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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46638/202112-00054 组配分类: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
发布机构: 柏垫镇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名称: 【计生扶助对象认定及救助标准】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12-07 发布日期: 2021-12-07
索引号: 113417230032546638/202112-00054
组配分类: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
发布机构: 柏垫镇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名称: 【计生扶助对象认定及救助标准】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12-07
发布日期: 2021-12-07
【计生扶助对象认定及救助标准】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12-07 16:10 来源:柏垫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推动计划生育工作转型发展,根据新修正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政策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三项制度”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扩面。将农村独(双)女家庭奖励扶助年龄从60周岁提前至55周岁,与国家奖扶制度接轨,具体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由市财政承担。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提标。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统一标准,每月按450元发放,分别提高110元、180元,由市财政承担。

(三)节育奖励制度全覆盖。政策内生育二多孩后,对自愿落实绝育手术的农民或城镇纯居民,双女户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他对象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政策内生育二多孩后,自愿上环或皮埋的对象,给予200元节育奖励;自愿落实人流、引产补救措施的对象,分别给予5001000元补助。上述资金由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上级资金予以适当补助。

二、依法落实奖励政策

(四)独生子女保健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每月发放不低于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农民和城镇纯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市人民政府承担,并打卡发放到户;单位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五)城镇独生子女职工退休奖励。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779号)和《新条例》精神,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终身无子女按100%发放退休费,所需经费按本人工资发放渠道承担;企业职工(包括城镇无用工单位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1500元(无子女父母各一次性补助300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三、着力推动优待奖励兼容政策

(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计划生育家庭。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采取绝育的夫妻和城乡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其个人选择缴费档次应享受补贴金额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增加30元政府补贴。国家特别扶助对象、三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和家庭困难的农村双女结扎户夫妇等困难群体,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享受政府每人每年30元补贴。上述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各级养老机构要优先为失能和部分失能的计划生育家庭奖扶、特扶对象,提供全托、日托、临托等多种形式的照料服务,对有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意愿的优先安排,并适当减免有关费用。

(七)医疗保障优待。政策内怀孕的农民或城镇纯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城乡居民新型合作医疗按规定给予住院分娩定额补助。将通过鉴定属于三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纳入城乡居民新型合作医疗慢性病治疗范围,并给予100元∕月的临时购药费用补助,由市财政承担。

(八)教育扶助优待。市教体部门在安排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时,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家庭子女。

(九)社会救助优待。符合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城镇“三无”老人保障、城乡医疗救助、特困户生活救助等政策条件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十)扶贫帮困优待。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市农业农村部门在农机购置补贴、农民技能培训等方面,市人社部门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劳务输出等方面,市民政部门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分别予以优先安排。

四、深入开展生育关怀幸福家庭活动

(十一)失独家庭抚慰。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因生病或意外事故丧失独生子女的家庭(原则上为政策内只允许生育一个子女家庭),女方40周岁以上或小孩12周岁以上的,每户发放一次性抚慰金10000元;女方不满40周岁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户发放一次性抚慰金3000元。上述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十二)独(双)女家庭助学成才。建立市直单位联系帮扶独(双)女困难家庭制度,市直单位每年帮扶3-5户独(双)女户困难家庭,每户资助标准不低于500元。独(双)女困难家庭的女孩,考入国家计划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的,由市人口基金提供不低于3000元学费资助。

(十三)计生家庭紧急救助。对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市人口基金给予500-3000元的一次性应急救助。

(十四)符合条件再生育复通术补助。育龄夫妇接受绝育手术后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对其恢复生育手术给予5000元补助,资金由受术者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十五)免费健康服务。市妇幼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为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夫妇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和“母婴健康”服务。各基层医疗机构每年免费为65岁以上的奖励扶助对象和特别扶助对象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五、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政策保障机制建设

(十六)资金管理。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担、部门参与、社会捐赠”的原则,强化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政策资金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政策资金纳入市、乡(镇)财政预算,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实行打卡发放,直接到户到人,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十七)责任追究。对不符合奖励优惠条件、巧立名目套取奖励优惠资金,或享受奖励优惠政策后又违反生育政策的,按《新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政策专项资金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组织实施。市卫健委负责协调全市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政策的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负责制定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和发放等操作细则,规范工作程序。

(十九)健全机制。加强信息化和机构队伍建设,实现对各项政策实施的统一规范管理。将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政策制定和落实情况纳入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直单位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内容。

(二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卫健委负责解释。

 

 

 

2020年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