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市农业农村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市农业农村局 > 政策法规 > 部门文件
索引号: 11341723003254102J/202209-0004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关于印发《广德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士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政办【2022】42号
生成日期: 2022-09-21 发布日期: 2022-09-21
有效性: 有效
索引号: 11341723003254102J/202209-0004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关于印发《广德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士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政办【2022】42号
生成日期: 2022-09-21
发布日期: 2022-09-21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广德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士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21 08:52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广德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

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

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广德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95

 

广德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

风险防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按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农业部 中央农办 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和《安徽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皖农政改〔2021156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规范管理,做好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期限可以采取分期租赁的办法,但一律不得超过土地承包剩余时间。

第四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五条 县、乡(镇)和街道应当加强服务,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等)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永久基本农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蔬菜、油料和饲草饲料生产。

第六条 乡(镇)和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流转主体生产管理和市场营销能力等因素,引导受让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垒大户。

第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乡(镇)和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以企业、组织或个人等形式通过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

第二章 建立统一规范的流转交易制度

第九条 鼓励承包方和受让方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交易成功后,与农户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并经流转交易鉴证。

第十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统一使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流转合同中应明确土地流转用途、风险保障、土地复垦、能否抵押担保和再流转,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三章 建立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

第十一条 县、乡(镇)和街道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整村(组)流转承包地的,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对于不愿流转土地的农户,发包方可采取互换等方式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

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街道或者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土地流转面积2000亩以下的,由乡(镇)、街道审核;土地流转面积2000亩(含)至10000亩的,由乡(镇)、街道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土地流转面积10000亩(含)以上的,由乡(镇)、街道将相关材料层报设区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

(三)县级或者乡(镇)、街道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流转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的主体资质、农业经营能力、生产经营项目、流转土地用途、既往流转合同履行、经营风险防范、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以及对涉及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数量、面积、耕地质量等级等事项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县、乡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指导使用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四章 建立分级备案制度

第十二条 按照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面积的多少,以乡(镇)、县为主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分级备案制度,通过备案,准确掌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情况,实施有效监督。

第十三条 备案标准。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流转农村土地均应在乡(镇)、街道进行备案;流转面积2000亩(含)以上的,在乡(镇)、街道备案后,由乡(镇)、街道报广德市农业农村局备案流转面积超过10000亩(含)以上的,由广德市农业农村局报宣城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四条 备案事项。备案应包括企业(组织或个人)的基本情况、流转土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的申请、资格审查项目审核意见、土地流转合同、土地使用情况等内容。对流转农户承包耕地面积超过上限控制标准或者涉及整村整组流转的,要重点备案。除上述备案内容,还需备案企业(组织或个人)流转土地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发展计划,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的同时备案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户委托村集体流转委托书、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同意流转的会议决议。

第十五条 备案程序。在流转合同签订或鉴证后,5个工作日内,流入方按照备案内容要求,到乡(镇)、街道备案登记。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将备案资料按照一件一档的要求存档保管,同时将流转面积2000亩以上的相关资料及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县级按照备案标准,及时逐级上报相关备案资料。每年630日、1231前乡镇、街道要分两次将土地流转汇总表报市农业农村局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 备案方式。推行土地流转合同电子和纸质双备案制度。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的建设完善,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十七条 备案要求。乡(镇)、街道每年要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备案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摸清目前状况,补充备案。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变更备案事项。未经备案的,不得享受有关土地流转和农业项目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第十八条 严格规范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行为。凡是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村整组流转的,必须经全体农户书面委托,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强迫命令、搞一刀切,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土地流转服务主体可以开展信息沟通、委托流转等服务,但禁止层层转包从中牟利。

第十九条 鼓励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先付租金、后用地。对整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鼓励流转双方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乡(镇)、街道可按照流入方缴纳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建立健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风险保障金制度,用于防范承包农户权益受损。流转合同期满流入方无违约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退还。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积极探索与农业保险、担保相结合的有效模式,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第六章 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二十条 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履约监督,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乡(镇)、街道每年要定期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风险防范情况等开展定期监督检查,重点督查经营能力、流转土地用途、流转合同执行等情况。采取坚决措施严禁耕地非农化、防止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探索利用网络、遥感等现代科技手段实施动态监测。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引导流转双方依法依规解决流转矛盾。县级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建设,积极开展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乡(镇)、街道、村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的意见》农经发〔20168要求,乡(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或明确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村组设立调解小组或指定专人调解,开展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区域内,不从事粮食生产的停止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特别对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流转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对流转农村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合同约定的企业(组织或个人),流出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解除流转合同,并要求赔偿。

第二十三 建立部门责任追究制,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担。

(一)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做好土地流转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发现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联合查处。要指导流转农村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投入品,防止出现掠夺性经营,确保耕地质量等级不下降。

(二)自然资源部门要重点加强对企业(组织或个人)流转农村土地的非农化”“农转非、设施农业用地等情况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审查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可结合本地实际和本实施细则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明确审查审核的具体流程。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