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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3900J/202202-00052 组配分类: 涉企收费清单
发布机构: 市发改委(市粮储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广德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202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点击可查看并下载收费依据)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2-11 发布日期: 2022-02-11
索引号: 11341723003253900J/202202-00052
组配分类: 涉企收费清单
发布机构: 市发改委(市粮储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广德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202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点击可查看并下载收费依据)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2-11
发布日期: 2022-02-11
广德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202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点击可查看并下载收费依据)
发布时间:2022-02-11 11:10 来源: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http://www.guangde.gov.cn/OpennessContent/show/2300142.html广德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202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一、法院部门

1

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函〔2011〕217号

诉讼案件当事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广德市人民法院

二、公安部门

2

证照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8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3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3〕72号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广德市公安局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3

土地复垦费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等六部门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财税〔2021〕8 号;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公告2021年第12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皖发改收费〔2019〕3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 2021 年第 3 号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

土地闲置费

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1.每平方米5至10元

2.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

广德市税务局

5

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24-36元/平方米;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的2倍缴纳。

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6

不动产登记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等六部门公告2019年第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广德市不动产登记机构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7

污水处理费

国务院国发〔2000〕3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51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9〕79号;省政府令第18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税〔2014〕151号;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财综〔2015〕196号;市物价局广价〔2016〕46号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非居民1.2元/吨

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68号;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 号;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640 号;省建设厅建城〔2002〕232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 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20〕1241 号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道路占用费由城管局收取)

9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0〕474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皖价费〔2014〕138 号;省政府皖政〔2016〕54 号、皖政〔2016〕56 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53 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 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发改价费函〔2021〕167 号;财政部财税〔2020〕5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21 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经批准确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自2021年4月16日起,我省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实行零收费)。

每平方米1700元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广德市税务局

五、交通运输部门

10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公路)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交路〔2019〕144号、皖交路〔2020〕26号;省政府皖政〔2018〕82号

政府还贷公路行驶的车辆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安徽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宣广广德段

六、农业农村部门

11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 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产局渔政〔1989〕6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

在我市管辖的江河、湖泊等水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养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专业捕捞按年总产值的4%,兼业捕捞按年总产值的5%,养殖(种植)业按年总产值的1%,经批准的外省单位和个人按年总产值的5%

广德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七、水利部门

12

水资源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8〕7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商〔2014〕1号、皖价商〔2015〕66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发改价费〔2019〕622号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广德市水利局

13

水土保持补偿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14〕8 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财综〔2014〕3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发改价格〔2014〕886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费〔2014〕160 号、皖价费〔2017〕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7〕77 号;财政部财税〔2020〕5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1 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广德市税务局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5 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宣价费〔2017〕 3 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发改明电〔2020〕13 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发改价费函〔2021〕246 号

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广德市检验检测中心

九、卫生健康部门

15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20〕17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20〕96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发改价费函〔2021〕17号

委托省级及以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配送非免疫规划疫苗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

10元/支

广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十、仲裁部门

16

仲裁费

国办发〔1995〕4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0〕19号

仲裁案件当事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宣城仲裁委员会

注:1.责任事项

2.追责情形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3.以上收费为经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在我省实施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4.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