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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90757022H/202207-00032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7-21 发布日期: 2022-07-21
索引号: 11341723090757022H/202207-00032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7-21
发布日期: 2022-07-21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21 10:36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制定背景

2018年10月,省工商局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皖工商企监字〔2018〕138号),积极探索建立自我承诺、主动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2021年8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对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修复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2021年10月9日,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44号令、45号令及有关文件事项的通知》,进一步细化完善信用修复有关程序、标准。11月12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一市三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长三角市场监督管理信用承诺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市监〔2021〕241号),对信用承诺的修复工作提出要求。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在吸纳原有相关信用修复文件内容基础上,结合我省市场监管部门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23条,主要内容包括四个部分。

一是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明确了制定依据,对信用修复管理、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有关结果信息以及不实承诺信息的概念进行了明晰,并对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分工和工作原则进行了规定。

二是第五条至第十条,对不同的失信情形分类施策,规定了相应的信用修复方式、条件等。

三是第十一条至第十九条,对信用修复申请的材料提交、修复程序、信息共享及撤销修复决定等进行了明确。

四是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对依法履行职责、建立信用修复联动机制、施行日期及废止原有文件等进行了明确。

三、《暂行办法》规定的信用修复对象和方式是什么?

《暂行办法》规定信用修复的对象包括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不实承诺信息,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产生的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抽查结果信息的当事人。

针对不同的违法失信情形,规定了不同的信用修复方式。针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应当予以移出。针对被标记为个体工商户异常记载状态的,应当予以恢复。针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予以提前停止公示。针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不实承诺信息和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有关结果信息,应当予以停止公示。

四、哪些情形无需申请信用修复?

《暂行办法》第七条梳理列举了无需申请信用修复,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相关信息、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四类情形:

(一)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仅受到3000元以下(含本数,下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受到30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的;

(二)因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届满三年的;

(三)因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届满五年,未再发生《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四)因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届满三年的。

五、信用修复的条件是什么?

《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了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和程序等处理。

《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了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停止通过公示系统公示不实承诺信息和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有关结果信息,按照以下条件进行修复:

(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用修复的条件

1.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期满三年后,又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当事人已经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的;

2.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期满三年后,又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当事人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

(二)不实承诺信息信用修复的条件

不实承诺信息公示届满六个月后,其中属于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作出虚假承诺的信息公示满一年后,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1.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纠正相关失信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

2.自信息公示之日起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期间未再产生不实承诺信息;

3.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未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4.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有关结果信息信用修复的条件

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有关结果信息公示届满一年后,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1.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纠正相关失信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

2.自信息公示之日起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期间,未再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产生存在问题的抽查结果信息;

3.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未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4.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六、信用修复的申请和办理方式有哪些?

为了方便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到具有受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通过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一)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二)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标记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三)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四)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受理、核查,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核、决定;

(五)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六)不实承诺信息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认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七)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有关结果信息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录入该条信息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同时《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等方式告知、送达当事人,提高信用修复办理效率。

七、申请信用修复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停止公示不实承诺信息和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有关结果信息,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信用修复申请书;(二)守信承诺书;(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四)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因公示信息抽查存在问题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后,已依法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申请停止公示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相应结果信息的,无需提交前款第(三)项材料。

解读人:王敏   联系电话:0551-63356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