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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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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4102J/202206-00023 组配分类: 耕地地力保护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关于印发2022年广德市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6-14 发布日期: 2022-06-14
索引号: 11341723003254102J/202206-00023
组配分类: 耕地地力保护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关于印发2022年广德市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6-14
发布日期: 2022-06-14
关于印发2022年广德市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14 16:39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2年广德市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资金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农〔2022287号)及《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皖财农〔2022268号)精神,结合我市水稻生产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应对农资价格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增支影响,稳定种粮农民收入,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支持粮食生产。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一次性补贴资金发放对象是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合法耕地(即通过合法程序获得合法经营权)上的水稻实际种植者(包括农民、种粮大户等);通过土地流转到种植大户名下的一次性补贴归实际种植大户所得。

(二)补贴依据。该补贴以生产者当年在合法耕地上实际播种的水稻种植面积为依据,不包括在国家和省已明确退耕的土地、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或禁止开垦的土地上的水稻种植面积;不包括已被政府征用并获得补偿、暂时未能开发使用的耕地上的水稻种植面积;不包括上海市白茅岭农场种植面积等。种植农田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面积为发放依据。对暂未确权的耕地,以农户原计税面积发放补贴。

(三)补贴标准。市政府根据上级下达补贴资金总量662万元以及符合条件的水稻种植申报面积,综合测算确定一次性补贴资金发放标准。

(四)补贴兑付。充分利用农业补贴兑付等工作基础,将补贴资金通过财政惠农补贴系统一卡通直接发放给补贴对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补贴,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安全、足额、准确兑付,切实发挥补贴政策效应。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2022年广德市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实施方案》,于4月上旬将补贴资金实施方案上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二)统计核实水稻种植面积。按照村组登记、乡镇审核、市级核定的程序,对农户种植水稻面积进行登记核实。

1.村组登记。根据今年当前我市水稻种植实际情况,此次种植面积采取预报制上报,若登记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的,经认定后明年再补报,对超报部分追缴退款并予以处罚。村组按照补贴政策要求,对种粮农户水稻种植面积进行逐户精准预测登记,经农户签字确认、村组张榜公示等程序后,将登记结果上报乡镇。

2.乡级审核。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村级上报的水稻种植面积进行认真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经部门及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核定。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国家统计局广德调查队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水稻种植面积等数据进行核定,送市财政局。

(三)依规发放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农业农村局、国家统计局广德调查队核定的水稻种植面积等相关数据,协调金融机构,于420日前将发放农户的补贴资金按照惠农补贴资金管理一卡通打卡发放操作规程统一打卡发放到户。

(四)加强宣传总结。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通过多种形式,对一次性补贴政策进行解读宣传,明确此次补贴为一次性补贴、补贴对象为实际水稻种植者、补贴目的为稳定农民收入,增强政策透明度,保障发放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同时梳理问题,总结工作经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建立财政、农业农村、统计、审计等部门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统筹协调推进全市补贴发放工作。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地实际种粮农户分户补贴相关数据清册的录入、核实、公示,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汇总数据并审核,向财政局提供补贴基础数据和发放清册;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测算、补贴资金兑付和监管工作;市审计局负责补贴专项资金监管等工作。

(三)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补贴公开公示要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行政村应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公示补贴政策及资金发放情况。加强补贴信息档案管理,保证补贴信息完整真实。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补贴政策落实和补贴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于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除依法追缴退款并予以处罚外,三年内不得申报财政补贴项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给实际种粮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