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市民政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市民政局 > 基层政务公开 > 社会救助 > 临时救助 > 政策法规文件
索引号: 11341723003253775x/201912-00041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15〕23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19-12-02
索引号: 11341723003253775x/201912-00041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15〕23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19-12-0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15〕23号)
发布时间:2019-12-02 16:23 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15〕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精神,在遵循国务院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工作机制、保障措施的基础上,现就全面建立我省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的对象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是构建和夯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的兜底措施。凡符合国发〔2014〕47号确定的救助对象,以及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家庭和个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资格条件和认定办法,规定困难类型和范围。
  二、临时救助的标准
  临时救助坚持适度原则,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设区市行政区域内应实行相对统一的临时救助标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临时救助标准一经调整确定,应以市政府名义及时向社会公布。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要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财力状况及居民消费指数等因素,制订相对统一的区域临时救助指导标准。对突发的基本生活困难,救助标准要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衔接,能够保障救助对象渡过暂时困难期;对突发的医疗、教育、住房等困难,救助标准要同当地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标准相衔接,能够帮助救助对象缓解紧急困难。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临时救助的程序
  临时救助办理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一)申请受理。
  申请受理严格按国发〔2014〕47号有关规定执行,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相关部门不得拒绝受理。
  (二)审核审批。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对象的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对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无异议的,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为临时救助审批责任主体,要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同级财政部门;对救助金额较小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对于未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并提供救助。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救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发放、补办手续等做法,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救助。
  四、临时救助的方式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予以救助。用于临时救助的实物、服务等,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申请人提出的同一事由,无正当理由的,不予重复救助。
  五、临时救助的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县人民政府要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强临时救助能力建设,强化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大临时救助资金保障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和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要求,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加快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救急难”工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相互补充。
  (三)强化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将临时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加大投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结余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资金。省级财政统筹中央、省级财政临时救助资金,根据救助人数、救助标准、救助支出等因素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重点向救助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倾斜。对未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预算或预算不足的市、县,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要通过约谈、绩效考核等方式督促其限期落实。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