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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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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4129A/202111-00036 组配分类: 上级文件
发布机构: 市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11-16 发布日期: 2021-11-16
索引号: 11341723003254129A/202111-00036
组配分类: 上级文件
发布机构: 市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11-16
发布日期: 2021-11-16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6 09:14 来源:市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水利(水务)局,广德市、宿松县水利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质量检测行为,保障检测工作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修改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质量检测单位管理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是质量检测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检测单位应加强自身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质量检测行为,为水利工程建设提供真实、客观、准确、完整的质量检测结论。

(一)加强信用管理。在我省开展检测活动的检测单位应在全国或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并公布信用档案。在外省注册的检测单位在我省设有分支机构的,信用档案中还应包含分支机构的基本信息,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加强分支机构管理。检测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具备开展检测业务的固定场所、仪器设备、环境设施及检测人员等。分支机构应与其母体检测单位一起(多场所)或单独(独立法人)取得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和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加强检测人员管理。检测人员资格条件应满足《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水利部公告〔2018〕3号)及有关规定要求,检测人员只能在一个检测单位从业。检测单位在承接检测业务时,应向委托方提供检测人员岗位(职称)证书、社保证明等证明材料。

)加强检测过程管理。检测单位应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检测数据自动采集、检测报告自动生成等功能,做到检测流程信息化、规范化,有效遏制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规违法行为。

检测单位应对抽样、室内试验等关键环节录像备查。

)加强检测不合格项的管理。检测过程中发现可能影响工程正常运行或可能形成质量隐患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及委托方报告。检测单位应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账。

)加强市场行为管理。检测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以其他检测单位的名义承揽检测业务。检测单位承揽检测业务时应向委托方提供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等证明文件。

与母体检测单位一起(多场所)取得资质的分支机构,其提供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应包含分支机构检测能力范围、授权签字人及地址等信息,如无以上信息,不得以其母体检测单位的名义承揽检测业务。

在外省注册的质量检测单位在我省境内开展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检测业务的,应在我省设有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检测场所。

检测单位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分包质量检测业务。

二、进一步压实参建单位质量检测工作责任

质量检测是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施工单位应压实质量检测工作责任,规范开展全过程质量检测、平行检测及自检工作。

(一)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负首要责任。应按有关规定开展全过程质量检测工作,并对监理单位平行检测及施工自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委托与工程规模等级对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开展全过程质量检测。负责组织编制全过程质量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应符合《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SL734)及有关规定要求,在对检测方案认定后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的全过程质量检测单位与项目法人、总承包、施工、监理及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隶属同一经营实体及其他利害关系。

(二)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平行检测、见证取样送检(跟踪检测)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理单位平行检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见证取样送检(跟踪检测)项目、数量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及有关规定执行。需要通过实验室检测的平行检测项目,应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自检计划进行审核;对施工单位工地实验室的检测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检测行为等进行审核把关和动态监管;施工单位委托检测单位进行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实体质量等进行检测时,监理单位应对其委托的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进行审核把关。

(三)施工单位。主体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自检计划,检测项目、数量(频次)应满足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并报监理单位审核。

施工单位自建工地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校准,环境符合要求,检测人员应持证上岗。设备检定/校准及确认证书、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等经监理机构审核后报项目法人备案。

不设工地现场实验室的或工地实验室不能检测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且不得与项目法人全过程质量检测、监理平行检测委托同一检测单位。

三、进一步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管责任,不断创新监管方式,采取“四不两直”、“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工作监管力度,对违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罚。

(一)落实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检测单位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检测单位及其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单位及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创新监管手段。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检测单位信用动态管理,强化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的应用;加大质量检测工作在质量考核中的权重,发挥质量考核引领和指挥棒作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强对检测单位检测行为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行“四不两直”方式对重点水利工程的主要原材料及工程关键部位实体质量开展质量“飞检”;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深度融合,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三)加大处罚力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履行质量检测责任或履行责任不到位的,尤其是对检测机构出借检测资质、机构或个人借用其他检测单位资质承揽检测业务、转包或违规分包检测业务、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重点监管,及时处理和曝光一批违规违法典型案例,形成震慑作用。    

 

 

 

2021年11月10日

 

抄送:省引江济淮集团、省监狱管理局、省巢湖管理局、省农垦集团