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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3775x/202009-00049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关于印发广德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政办〔2019〕15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9-17 发布日期: 2020-09-17
索引号: 11341723003253775x/202009-00049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关于印发广德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政办〔2019〕15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9-17
发布日期: 2020-09-17
《关于印发广德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政办〔2019〕15号
发布时间:2020-09-17 12:11 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广德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德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18

 

 

广德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及时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15〕23号)和《宣城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宣政办秘〔2016〕3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2017〕1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人民政府负责制。市人民政府是所辖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卫健、教体、医保、住建、人社、财政等部门应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临时救助审批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为临时救助受理、审核责任主体。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申请、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  临时救助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下列情形的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家庭对象

1.急难型困难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支出型困难家庭。因自负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及其他城乡困难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含与家庭成员失去联系),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市救助管理机构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在我市居住地连续居住、就业一年以上,持有居住证,且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家庭和个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个人不予临时救助:

(一)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导致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二)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四)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的;

(五)持有短期内可变现的金融资产或收藏品,变现所得能够满足基本生活所需的;

(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三章  救助方式

第七条  临时救助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药品,提供临时住所、紧急救治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向相关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八条  临时救助标准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家庭类别和遭受困难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对于临时严重困难家庭,参照本市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2-10倍给予救助。单次救助金额最高上限为5000元。2000元及以下的小额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进行审批,报市民政部门备案,缩短救助审批时间,增强救助可及性和时效性。2000-5000元的临时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上报至市民政部门审批。

(一)对因车祸、溺水、火灾、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按以下情况给予救助:

1.在未得到或得到各种补偿、赔偿后,财产损失在20000-50000元的,一次性给予2000-3000元的救助。

2.在未得到或得到各种补偿、赔偿后,财产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00-4000元的救助。

3.在未得到或得到各种补偿、赔偿后,财产损失在100000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4000-5000元的救助。

(二)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按以下情况给予救助:

1.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重大疾病治疗费用自付部分在30000-50000元的,一次性给予2000-3000元的救助。

2.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重大疾病治疗费用自付部分在50000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00-5000元的救助。

(三)对因支付子女或其他法定抚养人必要的教育费用(不包括就读私立学校、出国留学、攻读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其他类似情形的教育费用),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3000元以下的救助。

(四)对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2000元以下救助。

(五)对因病在医疗救助等各种救助后仍自付较多的特困人员、城市“三无”人员,按照其自付部分,给予3000元以下救助。

(六)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家庭,人均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共同生活人数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给予救助。

(七)对遭遇其它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给予3000元以下的救助。

(八)针对特困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孤儿、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等困难家庭和个人,可在原救助标准上适当上调,但不超过救助最高上限。

第九条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制度。

第五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条  申请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临时救助申请由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对于不符合申请临时救助情形的困难人员,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向市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被委托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请示市民政局后,积极开展先行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供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临时救助申请表》、申请人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声明;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导致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市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乡镇人民政府或市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十一条  审核审批

(一)一般程序。

1.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2日且无异议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2.审批。市民政部门作为临时救助审批责任主体,要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告知同级财政部门。临时救助金额在2000元及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按季度报市民政局备案。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特殊程序。

1.急难型困难家庭救助。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在请示市民政部门后应先行救助,从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中列支救助资金,并在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报市民政局备案。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2天。

2.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对因重特大疾病、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等支出造成生活困难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应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并请示市民政局后,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进行审批,从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中列支救助资金,报市民政局备案。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2天。

第六章  管理保障

第十二条  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临时救助购买服务项目,主要用于急难人员的主动发现和物质救助、非物质救助等。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建立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市民政局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下拨的临时救助资金作为临时救助备用金,用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和乡镇级临时救助。

第十五条  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将临时救助对象申请书、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入户调查表,公示照片,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临时救助对象花名册等纳入归档范围,规范完善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发挥社会力量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募集等方面的作用。

引导成立专业慈善组织,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对政府救助政策解决难度较大的特殊案例实施灵活救助,向临时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方位救助服务。

第十七条  市民政要积极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政策情况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金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