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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3775x/202308-00042 组配分类: 审核审批信息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临时救助标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8-14 发布日期: 2023-08-14
索引号: 11341723003253775x/202308-00042
组配分类: 审核审批信息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临时救助标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8-14
发布日期: 2023-08-14
临时救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3-08-14 15:39 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救助对象为个人的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应按照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应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