置条件,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与环境评估等一样,已成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制度的重点环节。

二、实施机构

    广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审查标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八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五、受理条件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实施节能审查。

六、联办机构

    无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 辖区内企业或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等报请节能审查文件(必要)

    2.项目节能报告(必要)

九、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1:45;下午1:30-4:30。

十、办理地点

    广德市县天官山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个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期限内

十三、咨询电话

    0563-6029181

十四、监督电话

    0563-602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