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37673 /202205-00168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通知 |
名称: | 关于印发广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文号: | 政办〔2022〕18号 |
生成日期: | 2022-05-27 | 发布日期: | 2022-05-27 |
有效性: | 有效 |
索引号: | 113417230032537673 /202205-00168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
发布机构: | 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通知 | ||
名称: | 关于印发广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
文号: | 政办〔2022〕18号 | ||
生成日期: | 2022-05-27 | ||
发布日期: | 2022-05-27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5月27日
广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2 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2.3 工作组
2.4 专家委员会
3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市级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广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省、宣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完善机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财产损失。
(2)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在灾害处置中发挥主导作用,承担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合作、协同应对,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级政府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4)坚持综合协调、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5)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强化灾害风险防范,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整合资源、科学应对,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德市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周边县(市、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广德市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1.1 市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
市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救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市减灾救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市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市应急局局长,市人武部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市委宣传部、市直机关工委、市发改委(市粮储局)、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发展中心)、市生态环境分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交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医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科协、市红十字会、市人武部、武警广德中队、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气象局、宣城银保监分局广德监管组、市供电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等。
市减灾救灾委根据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决定增加其他成员单位。
2.1.2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减灾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担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承担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市减灾救灾委专家组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减灾救灾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3)市直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协调市直机关及各驻广单位救灾对口支援工作。
(4)市发改委(市粮储局):统筹将减灾救灾及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市应急、财政部门制定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会同市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灾后重建中央及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等。负责油气长输管道的隐患排险和应急处置工作,强化管道沿线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切实维护管道设施安全,发生事故灾害后,快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5)市教体局: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减灾救灾方面专家学者开展减灾救灾活动;会同市应急部门做好教育领域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6)市科技局: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震后震情跟踪监测和趋势判定,地震烈度和震灾调查,以及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开展防灾减灾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加强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的攻关研究。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方面的专题学术交流,促进防灾减灾救灾学科发展;组织以防灾减灾救灾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社会力量支持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自主创新能力。
(7)市经信局:协调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协调做好相关救灾捐赠工作。
(8)市公安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灾区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9)市民政局: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10)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负责编制市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督促市属企业开展减灾救灾,协调相关救灾捐赠工作。
(11)市人社局:加强全市减灾救灾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社会保险保障能力,确保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按规定落实防灾减灾中的工伤待遇保障,加大受灾地区就业帮扶力度。
(1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发展中心):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预防和减轻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3)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14)市住建局(人防办):配合做好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安全应急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工作。利用人防指挥通信系统、人防工程、疏散基地等战备资源,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援保障。
(15)市交运局: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工作期间交通基础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16)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应急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17)市水利局:负责落实水旱灾害防御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18)市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具体承担肉类等重要商品协调储备调运和市场调控工作。
(19)市文旅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提升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水平,保护重点文物安全,指导A级旅游景区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全市应急广播管理,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20)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治工作,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抚慰工作。
(21)市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2)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和市场巡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保持市场价格稳定。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和药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23)市医保局:负责受灾地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大病医疗救助、医疗保障综合协调等工作。
(24)市城管执法局:配合做好城市基础设施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及时拆除影响安全和防灾减灾救灾的城市违章建筑。会同应急部门做好城市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的灾情核实上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企业,做好因灾损坏供水、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保证群众生活需要。
(25)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气象服务,提出防御气象灾害的对策与建议;负责组织做好全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农业气象技术服务、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等工作。
(26)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负责组织管理、调配红十字会员、志愿者和救护员,参与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工作;依法开展社会募捐,负责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27)市人武部: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军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28)武警广德中队:根据市委、市政府兵力需求,组织指挥武警部队担负抢险救灾任务,协同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稳定,支援地方开展灾后恢复重建。
(29)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承担防范化解火灾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确保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
(30)宣城银保监分局广德监管组:指导开展全市政策性保险和山区库区农房保险以及与自然灾害相关的各类保险工作,引导行业加强自然灾害的风险分析,监督相关保险公司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31)市供电公司:负责受灾区域的救灾指挥部、医院、集中安置点等重要目标的应急供电工作,会同应急部门做好电网灾情的核实和上报工作;做好因灾损坏电网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恢复灾区供电。
(32)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负责通信网络、救灾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配合做好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等工作。
2.2 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为市减灾救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评估会商、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统计分析核定上报灾情信息,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应对重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市减灾救灾委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办公室力量,增加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粮储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发展中心)、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交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审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气象局为办公室成员单位,与市应急局联合办公。
2.3 工作组
在应对重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市减灾救灾委成立以下8个工作组:
(1)生活救济组:市应急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粮储局)、市公安局、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交运局、市商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医疗等基本生活,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市应急局牵头,市教体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发展中心)、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文旅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气象局、市科技局、市供电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核查和上报工作。
(3)卫生防治组:市卫健委牵头,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等工作。
(4)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发展中心)、宣城银保监分局广德监管组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市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市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5)接收捐赠组:市应急局牵头,市直机关工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市审计局、市红十字会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信息公开和监管。
(6)恢复重建组:市发改委牵头,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发展中心)、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水利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电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7)监督检查组:市审计局牵头,市直机关工委、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8)宣传报道组: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局、市文旅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2.4 专家组
市减灾救灾委设立专家组,对全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市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及时向市应急局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测绘地理信息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发改委(市粮储局),要求做好救灾物资发放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做好救灾物资调运保障。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经开区、太极洞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市应急局按照规定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灾情数据。各级灾害信息员队伍为实现灾情信息及时准确传递,提供有效支撑保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市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政府和宣城市应急局报告。
市应急局对造成辖区内10人(含10人)以上死亡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应在上报宣城市应急局的同时,同步上报省应急厅和应急管理部。报告方式可通过电话、传真、微信、短信或报灾系统等上报。对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求核实信息的指令,市应急局应及时反馈情况,原则上,电话反馈在接到指令后30分钟内完成,书面反馈1小时内完成。
4.1.2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应急局立即向市政府、宣城市应急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按照相关规定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
4.1.3 对于干旱灾害,市应急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及时会商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灾害发生情况,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2.2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4.2.3 灾情稳定前,市减灾救灾委或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重大以上自然灾害,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对外发布灾情及抗灾救灾信息动态。
4.2.4 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2.5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3万间或1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情发生后,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救灾委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宣城市减灾救灾委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减灾救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救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委、市政府、宣城市应急局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救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会商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会同市发改委(市粮储局)紧急调拨市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工作。
(5)市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上级资金和物资支持。
(6)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军队有关部门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市发改委(市粮储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经信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及城区应急供水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卫健委及时组织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8)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9)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市应急局牵头有关接受捐赠主体(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应急局、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应急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市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000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情发生后,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和宣城市减灾救灾委报告。
5.2.3 响应措施
灾害发生后,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减灾救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救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委、市政府、宣城市应急局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救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会商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会同市发改委(市粮储局)紧急调拨市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工作。
(5)市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上级资金和物资支持。
(6)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军队有关部门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市发改委(粮储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经信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卫健委及时组织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8)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9)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市应急局牵头有关接受捐赠主体(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应急局、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应急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市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7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6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1500间或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严重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和宣城市减灾救灾委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局长)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会商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会同市发改委(市粮储局)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工作。
(5)市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上级资金和物资支持。
(6)军队有关部门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8)市应急局、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7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6000 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严重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向市委、市政府和宣城市减灾救灾委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员方开展救灾工作。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4)根据需要,市应急局会商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会同市发改委(市粮储局)向受灾地区及时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工作。
(5)军队有关部门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卫健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响应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方,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相关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各地统筹使用中央、省和地方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市应急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应急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受灾乡镇、街道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应急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宣城市应急局备案。
6.2.3 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的绩效。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欠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市应急局根据乡镇(街道)应急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市应急局收到受灾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及时汇总上报上级应急部门,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资金支持。参照中央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会商市财政局提出市级资金补助建议,审核后下达。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按规定逐级上报评估结果。
6.3.4 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市发改委(市粮储局)、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规定,合理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各级政府保障救灾资金投入。
7.1.1 市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市财政每年综合考虑灾情,按规定程序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各级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多渠道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求。
7.2 物资保障
7.2.1 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合理规划建设市、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救灾物资储备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健全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较大、重大等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进一步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协议制度,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做到全覆盖,切实提升应急救助物资保障能力。
7.2.3 修订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参数,规范储备库(点)和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的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应急通信网络建设,建设管理覆盖县乡两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较大、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加强部门间的互联互通,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市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政府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保障。
7.4.2 市、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防灾减灾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落实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灾害信息员按A、B岗设置。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加快各种灾害地面监测站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利用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完善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7.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建立健全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7.8.1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宣传月”“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 组织开展市、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专业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 预案演练
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广德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7年6月16日印发)同时废止。
主办: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广德市信息中心
地址:广德市爱民路99号 邮编:242200 运维电话:0563-6022923 0563-6025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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