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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4583L/202302-00126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卢村乡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广德市2022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办事指南]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2-23 发布日期: 2023-02-23
索引号: 11341723003254583L/202302-00126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卢村乡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广德市2022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办事指南]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2-23
发布日期: 2023-02-23
广德市2022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3-02-23 15:14 来源:卢村乡 浏览次数: 字体:[ ]

广民〔2022〕56号

关于印发《广德市2022年特困人员救助供 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广德市2022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德市2022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 有关要求,不断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升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 务院令第649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 45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 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安徽省特困人 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及省、市民生实事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 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 政工作和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尽力而 为、量力而行,不断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织密特困供养对象安全网,守住不

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二、 保障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 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 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

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三、 保障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 于上年度我市城乡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且不低于我市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就高不就低。基本生活标准 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养老服务补贴、 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宣城市政府公布标准执行。

(二)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 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确定,根据特困人员不能自理程度等

因素分类分档确定,体现差异性。

四、 实施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皖事 通一皖救一点通"进行网上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 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签 署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 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审核确认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 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 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 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 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审联批予以确认,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 审意见,并重新公示。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五、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 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 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 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自主申请的,应 当主动帮助其申请。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 (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 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根据评估结果 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 (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要和每月长期公示一并张贴,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作出终止决定并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

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供养对象每年都应进行抽查核实。供养对象实行市、乡 (街道)两级档案管理;市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六、 资金筹措及管理

( 一 )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

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

(二)资金筹措。市民政局结合实际统筹中央和省级补 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丧葬等支出。

(三)资金管理。特困供养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分散供养人员的特困生活补助资金通过社保卡发放。集 中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特困供  养机构账户。集中供养特困对象个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等,应发给个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购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经营收入等,可统筹用于机构管理、改善特困老人生活条件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的原土地、山(林)地等收入及涉农补助 资金,应当在尊重其合法使用、处置个人财产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生活质量。

七、保障措施

( 一)明确职责分工。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市财政局负责督促乡镇(街道)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健全落实机制。 市人民政府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制定、资金落实、监督执行等事项,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特 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范围、供养标准、动态管理等的监督考 核,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